曠野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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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戒那些令人作嘔的汙穢(18:1-30)

(2023-02-15 14:53:51) 下一個

第26段記載的是有關性行為方麵的禁令。這也讓我們看到神對潔淨與汙穢方麵的條例開始從禮儀方麵進入到生活層麵。之前的許多段落都是側重在與會幕禮儀方麵有關的潔淨條例,而現在,神讓我們看到祂對子民的潔淨要求不單單局限在會幕的禮儀,更是深入到他們的日常生活方麵,而性行為方麵的潔淨首當其衝成為神首先要提出來的。這是因為性行為作為人的生理需要,有著極其活躍的驅動力,很容易讓人在這方麵做出不合意的舉動來。

我們可能會將這些條例簡約為“不可近親結婚”。但是當我們仔細觀察經文的時候會發現條例所規範的重點不是婚姻關係,而是性行為,並以此作為婚姻關係的必要補充。當我們提到婚姻關係的淫亂時,指的是在婚姻的盟約以外另有第三者的出現,是對盟約關係的踐踏和對配偶的不忠。那麽,是否隻要是持守一夫一妻、一生一世、一男一女,就可以算是神喜悅的婚姻了呢?也未必!本條例所涉及的,正是在這方麵的補充。經文針對的並不是在婚姻忠貞方麵的條例,而是對於性行為的對象的界定。舉個例子,一個人如果愛上了的一位骨肉之親,例如同父異母的妹妹。即便他真的很愛這位妹妹,並她持守忠貞的婚約,也不能算是對愛情的忠貞而得到神的認可或是喜悅,因為他在發生性行為的對象上出了問題,不是神喜悅的。

我們有時候也會將近親結婚的下一代會出現高幾率的殘障作為神頒布這些禁令的理由,認為神為了防止後代出現殘障所以就禁止和骨肉之親有性關係。但是實際上經文並沒有如此解釋。經文讓我們看到神禁止這些行為的原因乃是因為這些行為本身在神眼裏是汙穢的。條例用了一個非常生動的畫麵來描述這個問題。經文說到,當這些事情發生的時候,“連地也玷汙了,所以我追討那地的罪孽,那地也吐出它的民。”(18:23)我們知道,地本身是沒有位格的,不會有什麽厭惡的情感,也不會有什麽能力去把其上的東西吐出來。條例之所以說地受到汙穢,要把這些行汙穢的民吐出來,乃是為了表明神對這些汙穢之事的極其厭惡的情感。用我們人聽得懂、感受得到的話來說,就是“惡心得要吐出來”。這說明這些事情是多麽的令神厭惡,因為這些與神聖潔的本性完全不符。

對於我們人來說,正常來講這些性行為也多半會被認為是不符合人性、不符合社會道德標準的,因為我們人都是按照神的形象和樣式造的,所以發自內心也都會有這樣的認同。可是問題在於當人犯罪離開神之後,我們的內心受到罪的汙染,我們的道德標準不再是從神的本性而出,而是被自己的情欲、被社會的風氣所影響,以至於神看為汙穢作嘔的事情,我們可能毫無感覺,或是雖然有些感覺,但卻不覺得有什麽大不了的事情,甚至認為若不是因為擔心後代會出現殘障問題的話,隻要雙方是出於真心就發生性行為,就可以結合在一起,還以為這是真愛。今天,就讓我們在聖靈的引領下,去感受神的本性,感受神看為汙穢作嘔的事情;也讓我們的心與神感同身受,看這些事情為汙穢作嘔的事,以至於我們發自內心地願意主動地禁戒這些令人作嘔的汙穢。

默想經文:“連地也玷汙了,所以我追討那地的罪孽,那地也吐出它的民。”(18:23)

靜默思想:結合整段經文來默想這句話。讓令神作嘔的事也成為令我們作嘔的事,讓神對這些事情的情感也成為我們對這些事情的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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