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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段講的是在神麵前人所要受到的最終審判。這也是整個“硫磺火湖結局係列”的最後一站。之前已經講到獸被扔進硫磺火湖裏(19:20),以及講到龍被扔進硫磺火湖裏(20:10),現在,也講到人要受審判,那些名字沒有被記在生命冊上的都要被扔進火湖裏(20:15)。雖然這裏沒有講到是“硫磺火湖”,但根據上下文的一貫脈絡,這裏很顯然也是指同樣的火湖,即硫磺火湖。這樣,我們看到不單隻是靈界的邪惡勢力要進入永遠的沉淪,而且罪人也都要落入同樣的結局當中。這也是給世人的很好、很及時的提醒。當在之前看到獸和龍被扔到硫磺火湖裏接受永遠刑罰的時候,我們都會拍手稱快,歌頌神的得勝與公義;可是現在卻轉眼間發現,原來審判也會臨到我們自己每一個人的頭上;原來我們不隻是隔岸觀火,原來我們自己也要經過火的試煉;原來我們不是隻顧看別人的戲,原來同樣的戲也會發生在我們自己的身上!
那麽,人是如何接受審判呢?經文讓我們看到兩樣的書卷,一樣是記載著各人所行的案卷(複數),一樣是生命冊(單數)。所有的死人都要憑那些案卷所記載的,照他們所行的受審判;而若人的名字沒有記在生命冊上的就會被扔在火湖裏。這裏,我們需要辨析的是各人的行為與他們的名字是否記載在生命冊上的關係。這兩者之間是互不相關,還是說有某種聯係?有一種可能性是這兩者之間是互不相關的。案卷所記載的是人信主之前的行為,而當人信主之後名字就記載在生命冊上了,所以無論信主前的行為多麽敗壞,一旦信主,這些就都一筆勾銷,不會因這些而受到審判。另一種可能性也是這兩者之間是互不相關的,但案卷所記載的是人所有的行為,包括信主前和信主後的。但是盡管如此,這些都依然與生命冊無關。當人的名字因為信主而記載在生命冊上之後,無論他信主前還是信主後的行為,都不會對得救產生任何影響,都不會被扔進硫磺火湖裏。第三種可能性是這兩者之間是相互關聯的。案卷所記載的是人所有的行為,包括信主前和信主後的,而其中信主後的行為會影響名字是否記載在生命冊上。當信主之後的行為依然故我,沒有與所信的福音相稱,沒有按照耶穌基督的要求去改變、更新、得勝的話,名字是會從生命冊上被塗抹的。在這三種可能性當中,唯有最後一種是站得住腳的,因為有聖經根據(腓1:27;弗4:1;啟3:5)。
我們可能也會說,既然一切都是以生命冊為準,那麽何須憑著案卷所記載的各人的行為呢,直接翻看生命冊來決定人是否被扔進硫磺火湖不就好了嗎?雖然道理上是這樣,可是經文刻意讓我們看到受審是按照所行的,是要給我們一個很重要的警示,就是留意自己的行為,保守自己的心。不錯,我們知道耶穌基督的救恩是真實可信的。當我們信主的時候,我們信主之前的過犯與罪惡都一筆勾銷了。可是我們也要確實知道,信主之後的行為卻是要有新生的樣式,要與所蒙的恩相稱,要與所信的福音相稱。如果不相稱,也就是不般配,那麽也就無法與耶穌基督恩典的福音有份了,因為不般配、不相稱的兩樣東西怎麽可以放到一起來呢?這不是說我們是要靠行為稱義、得救,這乃是要求我們在信主之後要有真實的帶出行為的信心,無論是外在的行為,還是內在的心思意念,都是傾注著對神的愛,以及對人的愛。這是屬神的生命在我們身上的彰顯。這也就是神所要看到的,按照祂的形象和樣式所造的人,蒙耶穌基督拯救與更新的人應有樣式。
最終,審判也落到我們各人的頭上。而且審判的標準也再一次提前呈現在我們麵前。惟願我們在當中都有所領受,誠實麵對公義、慈愛的神,以及那末後的日子。
默想經文:整段經文。
靜默思想:安靜在這段經文及其所呈現的畫麵中,打開自己的心,誠實麵對和聆聽聖靈對我們的說話和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