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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段是整卷書信的最後一個段落,約翰在這裏類似總結性地講到信徒彼此之間的關係、與神之間的關係,以及與耶穌基督之間的關係。
首先,約翰提到兩個概念,一個是我們信奉神兒子之名的人知道自己有永生;另一個就是我們若照神的旨意求什麽,就無不得著。第一個概念是延續之前段落的論述。而第二個概念中“神的旨意”,按照全書的內容,指的就是承認耶穌是成了肉身來的基督,是神的兒子,以及彼此相愛。所以照神的旨意求就必得著,不是說我們按照自己以為是神的旨意的內容去求就一定得著。這一點我們需要十分的留意。很多時候我們是將自己的意思加在神的身上,當做是神的心意。例如我們認為神祝福我們的工作,所以為好工作求就是按照神的旨意求,就應該得著。雖然有時候我們的確不太明了神的旨意究竟會是什麽,但至少約翰在這裏讓我們知道的,很明顯就是認耶穌是基督,以及彼此相愛。當我們的祈求都是出於對耶穌基督的愛,以及對弟兄姐妹的愛的時候,這是合神心意的,必蒙神的垂聽和應允。
接下來,約翰講到信徒之間的關係,即為犯了不至於死的罪的弟兄代求,使他得生命。這實際上也是約翰對之前所提兩個概念的延伸和正確的實際應用。當約翰講到信耶穌可以得永生、照神的旨意求就必得著的時候,我們通常的回應就是安躺在得救、永生的安樂窩裏為自己祈求了。不是嗎?既然已經有永生,那就好好享受今生吧!既然凡所求的都得著,那就好好為自己的事專心祈求吧!可是,約翰讓我們看到的實際應用卻完全不是這樣的!約翰指出,真正的應用,乃是為了別人的益處,因為神的旨意乃是讓我們彼此相愛,是讓我們認耶穌是基督,所以我們就應該彼此代求,讓對方都可以在耶穌基督裏麵得著生命。這是信徒之間在愛中生命的分享。我們不單隻是以自己得著了永生而滿足,而是為對方也可以得到這美好的生命而守望。
我們可能會問,什麽是至死的罪,什麽不是至死的罪呢?雖然許多聖經學者在這方麵有不同的解釋,我們也會有自己的想法,但畢竟約翰在這裏沒有具體的解釋,所以我們並不能完全了解這裏到底要表達什麽意思。一個可能的理解是,約翰在這裏是將最終的主權交在神的手中。至死或不至死的罪,不是我們可以決定或掌握的,神才是最終的審判官,神才是生死的裁定者。當在神那裏已經看到某人犯的罪不可饒恕,已經對他進行了宣判的時候,那麽我們的代求也無濟於事。無論如何,當我們不知道在神那裏究竟是如何宣判的時候,我們都要憑著彼此相愛的心來為犯了罪的弟兄代求;但也必須承認,我們雖然可以代求,但主權在神。這位犯了罪的弟兄能否得回生命,完全視乎神。
雖然這裏似乎讓我們看到一個犯了罪的弟兄得回生命不是因為他的悔改,而是因為別的信徒的代求,但實際上約翰的重點不是放在一個人如何得救(是靠著自己的悔改,還是靠著別人的代求),而是強調我們要彼此相愛、彼此為對方代求,分享生命。隨即,約翰也提醒我們凡從神生的都要保守自己不犯罪。這似乎是與之前的段落有矛盾,如果我們都不犯罪,那麽怎麽會還有需要為犯了不至死的罪的弟兄代求呢?實際上,約翰在這裏的教導都是對著我們每一個信徒自己說話的。也就是說,我們一方麵要保守自己不犯罪,一方麵也要彼此相愛為犯罪的弟兄代求。這是我們每一個人的責任和對神的回應。世界是在惡者的手下,可是我們卻是在耶穌基督裏,所以理當如此!
默想經文:“我們知道我們是屬於神的,全世界都臥在那惡者手下。”(5:19)
靜默思想:默想這句話,思想自己所站的位置,警醒自己所做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