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野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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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真理,又何須多言呢?(1:5-10)

(2021-09-22 18:26:12) 下一個

第2段,約翰承接之前提到的“相交”的話題來展開論述。在上一段,約翰說到:“我們將所看見、所聽見的傳給你們,使你們與我們相交,我們乃是與父並祂兒子耶穌基督相交的。”(1:3),現在,約翰具體指出,他從主所聽見又報給信徒的信息,就是“神是光,在祂毫無黑暗”(1:5)。接下來,約翰就告訴信徒,他所傳講的這一信息如何建立信徒之間的相交關係。

首先,就是與神之間的相交。因為神是光,在祂裏麵毫無黑暗,所以如果仍在黑暗裏行,就無法與神真正的相交。道理很簡單,神沒有黑暗,所以黑暗與神沒有任何交集。這樣,如果我們仍在黑暗中行的話,那麽也就與神沒有任何交集,根本談不上與神相交了,正如“義的與不義的不能同負一軛”。其次,就是與信徒之間的相交。因為與神有相交,也就是行在光明中的,才算是真正的信徒,所以,如果想要與真正的信徒相交,也就必須在光明中行,而不是仍然在黑暗中。這個道理就好像滾雪球一樣,被滾上的都是雪,而且隻有雪才能被滾上。信徒因為行在光明中,所以可以和神相交,如同雪被滾上了雪球。而新的信徒想要加入,和先前的信徒建立聯係、成為一體,也必須要是行在光明中,因為隻有雪才能真正算作雪球的一部分。

從當時的背景來看,約翰的這段論述所針對的是那個時期的一些類似於諾斯底主義的萌芽思想。主要有三種看法。其一,就是認為靈魂是不會被玷汙,也不會被身體的行為汙染,所以人可以不行義但依然是義人;其二,就是認為沒有罪,否認在本性中有罪的傳承;其三,就是認為根本沒有犯過具體的罪。約翰對這三種看法一一駁斥,指出信徒必須坦誠、嚴肅地麵對罪的問題,必須要遠離罪惡,行在光明中,這樣才是真正的屬於神,成為屬神子民中的一員。

除此之外,約翰在經文中的用詞也讓我們看到另外一個重點,那就是“說與行”的關係。在這段經文中,“說”與“行”都是多次重複。一方麵是“行”的重複。約翰提醒信徒不要在黑暗裏“行”、不要不“行”真理、要在光明中“行”。另一方麵,是“說”的重複,約翰也指出信徒的一種情形,就是“說”自己無罪、“說”自己沒有犯過罪。我們可能會覺得約翰在這裏的教導似乎很矛盾,一會兒強調要行在光中,一會兒強調要認罪。如果真的行在光中、與神相交的信徒還必須要承認自己有罪嗎?難道約翰就不允許有基督徒真正做到行在光做而不犯罪嗎?當然,我們也知道,就我們眼裏所看到的,身邊的確還沒有什麽真正完全行在光中、不犯罪的基督徒(這是這個世代的悲哀,而不是要持守的真理),所以認罪對於基督徒來說應該的,正如基督徒犯罪是很正常的(再說一遍,這是這個世代的悲哀,而不是要持守的真理)。可是,這是否就是約翰在這裏的意思呢?

從約翰在這裏所使用的“說”與“行”的重複,我們可以體會到約翰的重點,很可能是表達“說”與“行”之間的對比。神真正要看的是我們有沒有“行”真理,而不是我們“說”自己怎麽怎麽樣。我們可以“說”自己沒有犯罪,可以“說”自己已經是新造的人,可以“說”自己如何如何愛神、愛人,可是如果沒有切實的“行”出來,那麽就都是撒謊的。說得漂亮,但真理根本就不在心裏,因為沒有將神的真理當做一回事,就如同將神的真理當做是可以不聽不問不行的“謊言”而已。實際上,真正的真理在於“隻行不說”,而真正的謊言在於“隻說不行”。約翰提醒信徒注意,關鍵的是我們有沒有“行”真理,而不是我們“說”自己沒有罪。事實上,我們也無需“說”自己無罪,因為當我們真正地去“行”真理的時候,我們又何須多言呢?我們即便不“說”,神也知道我們已經是遠離罪惡、行在光明中的人了。盼望我們在當中都有所領受。

默想經文:整段經文。

靜默思想:細細體會,留意“行”與“說”之間的關係,給自己的內心帶來觸動,激勵自己成為“行”真理的基督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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