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野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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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引導人歸於信(3:21-29)

(2020-07-17 18:04:58) 下一個

第9段,保羅從律法存在的意義來論述信心的重要性。保羅首先駁斥了一個可能出現的看法,就是認為律法與神的應許是反對的(3:21)。這裏“反對”的意思,從上下文來看,並不是指律法與應許之間那種截然不同、相互頂撞的對抗的關係,而是指律法的存在使得應許不再顯得那麽重要的意思。這種誤解的產生,一部分的原因是因為人們認為神頒布律法就是讓人遵守,而遵守了的人就可以得稱為義;另一部分原因是對保羅之前論述的誤解,以為律法可以將人帶到蒙應許的地步(3:19)。基於這些原因,就有人會認為律法是與應許並行的另一條稱義蒙福之路;這樣的話,應許也就成為可有可無得了。

對於這種看法,保羅斬釘截鐵地說到,斷乎不是!保羅解釋到,律法的存在並不是給人另一條稱義的道路,而是通過將人都圈在罪中而引導人走向因信稱義的道路上去。當人們最終通過律法的引導而走向信心的道路,就會因信耶穌基督而與基督聯合,在基督裏成為一,也就是成為蒙應許的亞伯拉罕的那“一個”子孫的集合體了(3:16,28-29)。

保羅講到:“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裏,使我們因信稱義。”(3:24)這句話可以從三個方麵來理解。一方麵是指律法讓我們知罪,惟有籍著信心,因信耶穌基督得蒙拯救;第二方麵是讓我們知道靠著肉體無法成全律法的要求,隻有憑著信心跟隨聖靈的引導才行;第三方麵也是讓我們知道律法對於培養信心的功用。當人還不知道什麽是對神的信心時,是需要律法來引導和幫助的。例如,當以色列人結束四百年在埃及異教中的生活而回到神麵前的時候,並不知道該怎樣去敬拜神,這樣,律法條文中有關獻祭、節期的禮儀就可以幫助他們知道如何合宜地去到神麵前。又例如,當人剛開始認識神的時候並不知道什麽樣的行為才算是神喜悅的,這樣,律法條文中有關不要偷盜、不要貪心,等等的條例就可以幫助人知道什麽是該做、什麽是不該做的,從而引導人們做在神眼裏看為正的事。

當通過律法的引導和規範而建立起來對神的信心之後,律法的功用也就可以退出了。這就好像小孩子學走路,剛開始的時候需要借助學步車來幫助。當孩子已經學會行走了,學步車就單隻不再需要,而且反過頭來會對孩子的自由行走帶來阻礙。

通過保羅的論述我們可以明白律法與信心的關係,律法是引導帶領我們走向信心的道路。以現在的教會生活為例。弟兄姐妹剛信主的時候,並不知道什麽是對神合宜的敬拜。這個時候,聖經的教導,以及教會關於的崇拜生活的一些規範,例如按時參加主日敬拜、不可缺席崇拜、著裝上的要求,等等這些會幫助他們慢慢明白什麽是合神心意的敬拜,逐步塑造他們對神的敬畏、感恩、順服、委身的心。這些規範在幫助弟兄姐妹建立對神正確的關係是很重要的,如果不經過這些,弟兄姐妹對神的敬畏之心就得不到有形有體的塑造。但遵守這些規範本身並不能代表弟兄姐妹對神已經有了正確的關係,而是隻有通過遵守這些而領悟並順服神的心意時,才真正建立起了對神正確的信心。

整段經文讓我們看到,律法的功用是帶領我們歸於信。對此,我們可以思考的問題是,首先,無論是聖經的教導,還是教會生活的一些規範,有沒有建立起我們對神的信心?還是仍然停留在表麵文章?其次,我們對神的信是否是經過律法的引導和規範而來?這實際上是很好的提醒。很多時候,我們很隨意、抽象地“信”,而沒有紮紮實實地經過律法的規範和引介,所以我們的信並沒有深刻、正確地建立起來。例如,我們沒有接受好好地接受按時崇拜的規範,以為隻要憑著心靈和誠實,敬拜來不來、遲不遲、什麽樣的著裝都關係不大。這種信,看似很自由、很屬靈,但實際上卻因為沒有經過正確的規範和引領而失去了對神應有的敬畏和尊崇。重視律法的功用,不意味著我們要成為律法主義,或是以律法的行為稱義,而是要讓我們的信心有正確的建立。

默想經文:“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裏,使我們因信稱義。”(3:24)

靜默思想:默想這句話,思想我們對神的信心究竟處在什麽樣的光景之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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