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野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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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對掌權者的順服(13:1-7)

(2020-02-26 18:45:28) 下一個

第31段,保羅開始論述一些比較具體的生活實踐內容。在之前的段落中,保羅提到了基督徒對神的侍奉,以及一係列生活準則,這些都構成了信徒與神的新關係,以及新生命的框架。現在,保羅在這個大的框架下結合信徒在實際生活中會遇到的一些具體情形予以指引。

首當其衝的就是關於“順服掌權者”的問題,這恐怕不單隻是我們今天的基督徒會常常感到頭痛的問題,即便在當時羅馬政權統治的時代,也是如此。猶太人會受到羅馬政府的逼迫,而猶太人的信徒又會受到猶太社團的排斥和阻撓,同時外邦人的信徒也會受到來自於政府的打壓和猜疑。不但如此,信徒們也會發現在這樣一個敵對神的社會當中,他們會為信仰的緣故而遭受患難。當看到這樣的政權做出不合神心意的事,提出不合神心意的要求時,他們應該如何麵對呢?

保羅在這裏提出的指導原則就是“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13:1),並且給出了具體的理由,就是“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的。所以抗拒掌權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罰。“(13:1-2)這裏保羅所用到的“順服”這個詞,希臘原文的意思是指將自己放在比對方次一等的位置subordinate、是處於隸屬的關係put in subjection、是在別人的權柄之下be under the authority of。

在實際運用上,“順服”包括兩個層麵的實踐。第一個層麵,指的就是服從在上掌權者的命令;第二個層麵,就是當沒有服從在上掌權者的命令時,甘願接受在上掌權者的刑罰。對於第一方麵的實踐,就是順服在上掌權者的命令,又有不同的情況。一般來說,在上掌權者的命令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與神的心意產生交集,是符合神的一部分心意的,例如不可偷盜、不可殺人、孝敬父母,等等。這些在大多數政權的法律中都會出現的條例,是沒有違背神的律法精神,而且也是維護了神的律法精神。另一部分是在這個交集以外,還有一些是掌權者所定出的事情,並不符合神的心意。所以很明顯,當說到服從在上掌權者的命令時,對於基督徒而言,指的就是這些命令與神的心意有交集的部分,如果違反,就不單隻是違反了掌權者的心意,更是違反了神的心意,受罰在所難免。而對於掌權者在神的心意以外、提出敵對神的命令,基督徒是應當反對和拒絕的。

而當這樣的情形發生的時候,就進入第二層麵的實踐,即當沒有服從在上掌權者的命令的時候,甘願接受掌權者的刑罰,而不是用各種方式去逃避,或是反抗。這樣,雖然看起來是沒有順服在上掌權的命令,因為違背了第一個層麵的實踐,可是依然是在順服在上掌權的,因為符合了第二個層麵的實踐,願意接受他們的刑罰。這也就是彼得所說的,為義受逼迫(彼前2:20)。

總的來說,原則依然是基督徒以神的心意為標準。如果因為掌權者的命令剛好與神的心意吻合,基督徒理應遵守;如果不吻合,基督徒應該拒絕遵行,並願意付上為義受逼迫的代價。舉個例子,如果有一個國家不允許基督徒聚會,也不允許人信主,違者抓起來坐牢。這個命令當然是敵對神的,基督徒就不需要去遵守。可是當基督徒繼續聚會、傳福音而受到政府的逮捕、審訊、定刑的時候,不是去設法找關係、走後門去躲避法律的製裁,或是暴力抗爭,揭竿而起,而是願意承認自己是在掌權者的權柄以下,接受他們的處罰。

耶穌基督就是我們的榜樣。祂行在神的心意當中,但也願意順服羅馬政權對祂的權柄,例如納稅;祂也接受羅馬政權對祂的宣判和處決,而不是差派天使天軍來救他。所以,要做到保羅在這一段所教導的,而且效法耶穌基督的榜樣,我們需要做到的,乃是更加明白神的心意,籍著讀經、禱告、靈修,知道神的普遍心意,也明白神在當今時代所要成就的事,以至於持定神的道路,而不是出於自己的邪情私欲、私心雜念,或是對神心意的一知半解來對掌權者的命令做出錯誤的回應。造成的結果是,掌權者的命令可能是合神心意的,可是我們因為自己的緣故去反對、拒絕,或是掌權者的命令可能是違反神的心意的,可是我們因為自己的緣故去支持、執行。

默想經文:“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的。所以抗拒掌權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罰。“(13:1-2)

靜默思想:安靜下來,思想整段經文的含義,聆聽聖靈對我們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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