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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段是保羅從神給亞伯拉罕後裔應許的角度來闡釋信心的功用。神不但因信稱亞伯拉罕為義(前一段的內容),神也因信來成就祂給亞伯拉罕後裔的應許(本段的內容)。
保羅說到,“因為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必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若是屬乎律法的人才得為後裔,信就歸於虛空,應許也就廢棄了。”(4:13-14)這讓我們看到,神給亞伯拉罕後裔的應許,必然是通過信心,這是神的要求,不能因為律法的到來而被替換。同時,因為如果是通過律法的行為的話,那麽因著沒有人可以因行律法稱義,所以亞伯拉罕的後裔就必然沒有一個可以在神麵前稱義的,這樣他們就沒有任何人可以得到神的應許,以至於神的應許就落空了,因為沒有人可以真正得到。
保羅進一步解釋其中的原因,“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哪裏沒有律法,哪裏就沒有過犯。”(4:15)律法本是對著違反律法的人才起約束和提醒作用,才有意義的。這就好像說,一個老師喜歡安靜。可是因為他發現課堂太嘈雜了,於是就規定學生在課堂不許嘈雜。這個老師之所以有如此的規定,乃是因為課堂是嘈雜的。如果課堂從來都是很安靜的,老師也沒有必要多此一舉來定下這樣的規定。這樣,我們就可以理解,當神如此定下律法的時候,實際上就意味著人已經違背了神的心意,所以祂要籍著律法來糾正和引導。事實上,當人真正落入律法的條文中時,也就說明人已經違背了神的心意。例如,律法規定偷東西的要賠償五倍。當人果真按照律法的要求而做出相應的賠償的時候,實際上也就表明他已經實施了偷盜的行為。所以表麵上是在遵行律法,但實際上卻已經違反了律法,因為已經違背了神的心意(神真正的心意不是隻要人做到賠償五倍就好了,而是要求人根本就不應該偷盜)。那麽如何才能不至於因為遵守了律法而實際上已經違背了律法呢?那就是信心的原則了。如果一個人憑著對神的信心而體貼神的心意,根本不去偷盜的話,他根本不再是伏在偷盜要賠償的律法條文以下,而是憑信已經飛躍了律法的框框,直達神的心意中了。
保羅也再一次強調,能夠因信得到神的應許,似乎人隻要這樣去行就可以得著了,但這依然是神的恩典,不但歸給那屬乎律法的,也歸給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這意思是說,這是神的恩典給人有悔改的機會,讓那些都已經犯了罪,本應死在罪惡過犯之中的人,可以因著回到信心的軌道上而得到被神稱義、成為後裔;而這個機會不但是賜給了那些有著神律法的猶太人,同時也賜給了那些沒有律法但願意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外邦人,總之,隻要是出於信心,就都可以得著這恩典,重新做人,同為後裔。
最後,保羅指出,這信心,就是“信神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裏複活。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複活,是為叫我們稱義。”(4:24-25)這也就是說,我們的信,就是相信耶穌的確死了,因為我們都犯了罪,而耶穌承擔了我們罪的刑罰;也相信耶穌的確複活了,因為神讓我們因信稱義,就必然賜給我們與祂和好、與祂同在的永遠生命。這個信,不但讓我們與過去的老我一刀兩斷,也讓我們與新生命相連,活出蒙神喜悅的見證。
默想經文:“信神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裏複活。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複活,是為叫我們稱義。”(4:24-25)
靜默思想:花五分鍾時間安靜在這句經文麵前,不斷重複、默想其中的含義,讓自己對神的信心更加有根、有基、生動、確鑿。沉浸在其中,體會自己與神的關係得到更新與堅固,生命也更加有清晰的定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