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野之聲

這裏是一些個人的讀經分享。知識就是力量,我們生命的力量是從認識真理開始。
個人資料
正文

神為什麽不能向罪人發怒!(3:1-8)

(2020-01-11 06:47:57) 下一個

第7段繼續講到,既然猶太人無法因為他們有律法、有儀文、有割禮而可以得到神的稱讚、被神喜悅,那麽猶太人很自然的問題就是,他們的猶太人身份究竟有什麽益處呢?這個問題就好像是說,如果公司總經理的兒子在公司沒有一點特別的地位,那麽他作為總經理的兒子還有什麽意義呢,豈不與常人一樣嗎?

保羅指出,既然被稱作猶太人,猶太人就的確有他們的特別之處,而這特別之處就在於,有神的聖言賜給了他們;即便他們不信、悖逆、違反,都不能廢掉神的信,也就是說,不能因為他們違反了神的要求,就說明神的要求是不對的。這就類似於,不能因為大多數員工無法準時上班就說明公司規定九點上班是不對的。願意看到自己問題的員工會承認九點上班乃是再正常不過的規定了,無法做到隻是因為自己的懶惰和懈怠而已,應該改正的是自己;而喜歡推卸責任的人就會說是公司的規定有問題,應該改成十點上班才對。

接下來,保羅指出又會有人想狡辯說,即便神是公義的,祂的要求都是合情合理的,可是神發怒總歸是不對的吧?這反映出當時猶太人對神的一個觀念,就是仁慈、良善的神是不能發怒(施行審判)的;如果神發怒,就說明神有問題,因為祂不慈愛了。這就好像說,一個好的公司是不應該去責罰上班遲到的員工,否則的話就說明這間公司不仁慈了。對於這種狡辯,保羅說到,神發怒乃是正常的,如果神不能對違反祂規定和心意的人采取嚴厲的措施,犯罪和不犯罪都沒有區別,那麽神還怎能審判世界呢?

再接下來,保羅又指出還有另一種狡辯,就是認為如果神的公義、良善是籍著我們的過錯顯明出來的話,那麽我們是在榮耀神的事上有份的,就不應該被定罪了。這就好像說,如果員工上班遲到結果卻沒有被公司扣罰工資,從而讓大家都稱讚公司的慷慨、寬容,那麽這位員工應該覺得自己是給公司爭光了,應該覺得自己做了一件有對公司意義的事情才對,至少不需要有太多的罪疚感。

在這段經文中保羅所列舉的三種當時猶太人會存在的看法,以及對它們的一一駁斥,也值得我們今天的基督徒好好地反省。總結來說,這三種情況是:合理化犯罪(因為我們做不到不犯罪)、無後果化犯罪(因為神不能發怒),以及美化犯罪(因為顯出了神的榮耀來)。

首先,就是我們違反神的規定和心意,不能因此說明神的規定或心意是不合理的,我們違反乃是理所當然的。很多時候我們的確存在這樣的想法。當我們犯罪的時候,很常用的辯解就是人是做不到神(對我們過高)的要求的,犯罪是正常的,言下之意,是神的要求不合理造成的。難道真是這樣嗎?神的要求真的很過分嗎?難道神要求人不貪婪、不偷盜、不恨人,這些不是按照神的形象和樣式被造的人所應該做到的嗎?

其次,就是我們認為神不應該發怒,也不會發怒。神既然是慈愛、良善的神,祂就不會對我們真的施行審判。帶著這種錯誤、片麵的觀點,我們所傳講、信靠的神,就隻是愛,沒有責罰,沒有管教,沒有審判。在這樣被我們的錯誤思維扭曲的神麵前,我們完全失去了敬畏之心,把神的愛變成放縱我們犯罪的溺愛。

第三,就是我們既然在自己的身上凸顯出神的榮耀來,那麽我們就不應該被看做有罪,乃是成為神榮耀的見證人了。帶著這種心態,當我們犯罪得到神的赦免、依然得到神的眷顧的時候,我們所做的見證往往就是歌頌神的寬容、忍耐、赦罪之恩。這些當然是對的,可是很多時候,當人作這樣的見證的時候,雖然是歸榮耀與神,可是一點也不為自己的犯罪而難過,反而覺得自己可以在人前作見證,得到人的羨慕、表揚,感覺很不錯,從而忽略了自己犯罪的事實,也失去了悔改的心。

默想經文:“你責備人的時候,顯為公義;被人議論的時候,可以得勝。”(3:4)

靜默思想:在神的公義、嚴明麵前,思想這三種情況,對我們的反省會是什麽呢?

[ 打印 ]
閱讀 ()評論 (0)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