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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數記》第30章講的是有關許願的條例。經文首先指出人若向神許願或起誓,要約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在這個大前提之下,然後緊接著就把重點放在一些特例中。第一種特列,是女子年幼還在家的時候,她所許的願和約束自己的話,是要通過父親的認可方為有效。第二種特例,是妻子所許的願和約束自己的話,是要通過丈夫的認可方為有效。條例特別指出,父親或是丈夫的默默不言,就算是默許,是要負上責任的。
這段經文讓我們看到在神麵前許願或是起誓的嚴肅性。我們常常會向神許願,例如,願意將自己奉獻給神,承擔某些方麵的服事。我們也會向神起誓,例如,如果神將一份工作賜給自己,就會向神忠心做十一奉獻,等等。我們向神有這樣的心誌是好的,可是也要留意,我們麵對的是神,是輕慢不得的,是要說到做到的。神並非需要我們的許願或起誓,似乎想要從中得什麽好處。神也並非故意不提許願的代價,等我們許了願之後才告訴我們必須償還。神把話都說在明處,讓我們事先知道問題的嚴肅性,不是為了讓我們知難而退,而是為了讓我們對神有敬畏的心。
這段經文還有一個很奇特的地方,就是由一開始的關於許願要還的要求講起(30:2),最後是以“這是丈夫待妻子,父親待女兒,女兒年幼還在父家,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律例”為結束(30:16)。這讓我們看到其中的一條線索,就是正因為許願的嚴肅性,所以家中的男人要擔負起責任來,監督家中的妻女要嚴肅看待向神許願的事,讓他們不至於因為胡亂許願和起誓而得罪神。如果丈夫或是父親對妻女的許願持默默不言的態度時,意味著他們默許了她們的許願和起誓。如果妻女無法實現,違背了許願或起誓的嚴肅性,丈夫或父親是要為此負責的。
由許願或起誓的嚴肅性進而轉到家中男人所應肩負的責任,這對我們建立合神心意的基督化家庭來說是一個重要的借鑒。在這個講求個人權益的社會裏,人人都可以有自己的主張和意願。在基督徒的家中也會受到這樣的影響,每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方式去建立和發展和神之間的關係。雖然我們也知道,與神的關係是每個人自己要負的責任,可是經文也提醒我們,家中的男人也要負起責任來!丈夫或是父親要為妻女在神麵前的敬虔行為負責。有時候,當妻子或兒女並不是按照神的心意去行,沒有敬畏神的心的時候,弟兄們多數是采取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默默不言的態度,可能是覺得這沒有什麽大不了的事,也可能是為了不破壞家庭的和氣。然而,神將培育敬虔家庭的重擔放在了弟兄的身上,我們不能等閑視之。
默想經文:“這是丈夫待妻子,父親待女兒,女兒年幼還在父家,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律例。”(30:16)
靜默思想:丈夫如何待妻子,父親如何待女兒,神以律例的形式來規範這些,為的是維護還願和起誓的嚴肅性,更是為了讓妻女不至於得罪神。思想我們在家中做頭的,有多少時候是默默不語以至於家人失去了敬畏神的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