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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第27章講的是許願的條例。這裏的許願,是指願意將自己,或是屬於自己的物品奉獻給神為供物的許願。在條例中,那些已經規定是歸給神的,例如頭生的,永獻的,則不在此例,因為人不能拿原本就屬於神的當做自己額外的奉獻再給神。
經文多次,而且特別提到,要將這些被許願奉獻給神當做供物的估定成一定的銀錢價值。我們可能會覺得奇怪,為什麽一定要換算成錢呢?例如,原本許願把房子奉獻給神家使用,這不挺好的嗎?為什麽一定要由祭司把這套房子估定成三萬塊錢(由祭司估定,也就意味著是神決定,而不是人說了算),然後說成是奉獻了三萬塊錢給神?的確,在現代人眼裏,一提到錢就難免傷和氣;在教會裏,一提到錢就容易落入世俗。可是我們也要明白,神之所以給當時的以色列人定下這樣的規定,不是要祂的子民一切向錢看,或是彼此攀比看誰奉獻的錢更多;相反,神如此要求以色列人的原因,實際上乃是提醒大家學習“積財寶在天上”的功課,正如耶穌所教導的,“你的財寶在哪裏,你的心也在那裏”(太6:21)。我們可以想象,當以色列人願意將自己,以及屬於自己的物品奉獻給神使用,他們看著自己所奉獻的這些被估定成五兩銀子、十兩銀子.....,被帶到神的聖所,歸到神的麵前,也就意味著他們將財寶積存在了天上。這就好像我們現代人,當願意將自己家的桌子、椅子、車子、房子奉獻給神使用,都換算成諸如一百元錢、一萬元錢的時候,也是在學習積財寶在天上的功課。這同時也是給奉獻之人的提醒。例如,當一個人把家裏不要的舊桌子,或是很便宜買來的椅子奉獻給教會,被估定價值隻是十元錢的時候,實際上是在提醒這個人,不要以自己奉獻了桌子、椅子給教會而自以為敬虔,而要以實際上隻是給了十塊錢而有自知之明。這不是說要把我們的奉獻都用金錢來衡量,而是說藉著金錢的外在計算來表達我們願意積財寶在天上的心誌(耶穌也讚賞寡婦的兩個銅板,因為那是她一生所有的)。
我們可能也不理解,為什麽在整卷書的律法頒布已經完成,而且也以遵行誡命者蒙福、違反誡命者受罰作為結束之後,又跑出來這麽一段有關許願的條例。我們可以對應新約聖經的一段經文來體會神的心意。當一個有錢的少年人來問耶穌如何才能承受永生,並且表明他已經遵守了律法的全部要求時,耶穌告訴他,還少了一件,就是要變賣所有的分給窮人,才能積財寶在天上,並且要來跟隨主(路18:18-30)。耶穌所說的積財寶在天並且跟隨祂,雖然看起來是在律法要求以外另加的,但卻是律法最後的總結,就是舍棄一切來愛神與愛人。同樣,這段經文雖然看似在律法條文頒布之後另加的一段“附錄”,但卻是必不可少的“積財寶在天”的心誌。神當然會鑒察我們是否謹守遵行祂的律例典章,但神也關注我們究竟有沒有因為遵守祂的律例典章而生發出願意舍棄一起愛神、愛人的奉獻心誌。
默想經文:“祭司就要估定價值,牲畜是好是壞,祭司怎樣估定,就要以怎樣為是。”(27:12)
靜默思想:這是整段條例的關鍵。價值由祭司來估定,也就意味著是由神(的代言人)來決定所奉獻的物件在祂眼中的價值,而不是按照這些物件本身的原有價值,或是其它因素來決定。例如一個億萬富翁捐了一萬,可能在神眼裏隻有一分錢,因為這不過是他把自己的零花錢拿了點出來而已;而一個窮寡婦捐了一分錢,可能在神眼裏卻價值連城,因為這是她把自己一切養生的都奉獻了。默想我們的奉獻,在真正的大祭司耶穌那裏,究竟可以估定多少價值呢?不用彼此攀比,隻定睛在我們自己和神的關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