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野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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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獻上贖罪的祭

(2019-06-27 20:05:48) 下一個

《利未記》第4章講的是贖罪祭的條例。贖罪祭的設立是為了那些在神所吩咐不可犯的事上誤犯了一件的人可以得蒙神的赦免,因為雖然是誤犯,但依然是有了犯罪的事實,就必須在神麵前贖罪。經文中贖罪祭的條例包括了四中情況。首先是受膏祭司的犯罪(4:3-12),其次是以色列全會眾的犯罪(4:13-21);然後就是官長的犯罪(4:22-26)以及民中有人的犯罪(4:27-35)。頭兩種情況,因為是受膏的祭司和以色列全會眾的犯罪,所以贖罪祭的血要被帶到會幕中去,對著幔子彈血七次,也要把些血抹在會幕裏的香壇上。而後兩種情況,即官長和普通民眾的犯罪,就沒有了這些過程。之所以有這些區別,原因之一乃是因為受膏的祭司或是全會眾犯罪所帶來的極大的破壞力,甚至連會幕都會受到玷汙,所以需要用祭牲的血來潔淨。

在所有這些不同的情況中,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即這些贖罪祭都是犯罪的人主動獻上的。他們雖然是誤犯,可是一旦知道了,就要為自己誤犯的罪獻上贖罪祭,才能夠在神的麵前蒙赦免。所以獻上贖罪祭的重點,還不僅僅在於這個獻祭禮儀本身的過程如何,也在於犯罪的人能否知道自己犯了罪,以及在知道之後願不願意為自己獻上贖罪祭。一個人誤犯了罪,需要被人提醒才會知道;而當被提醒知道之後,也需要承認自己的確是誤犯了罪,而不是狡辯和抵擋;而當承認自己的確誤犯了罪之後,也需要按照條例附上贖罪祭牲作為代價,獻上贖罪祭才可以得蒙神的赦免。

實際上,這些都是指向人要有謙卑受教的心。被人指證自己犯了罪,這多少會令人不舒服,而且當知道要贖罪還要附上牛、羊為代價的時候,可能就會因為不舍得而更要想辦法抵賴了。然而,罪就是罪,我們即便不願意承認,即便以為可以抵賴得過去,都不能在神麵前改變已經犯罪的事實。而得蒙神的赦免,靠的不是我們不知罪、不認罪,而是靠的我們願意認罪並甘心獻上贖罪祭。我們知道,耶穌基督已經為我們一次獻上、永遠有效的贖罪祭,讓我們藉著祂,罪得赦免,與神和好。然而,經文也提醒我們,雖然耶穌基督已經為我們成就了這極重無比的救恩,可是要獻上贖罪祭,也就是與耶穌所獻的贖罪祭有份,依然是我們每個人的責任。耶穌成就了救恩,並不意味著從此每一個人都自動得到拯救和赦免。接下來的一步,就是我們這些犯罪的人願意承認自己的罪,願意主動獻上這贖罪祭。贖罪的代價不需要我們再來付,因為耶穌基督已經為我們付上,是白白賜給我們的贖罪祭;可是贖罪的心卻是我們要獻上的。正如約翰寫到的:“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約壹1:9)

今天,我們如何知罪呢?神可能通過聖經來提醒我們,可能通過身邊的弟兄姐妹提醒我們,也可能通過聖靈來提醒我們。神不會以有罪為無罪,神也不會讓有罪的以為自己無罪,必要光照我們,讓我們不是繼續在罪中沉淪,而是從罪中覺醒。關鍵在於,我們是否有一顆謙卑受教的心,願意被光照、被提醒,靠著耶穌,主動獻上贖罪的祭。

默想經文:“民中若有人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什麽事,誤犯了罪,所犯的罪自己知道了,就要為所犯的罪,牽一隻沒有殘疾的母山羊為供物,按手在贖罪祭牲的頭上,在那宰燔祭牲的地方宰了。”(4:27-28)

靜默思想:思想這個“若”字。神依然把決定權交在我們的手中。神會用辦法讓我們知罪,神也已經為我們預備了聖潔無瑕疵的贖罪祭,讓我們藉著耶穌去到祂麵前。神已經張開雙臂來等候我們。默想這個畫麵,帶來觸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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