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野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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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順服的心降服在神的律法之下

(2019-05-14 19:12:25) 下一個

《出埃及記》第21章開始講到有關人與人之間關係的各種律例、典章。十誡製定的是原則性的總綱,而現在則進一步將這些原則付諸實施到一些生活的細節。例如,有關奴仆的條例(21:1-11)基本上都是與記念安息日有關;而懲罰暴行的條例和物主的責任,基本上都是與十誡中當孝敬父母和不可殺人的兩條誡命有關。

在這些律例、典章中,有些比較清楚明白,而有些則需要一些解釋才能理解,例如以眼還眼以牙還牙(21:22-27)。這被稱為“同態複仇法”,也就是說受到傷害的一方對於傷害人的一方的索賠,不能超過他所受到的傷害。例如,別人隻是打傷了你一隻眼睛,你就不能以傷害別人性命,或是打傷別人兩隻眼睛作為報複,而隻能將索賠限定在一隻眼睛的範疇之內。而當主人打傷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隻眼的時候,按照這個原則,主人也需要以自己的一隻眼睛作為賠償。然而,如果主人如果不願這樣做的話(當然沒有人願意讓自己的眼睛受傷),那麽他就必須釋放奴仆或婢女得自由,以此作為補償。

既然法律規定了受害者可以索賠同等的報複,於是人們也就將索賠同等的報複當做自己的正當權益去維護。這樣,原本是要保護雙方權益的條例,卻因著人私欲的緣故而被濫用,成為報複對方的法律借口。所以耶穌在登山寶訓中指出,不要以眼還眼以牙還牙,而是要饒恕對方;以律法規定的權利來維護自己的利益看似沒有錯,可是神的心意卻是愛人如己,饒恕對方,不要得理不饒人。

這些律例、典章中也規定了奴仆到了安息年可以離開,可是主人給他的妻子,以及所生的兒女卻要留下(21:4-6)。我們可能會覺得這項條例太殘忍了。隻許奴仆離開,但卻將他的妻子兒女留下,這不是拆散別人的家庭嗎?如果規定將妻子兒女一並送給奴仆離開,這豈不是更加恩慈嗎?當然,我們也可以理解,妻子原本就是主人賜給這個奴仆的,所以妻子,以及她所生的兒女也都屬於主人,這樣的規定也是合情合理的。這裏的挑戰不是為什麽主人不能大方一點把這些都送給奴仆,而是說奴仆看重的是他的自由還是他的家庭。事實上,如果奴仆選擇自由而不是家庭,那麽即便讓妻子、兒女隨著他離開,恐怕他們也很難從這個奴仆身上得到應有的愛。

打人要賠償的條例(21:12,14,18-19)概括起來就是打死人要償命,打傷人要賠償。總而言之,打人就要附上代價。當設想這些條例要應用到自己身上的時候,我們可能會想到,那如果是對方引起的,是對方的錯呢?那我們是不是很冤枉?可是條例沒有過多解釋這方麵的問題,而僅僅傳遞出一個很明確的信息:不能打人;打人者必受責罰。這就是神的心意。

甚願我們對每一條律法都多一些思想,揣摩神的心意,並且順服其中。

默想經文:“你在百姓麵前所要立的典章是這樣.....”(21:1)。

靜默思想:原本自由慣了的人忽然發現有約束臨到了,會願意接受嗎?如果這是來自於神的聖潔律法,雖然會對我們產生約束,但是卻是來塑造我們的行為和品格,我們會願意接受嗎?將自己納入神的律法之下,不是讓我們走律法主義的道路,而是走順服神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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