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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摩太前後書》和《提多書》通常被統稱為“教牧書信”,被認為是保羅寫給提摩太和提多有關教會牧養方麵的一些指導原則,包括架構的建立、服事人員的設立標準、真理教導上該留意的問題,等等。雖然我們知道這些書信是為教會的牧養而寫,甚至可以被當成為教會牧養的手冊來使用,可是如果我們知道了保羅要寫這些教牧書信背後的原因,以及當時所麵臨的問題,這時其中的屬靈原則,對於我們今天的教會來講就會更有啟發性,而不是簡單地照本宣科似的應用了。
在《提摩太前書》裏麵,保羅有很多有關教會治理方麵的論述。在第1章,保羅提到了他之所以會在書信中談到教會治理的一些列屬靈原則,背後的原因乃是因為當時有人傳異教,以及一些荒謬無憑的話語和無窮的家譜(1:3-4)。接下來保羅就提到和律法有關的事情,指出律法原是好的,隻要人用的合宜,並且強調了律法是為了給那些不義的人設立的,為的是讓人知罪(1:8-11)。在涉及教會牧養的書信裏麵談及律法的功用,看似很突兀。其實不然。這裏保羅提到律法的功用不是無緣無故的,乃是針對當時教會治理中的一些錯誤現象,就是有人開始離開信心的道路,去追求在信心以外的東西。雖然不清楚這裏所提到的異教、荒謬無憑的話語和無窮的家譜究竟指的是什麽,可是從整卷書信的上下文來看,必定是與教會治理,以及律法的功用有關。原來,我們可以知道,在當時初代教會時期,雖然新約聖經的一些書卷已經陸續出現,可是新約聖經作為正典還沒有最後集合成冊。這個時候,信徒要在教會參與服事、建立教會的構架、開展教會的牧養、用人的標準,等等,都無章可循。他們手上僅有的從神而來的經典,隻有舊約聖經。於是乎,信徒們,特別是猶太的基督徒,就自然會拿起舊約聖經來作為教會各方麵的行動指南。願意按照神的吩咐去行事,這原本是好的,可是如果使用不當,依然是出於血氣的話,卻必定使人回到律法主義當中。例如教會的用人標準,可能就變成去查看一個人的家譜是否純正、優秀;例如教會的教導,可能就變成看看一個人能否把舊約聖經中一些艱澀難明的地方解說得高深、玄妙,等等。
保羅指出,這些做法對於建造教會,建造信徒的生命並不能帶來什麽幫助。因為沒有人可以因行律法的行為而稱義,必須靠著信心。保羅以他自己為例,他在律法上是無可指責的,然而卻是罪人中的罪魁,也就是說,表麵上滿足了律法的規條,隻能是給罪人穿上漂亮的外衣,並不能改變罪人的實質。既然得救是憑著信心,那麽得救之後信徒所組成的教會,當然也要憑著信心來治理和牧養,而不是靠著律法的規條。保羅指出要憑著神在信上所立的章程,要憑著作為命令總歸的愛,這些才是教會治理之本。不是憑著一個人的學識,不是看一個人過去的成就,乃是單單看他在主裏是否有清潔的心、無虧的良心,和無偽的信心(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