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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羅馬書》的前3章裏麵,保羅講到人的罪,並且指出任何人在神麵前都一視同仁,都是以有沒有遵行律法來判斷(2:6,13,25)。這樣,保羅就把世人都統統歸結到要滿足律法的要求這條路上來。之後保羅又說到,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麵前稱義(3:20)。這一下子就斷了所有人的希望。既然人都要按照是否行律法來接受審判,這是人人必走的路;可是人又都觸犯了律法,就連這條唯一的路也被堵死了,那麽人們不是就隻剩下死路一條了嗎?然而,神既有豐盛的憐憫和慈愛,就藉著耶穌基督的救贖,來拯救一切相信的人。正因為如此,因信稱義也就成了神在死胡同裏麵為世人開設的唯一可以蒙神拯救的生命之道。
那麽,可能有人會問了,因信稱義的救恩是否是神在百般無奈的情況之下為了救人而采取的補救措施呢?這個方法是神臨時想出來的嗎?可靠嗎?當然不是!保羅在《羅馬書》第4章裏麵引用先祖的例子來證明他所講的因信稱義的道理是神在律法出現之前就早已立定、早已顯明的心意,是可信的,是自古以來就是神所喜悅的旨意;而不是現在突然做出的改變和決定,讓人無處可查、無所適從。保羅以亞伯拉罕為例來說明這一點。整章的內容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是論述亞伯拉罕因信被稱為義(4:1-12);第二部分論述亞伯拉罕因著這個從信而來的義,可以承受神的應許(4:13-25)。因信稱義必然要導致蒙受神的應許,這個應許就是神給亞伯拉罕和他的子孫們的祝福。如果因信隻能稱義,但卻依然是在神的祝福以外的話,那也就失去了其真實意義;同時,神的祝福也隻有被稱義的人才可以領受,如果不能稱義的人也能領受祝福的話,那麽稱義也就失去了其獨一有效性。
那麽,這個因信稱義與律法行為之間的區別究竟是什麽關係呢?在這之前保羅已經說過,凡有血氣的沒有人可以因行律法而稱義。現在保羅說到亞伯拉罕也是如此,他憑著肉體(與血氣是同一個字)在律法的行為上也不能得到什麽。他之所以可以被稱為義,乃是因為他的信心。我們需要特別留意的是,保羅在這裏說到信心,特別指出是信那稱罪人為義的神(4:5);也就是說,信心的重點是把人與神連接在一起,是讓人定睛在神身上,而不是那些靠著律法的人,眼目隻專注於律法而忽視與神的關係。因著信心,人才真正與神直接連接在一起;也隻有當人真正將心思意念都放在神身上的時候,這才是他的信心。所以律法行為與信心的不同之處,就在於我們的心到底在哪裏,是在神身上,還是在律法的規條上。同時,這個定睛在神身上的信心,也不是好像我們看一幅畫那樣在神的身形上一掃而過,而是長期堅韌地持守和信靠。亞伯拉罕在無可指望的時候因信仍有指望,而且在年近百歲的時候信心還是不軟弱。最終,我們也同樣要效法這個與神直接建立關係的信心,仰望那為我們信心創始成終的主耶穌。祂是我們信心的歸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