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實話,男女共審強奸案,是一件非常頭疼的事情。因男女對那玩意兒在各自的大腦裏有著天然和後天早就形成了的固有看法和情感。如今不僅要對自己大腦裏的固定觀念開展批鬥會。還要與女人們一起公開討論具體細節部分。本著對被告和原告的公正。在這塊道德和法律重疊區域,弄清楚哪個是道德層麵問題哪個是法律層麵問題。在過去幾天的庭審討論中,六個女陪審員,年齡從30左右到60多歲,幾乎一致認定是強奸。我們6個男的,2個上點年紀的略表同意,但不肯定。另2個中年人。謹慎的同意但要再看看。我身旁坐著的另一個胖老弟,是個50歲的油漆匠。他自始至終都沒表示過自己的看法,都是跟著眾人的反應。他不內向,閑聊時他的話也蠻多的。陪審員在法庭從事期間,除了打架不行。對案子享有特殊言論豁免權。我基本上隻是觀察和旁聽,在最後一天投票時發表了我的看法。
時間已過了下午4點半。法庭通常下午4點一定準時關門。法庭法對法庭延時有著嚴格的規定。因為法庭延時涉及巨大財政支出。除非是非常非常特殊的情況。莊嚴的法庭和令人敬畏的大法官在陪審團眼裏現在隻能屈駕等待。陪審團裏的頭。33歲,作為陪審團的頭,他唯一的工作就是把陪審團的最終裁決在法庭上莊嚴的遞交給法官。如今的流行語叫有儀式感。他眼看再民主下去大家今晚都得去賓館過夜了,憋不住站起來低聲說,希望大家能否先舉手表決一下被告究竟有罪還是無罪。不然的話,今晚。。。。,大家才不約而同看了看牆上的電子鍾。說來也怪,以往六個女陪審員都覺得被告有罪,男的稍微謹慎些。現在挨個表態。男的清一色脫口而出表示被告有罪。反而6個女人中有3個表示對某個證據還有異議,希望在聽取大法官作進一步解釋後表態,另一個說她對大法官的司法解釋中的某個含義不理解,也希望得到大法官的指導後表態。我們6個男人的眼神快速的互相對視了一眼。心中大概都在感歎,如今的世界真是女人當道。從了她們苦,不從她們更苦。
頭立刻通知門外的看護。下午4點40分,陪審團再次進入法庭。因為是閉門審理。除了檢方辯方被告和警察之外,隻有2個原告和她們各自的家庭親屬大概十來個允許出席,幾十雙眼睛齊刷刷的盯著陪審員。那一刻,除了法官和控辯大律師們心中沒有壓力之外,畢竟他們是上班,按時收費。其他所有的人都想從陪審員的臉上看出些端倪。我的座位又正好直對著被告。雖然有點距離,但他的眼神,我是看的一清二楚。原告和被告及她們的家屬在那一刻也是一生中最煎熬的時刻。法官用了10分鍾的時間對提出異議的證據又作了司法解釋和有罪無罪指導,用詞也非常冠冕堂皇。其實這才是真正影響陪審員的隱形判決指導。最後法官決定明天上午正式結案。回家的路上心情是非常非常的沉重。心中不斷回想著控辯雙方展示的主要證據和證詞,浮現著2個年輕女孩原告的樣子,我也有女兒。她們有尋求歡樂喝醉酒的自由,但也有些女人因各種原因自願和出租車司機作某種交換。出租車和其他公交工具,是女人們半夜回家的重要安全保障。想到被告那絕望和無奈的眼神,如他的辯護律師剛才在結案陳述申明中說的,法律需要決定他有沒有罪,而不是他是不是個好人。出租車司機應該常常會碰到這樣的豔福。這要看每個司機的自律程度。這家夥,開了十幾年出租車。也不知占了多少女人的便宜。就像出庭為他作證的3個女人,都是他以前的乘客,不僅當時自願,還延伸到了其他時間。這2個原告,會不會當時在酒精作用下,在出租車司機言語挑逗下,也表示過某種同意,過後又反悔。而法律對因酒醉女人的任何承諾視為無效。
第二天上午開庭前,小組的頭看著我說你顯得有點疲倦。我說一夜沒睡好。這下引起了大家的共鳴,個個心情沉重。他問我,你怎麽想的。我說我目前的困惑是法律對酒醉的定義。大法官和辯方大律師在整個庭審期間也都未提這個問題,原告指控自己是在酒醉失去意識的情況下被被告強奸,法律對酒醉的定義很籠統。每個人對酒精的反應也不一樣,酒醉不一定失去意識。我覺得弄清楚原告在車上的酒醉程度。然後決定用常識判斷,還是使用法律定義判斷。大家麵麵相視短暫沉默了一會兒。幾個男女議論了起來,隻要當事人自己說醉了,法律就認為失去意識。根本無法量化和鑒定。再說這家夥太可惡了,作為出租車司機,給這麽多女人帶來不安和傷害。我說完我該說的。然後3個女的同時表態,說經過一夜思考。被告有罪。另一個表示希望大法官在醫學鑒定報告上的一個疑點再作解釋。
中午11點。一進入法庭。所有人的眼睛又一次像昨天一樣投向每個陪審員。大法官用了短短2分鍾把醫學鑒定書上的證據作了司法定義和解釋。陪審團再次回到房間裏開始了最後投票裁決。每個人認定被告有罪。十二個無產階級陪審員僅僅用了3分鍾,決定了另一個工人階級的一生命運。十一個人臉上的表情交雜著些許正義終於得到伸張的滿足感,其實內心和我一樣都有一種隱隱約約的罪孽感,萬一要是。。。。不過終算可以解脫回家的喜悅心情一下占了上風。陪審團的看護員進來詢問,陪審團的裁決是否已完成?如已完成,法庭已準備就緒,請陪審團進入法庭。在所有人的眼睛注視下進入法庭入座,我發現其實最苦的是被告,他為了向陪審團表示清白,身體一直是直挺挺一動不動的坐了9天。
前2次陪審團進入法庭讓所有人都虛驚了一場,這一次他們清楚知道真正的裁決來到了。其中一個原告女孩的媽媽,坐的離我最近。在短短幾秒鍾內,我的眼睛每次掃視過她,她的雙眼就直直的盯著我。但我臉上不能有任何表情。當法庭女書記官念完陪審團的裁決---被告有罪,那個媽媽眼睛噙著淚水看著我,用氣聲念叨著謝謝。。。。那眼神和神態,令人終身難忘。轉眼望向被告,聽到有罪,腦袋刹那間垂了下來。嘴裏也在念念有詞。不知是在懺悔還是覺得冤屈。出了法院大樓,除了3個男兄男弟和我互道再見,其他人頭也不回的四散不見了。大概內心和我一樣有點不安,要是萬一。。。
在這種情況下,出租車司機就是占別人的便宜。稱人之危。
10年以下的不夠資格,因為支出的律師費可能高達幾十萬,不“合算”。
於是乎,有被冤枉判了兩三年的,就忍了。因為被關三/五年比花幾萬請律師打贏官司經濟賬也差不多。“合算”。法律,疑罪從無。這個案子,女方如果醉了,意識不清,如何記住司機,記住保留證據?如果能記住保留證據,就是不是大腦還清楚?荒謬。草菅人命。
笑話。
而且陪審員也不是吃素的,都有common sense and judgement.
從博主說的這個案子就可以看出,陪審團的判決是完全正確的。
金米 發表評論於 2024-06-21 14:55:55
回複 '零不是數' 的評論 : 酒駕傷人怎麽可能無罪? 僅僅酒駕就是犯罪,更何況還傷人?
當然可以,要不然請律師幹什麽。
新林院 發表評論於 2024-06-21 12:10:37...
可以。
Intoxication is a defense available to defendants in criminal law cases.
A defendant who raises this defense claims that he should not be held liable for a crime because his compromised mental state prevented him from forming the necessary criminal intent.
- Cornell Law School
刑事案需要百分之百一致通過。
有罪或無罪裁決都要 12:0。
如果不是 12:0 的話,叫流審。
民事訴訟案是少數服從多數。
法官在量刑時,會考慮所有的因素,從而給出公平的量刑。像你說的,是50分還是80分,這是法官需要考慮的。
“從前,有四個盲人很想知道大象是什麽樣子,可他們看不見,隻好用手摸。。。。”
如果陪審員可以評分(比方說從一到十,或從零到一百)而不是隻有兩種選擇,這個案子的結果肯定不是滿分。
但博主似乎對陪審團製度及陪審員的看法有偏頗。
你們的判決是對的,這個司機就是有罪。
法律已經定義了,as long as alcohol involved, consent can't be obtained. 就是說,隻要喝了酒,獲得的所謂同意可能就是無效的。不是像你理解的,要喝醉,失去意識。
不用不安。博主的裁決完全正確。
請看法律有關定義。
Without this active, verbal consent, any sexual activity is considered sexual assault.
When alcohol is involved, clear consent cannot be obtained. An intoxicated person cannot give consent.
在喝醉的狀態下,即使“同意”了也不算。
如果這個案例判了無罪,那麽以後罪犯隻要灌醉受害者就可以性侵對方,不需要付法律責任了。一個案例的判決,不光是影響到當事人,還影響到未來的潛在的受害者。
不然的話,為什麽要花大價錢請頂尖律師?
這個程序很糟糕。也許各州都不一樣。
一個更好的程序是:
陪審團有問題,把問題寫在一個紙條上,讓法警送給法官。
法官正式回信,再讓法警送給陪審團。
這樣可以往複幾次。
每次,被告,辯護律師、檢查官都不必到法庭。(本來,在這個步驟裏,讓他們到法庭完全是浪費:開車、中斷工作,等等。同時讓三方都不必要地緊張。)
最終,陪審團達成裁決了,通知法警,法警通知法官,法官通知被告、辯護律師,檢查官,說什麽時候宣布裁決。然後等三方都到齊了,法官宣布裁決。
先去弄懂,然後嚐試著去理解,從開始的膚淺甚至曲解,循序漸進地向更深層次的理解進行。
首先做這樣的假設,如果沒有層層篩選的jury,全過程的審判到最後判定有罪或無罪,全部由專業法官行事,它有什麽致命的缺點?
你作為一個juror,你有沒有盡職?還是抱著走過場還是認真負責的心態?心態不一樣,觀點肯定就不一樣。
陪審團製度最大的問題,其實也是最大的優點,就是給定罪增加了一道門檻。在保護被告的同時,也讓真正的罪犯有更多機會逃脫。在清平社會可能問題還不大,但當整個社會的道德水準下降到一定程度後,犯罪猖獗的社會裏,其實罪犯有更多機會逃脫,而無辜的人卻更可能被定罪。因為陪審團會因為害怕犯罪分子的報複而傾向於不敢給罪犯定罪,這其實就是當今美國一些高犯罪城市的現狀,並且難以改變。
因為人性的弱點,即使陪審員是個壞東西,但沒有陪審員製度,司法最終必然成為權貴的玩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