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院最近推翻了50多年前的“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
該案由簡·羅(真名諾爾瑪·麥科維,因保障個人私隱關係於法律程序上使用化名)提起。羅在1969年懷上了第三胎,但她不想要這個孩子。羅住在德克薩斯州,該州的法律規定隻有在孕婦的生命受到威脅時才允許墮胎。她的律師薩拉·韋丁頓和琳達·科菲代表她向美國聯邦法院起訴當地的地方檢察官亨利·韋德,並指控德克薩斯州的墮胎法違憲。美國德克薩斯北區聯邦地區法院一個由三名法官組成的判決小組作出了有利於羅的判決,並宣布德克薩斯州的相關墮胎法違憲。德克薩斯州相關團體隨即將該案上訴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1973年1月22日,最高法院以7比2表決通過判決,認為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正當法律程序條款為女性提供了基本的“隱私權”,故女性的墮胎權受憲法保護。但最高法院也在判決中指出,墮胎權不是絕對,需要將其與保護婦女健康和產前生命進行平衡。最高法院給出的具體平衡方案以三個月為周期:在頭三個月裏,各地政府不能對墮胎進行任何監管,但女性如需墮胎,必須由有執照的醫生進行;在第二個三個月裏,各地政府可以對墮胎進行監管,但目的隻能是保護孕婦的健康而非保護胎兒的生命。在胎兒具有體外存活的能力(即懷孕達到第二個三個月的最後幾周或第三個三個月)之後,各地政府既可以對墮胎進行監管,也可以要求終止墮胎,但仍有前提條件:隻有為有利於母親的“生命”或“健康”而必須進行監管或墮胎時,才可以進行相應的行為。最高法院還在判決中將墮胎權列為“基本權利”,這意味著各地法院需根據最嚴級別的“嚴格審查”標準審議當地的墮胎法是否應繼續使用。
由於美國法律有援例慣例, 就是以後判決可以參考前例。 從此有關流產的案例,可以援引羅訴韋德案”,現在該案例判決被否決了,意味著以後流產將得不到最高法的支持,理論上是非法的。此判決一出,得到從美國總統,到多國政要,以及美國民主黨係的眾口指責,婦女們更不用說了。但對此判決的支持者也甚眾,但大多不發聲,因為這是個政治不正確的事。
政治不正確並不等於不對。政治正確是相對於不同國家的主流觀點而言的,比如在中國,政治正確是認為習近平是偉大的領袖, 反對這個觀點就是政治不正確,當然不等於不對。 我就在此發表我對流產權,進而對女權主義的觀點。
反對否決“羅訴韋德案”的人,斷章取義,彷佛這個否決是給那些被強奸後也不得流產的案例提供法律支持。這不是事實,任何州的法律都允許被強奸後的女人流產。於是,那些人就這樣說,墮胎禁令的“強奸例外”怎麽才能幫助像這樣的女性,她們不想向警方報案,如果男性否認強奸,她們也無法證明強奸發生了。刑事案件需要幾個月,甚至幾年時間才能解決。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僅憑強奸指控就允許墮胎嗎?如果不能,那麽在孕期前三個月裏,女性需要在幾天或幾周內證明什麽才能墮胎呢?她怎樣才能戰勝男方不可避免的否認呢?知道自己可能麵臨牢獄之災,哪個男人會承認強奸呢?
這是個複雜的問題,但為什麽那麽多人反對給予女性無條件的流產權利呢?比如你是一個男人,但你的妻子老是拿懷孕生子來要挾你,如果不從,就故意避孕,甚至懷上了,也要流產, 你會覺得怎麽樣。婚姻背後是一個deal, 包括生孩子的義務。但其中一方,利用生理的優勢,以此額外要挾, 法律應該支持呢,還是反對?
這樣的事肯定不少,甚至孩子生下來還這樣。加拿大有個著名的案例,有對夫妻吵架,女方就對著攝像機,把她的三個孩子一個個摁到浴缸裏淹死,口裏說著,我要讓你痛苦,看著你孩子一個個去死。至於離婚時,以孩子為要挾的事,也比比皆是。婚姻是場博弈,結過婚的人都明白, 法律的任務,就是要為這場博弈設立一個公平的規則。
“羅訴韋德案”被推翻,事實上隻有一種情況下對女人不利,那就是在婚姻中女人懷孕了,在沒有得到丈夫同意的情況下自行流產,丈夫去告她,她可能或罪。至於被強奸,或和男朋友不慎懷孕,或通奸懷孕,男方躲都來不及,怎麽可能去告她?這樣的情況,就冒天下之大不韙了?
男人當然得承認,在迄今曆史的大部分時間裏,男人在男女關係中,占盡便宜。幾乎現存的任何文明,都是男權的。存在的就是合理的,你看大多數的社會性動物,也是雄權的,像狼和獅子群,還是獨占性雄權,隻有一個公的占有所有的母的,其它公的都是打醬油的。 狼和獅子是居於食物鏈頂端的成功動物,進化出這種權力結構,必然有其自然的原理。等級製度是一種可靠的管理模式,任何社會性動物都首先采用這種方法,人類也不例外。
自古各種文明都產生了秩序,換句話說,某種等級製度。這種秩序的形成自有其原因,總的來說高等級總有其優勢,或有善於管理的能力和資源,而低等級並不一定是被壓迫,他們也受益於秩序,秩序是個雙贏的自然產物。大到國際秩序,有常任理事國;國家內部有階級;小到家庭內部也有尊卑。平等自由的概念出現不過幾百年,人類也見識了以追求階級平等始而以暴政終的共產主義運動,在種族平等方麵世界也目睹了曾經繁榮的種族主義南非變成今天這樣一個接近破產的國家,和象底特律,克裏夫蘭這樣的黑人城市變成鬼城的事實。所以說,平等不是萬能的,秩序自有其存在的理由。
說到家庭,女性第二性的地位是曆史形成的,除了早期有某些母係部落外,幾乎所有文明都是男權社會。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從聖經,古蘭經到儒學都教育女性服從男性。英美自由主義體製也直到五十年代才賦予女性選舉權,這說明目前最成功的英美社會也是在男女不平等的條件下發展起來的。但平等的思想總是那麽誘惑人,也不可避免地走向男女構成的家庭。在男女平等方麵,對立的共產主義和資本主義倒是蠻一致的,無論社會主義國家還是資本主義國家,在二戰後的幾十年,婦女的社會權利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而避孕以及流產的技術進步,無疑極大地提高了婦女在男女博弈中的籌碼,是婦女權益提高的一個決定性因素。
夫妻間的關係很特殊,衝突難以避免,衝突時也很難所有時間都理智。但還是要看到極端暴力的情況還是少見的,女人在家裏也絕對不是弱者,你懂的,有統計表明,絕大多數情況下在家裏都是她們說了算,就算在舊中國和伊斯蘭世界也是這樣,她們天生有這個智慧對付男人的。尼釆說帶著鞭子去見女人,那是因為他沒結過婚。再說願打願挨的也不在少數,願打不願挨的自有說理的地方。而在法律上,婦女在家庭內衝突時可以得到無條件的保護,在美國如果出現家庭衝突報警,不管誰錯,必定把男的拷走,如果是非家庭的男女發生衝突,女的隻要說對方性騷擾,也多半是對方吃虧!
事物發展到極端,必然出現backfire. 存在的就是合理的沒錯,但隻有合理的才能長存。男女,夫妻的關係中,關於孩子的處置權讓女方處於一種不合理的優勢,這是不能長久的。結婚決定了雙方的義務,男方當然承擔了義務,但也必須擁有一定的權力,其中包括孩子的處置權。當然,孩子本身也擁有其權利,前麵案例中,母親殺死孩子報複丈夫的事,大家都覺得不可接受,那為什麽女方流產了孩子來報複丈夫,大家都覺得可以接受了呢?
種族平等,發展到黑命貴的運動,這必然反火,對黑人也沒什麽好處!而性別平等,發展到極端女權運動,恐怕也要反火!
因此,我認為,這次美國最高法的決定,是正確的。曆史將證明這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