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頭山

無意邀眾賞,一心追殘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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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麽在萬不得已時當一個完美罪犯

(2020-06-26 07:24:39) 下一個

看了部陳衝主演的電影“誤殺”,馬上意識到這是抄襲(應該是合法的)了一部印度電影,名字忘了。電影講的是一位父親,為了保護女兒,殺了一個企圖強奸他的女兒的紈絝子弟,當地最高級警察總監(女)的兒子。在以後的偵察過程中,那位父親巧妙地利用各種手段,與警察總監鬥智鬥勇,最終逃避了法律的製裁的故事。

兩部電影中的父親,身分都是隻讀過小學的平常人,但都特別愛看偵探電影,因此熟知各種偵察手段。我突發奇想,自己也喜歡看各類偵探節目,特別是真實的案件節目,有美國的CSI係列,也有中國的“今日說法”,“夜線”,“天網”等。如果哪一天,我像電影中那位父親一樣,迫不得已要殺人,應該如何逃避法律的追究。

如果看電影完全當作娛樂,那就是浪費了時間。看了偵探電影,就該總結一下,說不定哪天有用。有天,我兒子突然噎住了,氣透不得過來,臉都紫了,打了911, 但估計至少15分鍾才能來。我突然想起哪個電視節目上看過的急救法,就夾住兒子的腹部用力一壓,一團堵住氣管的食物就吐了出來,他也轉危為安。30分鍾後才來的911醫生,說如果不是我的急救手段,兒子的命就難說了。所以,殺人的事,也得總結一下,以防萬一。就像一句雞湯說的,成功總是垂青有準備的人。

“誤殺”電影裏的手段,我覺得老掉牙了。我們要立足於中國現在那樣的近乎完美的監控環境:近乎無死角的視頻監控,定位監控,幾乎全民都采集了DNA信息,人們的各種私人信息在政府端都是透明的,在這樣一個老大哥社會裏,如何才能逃避法律追責?如果在中國能逃避掉,在北美就更不用說了。

人體的最基本組成成分是細胞,每一個細胞中都有完整的一套DNA。所以隻要你留下一點點皮膚屑,一點點口水淚水,就能據此獲得你的完整DNA信息。從刑偵的角度說,這樣的標本容易取得,難以掩蓋和銷毀。指紋戴上手套就可以消除,而罪犯隻要在犯罪現場出現過,隻要摸過鼻子,就會留下皮屑。通過特殊的取樣機器,可以取得現場遺留的任何生物材質,在DNA時代,想殺人而不留下痕跡的可能性很小了。

因此,盡可能不要暴露第一現場,如果第一現場暴露了,你很難保證不留下痕跡。

我假設的殺人情景,是有個人殺了我的親人,但他背景很大無法將其繩之以法,我於是決定對他私刑處置。第一現場計劃在中國上海郊區荒僻處農民出租屋內,周圍較少監控設施,這個房間與我和他都沒有聯係,比如我以假身份租了個房間。

這個第一現場不能被發現,至少不能在早期被發現,因此,必須采用手段掩飾。需要特別注意的就是仇人的有定位功能的個人手機,和能留下他的蹤跡的其它東西,如監控信息。

我要深入了解他的隱秘之事,比如我了解到他有一個情人,用技術手段竊取了他們的聯絡方法後,設置了一個約會,並冒充司機,把他接上車。在途中,用藥將他迷倒,關閉他的手機,拔去電池和sim卡。然後將車開到一個已知的沒有監控的地方,換上早就準備好的另一輛車,將他拉到我的住所。這個過程中,我隻使用一次性無記名的手機卡。

我用預先準備好的折疊式輪椅,將他推入房間。然後我用毒藥將他弄死,這樣能減少血跡之類罪證。屍體是第一罪證,必須移除殺人現場。由於人類屍體很重,很大,形狀特殊,如果不處理會發出惡臭,整體移除或藏在原處都不是一個好辦法。分屍是個好辦法,但屍體軟的時候解剖很恐怖,腸道排泄物臭味很大。因此,先將屍體冷藏是個好辦法。要預先購置一個大冷藏箱。

將他的所有衣物證件都放在一起,集中以焚燒方式銷毀。將他可以定位的電子設施,如手機,智能手表,Pad等帶著並打開,開著第一輛接他的汽車一起,遠離現場走一圈。不要經過高速口,走鄉間路,並把自己掩飾得嚴嚴實實,將汽車和那些定位設施一起,沉入難以尋找到的地方,如深穀,海中,或製造一場爆炸。該人家屬最早會第二天報案,見到其定位器材還在運動,會迷惑警方。在做這件事的時候,不要帶自己的手機。

在做這件事時,遇到任何熟人,或可能留下影響的人,都盡可能製造時間假象。比如見到一個人,就打招呼說”節日愉快“,雖然這天並不是節日。一般人對日常打招呼這類事,記憶不深。萬一以後警方問起,可能會想起你說過節日愉快,那就可能給你提供不在場證據。這種證據不是關鍵性證據,這樣做了,即使少數人中招,也可以迷惑警方。

因為監控到處都是,要盡可能選擇監控的盲區。穿著與平常不一樣的服裝,盡量掩蓋麵部,如果有易容麵具,假發,都可以用上。視頻監控的缺點是準確性不強,不如DNA那樣有唯一性,看著像不能確定就是一個人。警方並不能憑不清晰的監控錄像指控你。

警方立案後,最有可能根據他和情人的聯係,發現那輛來接他的汽車。由於前麵所作的一切,警察應該不會發現我的第一現場。警方的吸引力會被引向消失得無影無蹤的那輛汽車(汽車一定要找一輛追蹤不到我的舊車,或偷來的車)。即使最後找到了,也需要消耗警方很多的時間和精力,留在那兒的東西也沒什麽價值了。找不到,更好。

這時,我就要盡快處理屍體和遺留的仇人的東西。冰凍後,用電鋸分屍容易點。先用塑料布鋪在冰櫃底部,將屍體鋸成盡可能小的部分,並盡量看不出明顯形狀,如是頭,手等。鋸好後,分裝好,仍然再放在冰箱內凍起來。盡可能將環境洗幹淨。

購買濃硫酸(鹽酸)和過氧化氫,以3:1配成溶液。找個偏僻之處,分次將這些屍塊化掉,傾倒了。然後將所有現場的工具,浸泡過強酸(消化殘留生物證據)後分散扔到偏僻之處,冰櫃也強酸擦過後賣了或扔了。退掉房間,銷聲匿跡。

如果有半年以上,警方還沒頭緒,那至少證據(屍體和遺留生物材質)就差不多毀了,最實錘的證據沒了。殺人案,沒找到屍體或生物證據,是無法定罪的。

以後,警方最可能通過關係調查,發現我和他有仇,而找到我。但隻要他們找不到第一現場,找不到生物證據,那就沒辦法定我的罪。

不知道刑偵專家看了我的犯罪計劃,有什麽評價?很多人對極端突發情況,都有個預案,如突然被綁架了,家裏起火了等,那麽對自己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或意外殺人,或主動殺人作一個預案,也不算犯法,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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