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本上都顯示我倆是夫妻,為什麽還要出具同居生活的證明?”12月11日,北海市民莫某帶著戶口本和身份證來到海城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申請補辦結婚登記,但工作人員卻要求他出示同居生活的證明,這讓他感到很不解(據12月13日《南國早報》)。
其實,戶口本上顯示夫妻關係而實際上沒有辦理結婚證的情況,在不少老夫老妻身上還真不是稀罕事。據筆者所知,在上世紀七八十年代之前,在很多農村包括一些小城鎮,人們結婚往往還沒有形成登記辦結婚證的概念,隻是按照習俗舉辦儀式,置辦些酒席邀請親朋好友吃喝見證一下就算是正式“結婚了”,很多對這一“原始”婚姻現象也早已成習慣。而後來在戶口登記錄入時,也隻是按照業已形成的事實夫妻關係直接登記為“夫妻”,並沒有要求一定要出示結婚證,這就造成戶口本上是夫妻關係而事實上沒有結婚證的現象。對隨著辦理各項事務的逐步規範,對於這類不被法律承認的“事實婚姻”補辦結婚證自然必不可少。
按說補辦結婚證應當不存在什麽障礙,新婚夫妻辦結婚證也隻需要雙方戶口簿和雙方到場即可,非常便利。原本就是老夫老妻,又有兒女“為證”,且還有戶口簿登記的“夫妻關係”在那擺著,隻要補辦結婚證的老夫妻出具文字申明承諾,完全可給予補辦。但海城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工作人員,竟然要求補辦結婚證的老夫妻提供由“第三方”開具的“同居證明”,這著實有些奇葩。且不說日前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簡化優化公共服務流程方便基層群眾辦事創業的通知》中,對這類“無謂的證明和繁瑣的手續”,明確要求凡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證明和蓋章環節,原則上一律取消。這位工作人員明知要求老夫妻提供同居生活的第三方證明,沒有相關法律法規依據,非但一定一定要老夫妻提供,還把此美化解釋為“方便群眾辦事的一種靈活處理方式”。顯然更為滑稽荒唐。
既然沒有任何法律法規為依據,能給群眾提供最大的便利莫過於“法無規定不可為”,直接給老夫妻補辦結婚證即是最實際的便利,本不該需要和沒有法規依據的證明,卻要求群眾去找“第三方”開具,還說是便利群眾,這是何等的荒唐邏輯。退一步說,老夫妻“同居”幾十年,既有鄰居為證,又有兒女為據,更有官方戶口簿白紙黑字,這無疑都是最有證明力的“第三方”,但工作人員卻要老夫妻到單位和居住地居委會蓋章證明,盡管不是什麽大麻煩,然要這樣一對已經退休的老夫妻,到工作單位和居委會去開具“同居證明”,心理上該是何等的尷尬,尚若是登記工作人員的父親遇到這種狀況,作為兒女,心裏又會怎麽想?
顯然,“堅決砍掉各類無謂的證明和繁瑣的手續”,還需要基層部門切實改進作風做配套,長期以來無謂繁瑣的證明手續不但折騰老百姓,也給一些基層部門工作人員帶來某些依賴,不索取這些無謂繁瑣的證明手續反倒讓他們覺得難以適應和不習慣,一定要設法給辦事群眾弄點麻煩和障礙方才體現自己的權力存在感,因此在給證明手續大做“減法”的同時,還需要在服務意識和作風上多做“加法”,隻有部門工作作風上的徹底改善,群眾的辦事之路才能夠真正便捷暢通,更不會出現“同居證明”這樣的奇葩。(朱永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