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4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原副主席、中共中央統戰部原部長令計劃受賄、非法獲取國家秘密、濫用職權案進行了一審宣判,認定令計劃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令計劃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庭審中,法庭傳喚證人樓忠福、崔曉玉等出庭作證,當庭指證請托令計劃為其謀取利益提供幫助,並向令計劃或其妻穀麗萍行賄的事實,公訴人、辯護人就有關事實和細節對證人進行了詢問;公訴機關播放證人穀麗萍、潘逸陽等人的作證錄像,為潘逸陽謀取利益,單獨收受、明知並認可穀麗萍收受潘逸陽給予的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761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