蒼山殘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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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貨誌 | 日本明清史學界關於“秩序”問題的研究 ZT 明清史研究資訊

(2016-05-19 13:26:35) 下一個

2004年春季,日本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出版了題為《中國近世社會的秩序形成》的論文集。該論文集收錄了由該所東方部岩井茂樹教授主持的同名共同研究班的研究報告。

 

一段時間以來,在日本的中國史學界,其中特別是以研究明清時期中國曆史的一部分研究者中間,經常使用“秩序”這一概念。根據日本的權威辭書《廣詞苑》的解釋,在現代日語中,“秩序”一詞除了含有和現代漢語中“秩序”一詞同樣的“有條理、不混亂的情況”(《現代漢語詞典》,1996年修訂本,第1624頁)這一詞義之外,還包括有“社會的諸要素按照一定的關係和規則結合在一起、並且保持著調和狀態”的詞義。

 

在明清時代史的研究中使用“秩序”這一概念,至少可以追溯到1977年。這一年,名古屋大學的森正夫教授發表了《關於一六四五年太倉州沙溪鎮烏龍會的反亂》(《中山八郎教授頌壽紀念明清史論叢》,東京燎原書店,1977年)一文,指出由於“衣冠”、“鄉紳”、“士大夫”們為頂點的社會秩序中所存在的矛盾導致了烏龍會反亂的發生,這一反亂又造成了原來以鄉紳和士大夫為頂點的社會秩序被根本上顛覆。他認為在研究中不應該忽視既存的社會秩序、社會上諸種關係以及價值觀的“古今未有”的變化。

1978年,森正夫又在《民眾反亂史研究的現狀與課題——關於小林一美的論點》(《講座中國近現代史1中國革命的起點》,東京大學出版會,1978年)中運用“秩序”的概念,指出,在明清之際維持著以鄉紳和士大夫為頂點的多元的、交錯的諸種社會關係中最薄弱的環節不是“地主—佃戶”關係,而是“主人—奴仆”的關係。1979年,森正夫在《關於明末社會關係中的秩序變動》(《名古屋大學文學部三十周年紀念論集》,名古屋大學文學部,1979年)中根據明末清初地方誌中的資料,進一步列舉了“秩序顛倒”的具體現象,例如: 

 

尊—貴、貴—賤、良—賤、長—少、老—少、前輩—後輩、上—下、上等—下等、富—貧、強—弱、主—仆、衣冠—營匠·巫祝、衣冠—市井·裏夫·賤胥、縉紳—繩樞·甕牖、縉紳—無賴·黠胥、宦室—編氓、鄉紳—小民,等等。

 

同時,森正夫在本文中還探討了這些秩序存在於“場”(即作為人們生產和生活的基礎單位——地域社會)之中。以後,森正夫在不斷完善他提出的“地域社會論”的過程中,進一步指出“秩序原理”(即“社會秩序”)在人們生產和生活的基礎單位——地域社會——的形成、維持、發展之中不僅在意識上製約著構成該地域社會的成員們,而這一秩序本身也是由構成該地域社會的成員們所製定的。

 

這也就是說,“秩序原理(社會秩序)”在它所作用的“地域社會”之內超越了社會地位、年齡、身份的概念,簡單地說就是超越了階級意識,維持著“地域社會”的整合(《中國前近代史研究中的地域視點——中國史研討會“地域社會的視點——地域社會及其領袖”基調報告》,《名古屋大學文學部研究論集》83,1982年3月)。從這裏可以看出,森正夫所致力追求的並不是通過提出某些相對並舉的概念,而是試圖發現這些在實際社會中彼此處於相對地位的概念,或者說用這些概念表現的實體——特定的社會集團——在社會中的相互關係。

 

眾所周知,森正夫本人在當時日本中國史學界致力於研究明清時期的土地製度和包括農民起義在內的民眾反亂的潮流中,發表了一係列論文,從而奠定了他本人在學術界的地位。常建華在《日本八十年代以來的明清地域社會研究述評》(《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98年第2期)中認為,“地域社會論”的提出反映了森正夫本人在學術上的轉向。作者認為這種轉向實際上是將觀察的視線從社會集團之間的對立轉向了不同社會集團在一定時間和空間狀態下的相互關係(當然也包括對立關係)。從這個角度上不妨說,森正夫在上述研究中所代表的正是曾經以重視社會階級關係為中心、以明清土地製度史和中國農民戰爭史為顯學的日本中國史學界對研究方法和新的思考方式的探索。

 

 

 

 

 

 

 

此後,不少日本學者圍繞著秩序問題展開了研究。其中,岸本美緒在她關於明清之際和江南社會的一係列的研究中,明確地提出了“十七世紀中國的秩序問題”。她在《明清時代的鄉紳》一文中對明清時代中國社會秩序的表現形式曾經做過這樣的描述: 

 

“(傳統中國的)國家體製既是集權的,又是分權的,在國家權力和民間勢力之間存在著既互相對立又彼此合作的關係。”

 

她認為,過度強調國家權力或者民間勢力的作用都是片麵的,無助於準確地把握傳統中國的國家結構。她指出,在任何一個社會中都存在著維護現存社會秩序的機能,當這些機能處於理想的狀態下時,各種社會集團彼此之間存在著一種相互合作的關係(收入岸本美緒《明清交替與江南社會——十七世紀中國的秩序問題》,東京大學出版會,1999年)。

 

她認為,明清交替之際的曆史變動所揭示的實際上是這樣一個社會轉型的曆史過程,即以尊卑、貴賤、長幼為特征的明朝舊有秩序的解體和清朝政府所主導的新秩序的建立(請參考岸本美緒《五人像的形成》、《崇禎十七年的江南社會與北京情報》、《清初鬆江府的社會與地方官》、《〈曆年記〉所見清初地方社會的生活》,以上各文均收入《明清交替與江南社會——十七世紀中國的秩序問題》)。

 

中國法製史專家寺田浩明十分關注明清民間文書史料中大量存在的各種契約史料,他通過對傳統中國社會日常生活中廣泛存在過的各種契約關係的分析,從“法秩序”的角度對傳統中國社會的秩序問題進行了研究。寺田浩明認為:法與法秩序是社會成員通過“共通的語言”而不是通過訴諸暴力建立各種社會秩序的行為的總和(《明清法秩序中的“約”的性格》,溝口雄三等編《來自亞洲的思考4:社會與國家》,東京大學出版會,1994年)。

 

這樣,日本的中國史學界關於中國社會秩序的問題從提出開始算起,已經過了20多年。正如很多人已經指出的那樣,這一問題的提出在某種意義上包含著對從戰後起直到20世紀70年代末期為止在中國史學研究中,特別是在關於宋代以後的近世中國史的研究中曾經過分強調社會階級關係的反思,力圖通過對呈現出各種形態的社會現象的把握來理解中國社會的發展進程,其中包括了中國社會在不同曆史階段的形成、上升、繁榮、衰落和轉型。

 

可以說,在過去20多年的時間裏,關於秩序問題的研究一直在日本的中國史學界占有重要的地位。由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岩井茂樹教授主持的共同研究班——“中國近世社會的秩序形成”——就是在這種背景下,或者說這種研究基礎上出現的。

 

該共同研究班開辦於2000年4月。關於開辦這一研究班的基本構想,岩井茂樹是這樣考慮的。他認為:人們生活在一定的社會秩序之中,而決定社會秩序的則是被人們共同創造的文化。他在本研究報告論文集的序言中指出: 

 

“人們創造一個社會的行為,實際上也就是在各種各樣的活動之中共同享有某種規範,即應該共同遵守的規則以及應該共同遵循的行動模式。所以,規範存在於社會的共有文化之中。在各種文化規範之中,還包括著類似語言那樣需要經過較長時間才能由全體社會成員共有,而且又在不斷地發展變化的規範。

 

但是,關於語言以及社會生活基本文化的框架是如何創造、如何形成的這一具有根本性的問題,在現實的社會生活中卻往往被人們忘卻,或者將其歸之於與某一位具有特異功能的人和神仙有關的神話傳說。由全體社會成員共有,並且長期繼承下來的各種有形或無形的文化,對於社會來說是最為基本的、自下而上地形成的社會規範的具體體現。人們就生活在這種文化規範所提供的秩序之中。”

 

同時,他還進一步指出: 

 

“如同由統治者發布的各種法令和各種社會團體的內部規約那樣,社會中還存在著以製約人們的活動為目的而製定的規範。即使是在這種場合之下,如果我們將目光轉向該法令和規約的製定過程就不難看到這樣一個基本事實:

 

雖然這些法令和規約是自上而下地公布的,但是卻不能將這些法令和規約的製定簡單地歸結於某位皇帝或者某位官員的主觀意識。例如,如果我們對決策參與者們的價值觀和思維方式做深入探討的話,就必然會遇到這樣一個問題,即在價值觀和思維方式背後還存在著對這兩者起決定性作用的上層規範—意識形態。

 

同樣,在法令或規約涉及到經濟問題的場合,我們也必然會遇到如下的問題,即作為法令和規約的對象而存在的社會利害關係問題是如何被認識,而人們又期望法令和規約對利害關係產生何種影響。人為製定的各種法令不可能獨立地存在於文化傳統以及利害關係等社會秩序問題之外。法律和規範隻有在製定它們的手續或程序上符合機構內部的組織規範的前提下才會發生效力。如果我們將目光轉向產生了某項具體法令和規約的場——組織的秩序,就不難發現該組織自身就存在著可以稱之為政治文化的秩序。自不待言,這個政治組織的秩序也受到了孕育出該組織的社會文化的浸透。”

 

岩井茂樹在強調法令和規約作為規定社會秩序的重要的要素的同時,並沒有忽視法令和規範的運用問題。對此,他認為:法令和規範“隻有通過社會成員對它們的接受、拒絕乃至曲解才能夠對秩序的形成發揮實際的作用。我們隻有通過觀察製度在社會秩序形成的場中的具體運作情況,才能理解製度本身所具有的機能”。

 

前麵曾經提到,森正夫認為秩序存在於“場”,即作為人們生產和生活的基礎單位——地域社會之中。岩井茂樹則進一步發展了這一觀點,他認為: 

 

“秩序形成的場是各種各樣的。無論是個人之間進行或明或暗的約定,還是統治機構的權力行為以及被統治者對它的反映,社會中的各種行為都在不斷地產生著各種各樣的秩序。以製度的形式確定下來的既存秩序之所以能夠維持,則是由於人們接受了它、並且在它的規定下從事自己的社會活動。關於中國傳統社會的特征,有人認為中國傳統社會存在於巨大的帝國官僚機構管理的專製統治之下。這種觀點在當今仍然具有極大的影響。

 

但是,如果隻是從權力自上而下地進行統治的角度考慮這一問題的話,那麽就隻能看到問題的一個方麵。觀察社會這樣一個如此複雜、巨大的對象時常常會令人感到力不從心。不過統治和對統治的反抗不是兩個始終處於針鋒相對狀態的社會結構,隻有通過集約和相互關聯的角度來觀察社會中實際存在的各種各樣的場——人們的行為和認識在已經趨於安定的秩序麵前會顯得有所收斂,而在對既存的秩序表示不滿的時候又以某種形式得到散發,等等,才能夠深入地理解中國社會形成的曆史過程。”

 

岩井茂樹組織的這一研究班主要是從秩序問題的角度對宋代以後的中國近世社會秩序形成的曆史進行多方麵的研究。這一研究班實際上繼承著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對中國近世曆史研究的傳統。早在1949年,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在當時的所長安部健夫的大力支持下,開辦了由宮崎市定主持的“雍正朱批諭旨研究班”。這一研究班連續舉辦了20多年,發表的研究成果被匯編為《雍正朱批諭的研究》(同朋舍,1986年)。

 

1975年以後,繼承著上述研究班的傳統,又開辦了曾經由小野和子、岩見宏、穀口規矩雄等人為班長的以研究明清時代的社會變革、政治、文化為中心的研究班,先後出版了三部研究報告集:《明清時代的政治與社會》(1983年)、《明末清初期的研究》(1989年)、《明末清初的社會與文化》(1996年)。正是通過包括上述研究班在內的學術活動,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收藏的明清時代曆史文獻得到各國學者的有效利用,名副其實地發揮了中國文化資料中心為研究者服務的作用。同時,在該所每年舉辦的各種研究班中,來自世界各國的學者互相交流研究的心得,彼此從同行們那裏得到學術上的激勵。

 

岩井茂樹主持的“中國近世社會的秩序形成”研究班在2000年4月至2003年3月之間,包括來賓演講在內共計舉辦了47次研究報告會。與會者們圍繞著報告者的發言展開了熱烈的討論。關於這些討論,岩井茂樹曾經談到過如下兩例。

 

第一,關於社會中存在暴力行為的問題。“在民間暴力與由衙門中的胥吏、衙役以及衛所兵卒所行使的以製度規定的暴力之間存在著對抗性的關係;另一方麵,在由以皇帝為頂點的朝廷、政府行使的暴力和基層社會中由宦官、勳戚行使的超越常軌的暴力之間存在著彼此呼應的關係。當研究者將視線轉向這些關係時就發現可以得到這樣一個新的分析問題的著眼點。

 

在明代中國社會和政治秩序形成的場發揮作用的暴力有如下三種,即被視為犯罪的非正規的暴力和由製度規定的合法的暴力,以及在上述兩者之間存在的實際上是以製度規定的暴力。那麽,暴力這種要素是如何進入賦役征收和司法審判等按照行政製度形成秩序的場的呢?通過這種角度提出問題,對於理解民間社會與統治機構之間的關係以及社會習慣與政治製度的關係有著重要的意義。”

 

第二,關於製度的問題。具體來說就是“文化與製度的關係問題、官製和戶籍等與政治和社會製度有關的問題、以及朝貢和貿易等與外交和經濟製度有關的問題”。岩井茂樹認為:“對製度的誕生和運用過程進行分析,可以把握當時的人們對秩序的認識和理想中的秩序之間的差異。隻有根據對現實秩序的認識和理想創造的製度才能夠發揮做為規範社會成員行動的要素的作用。在這種相互作用的反複過程之中,現實中的秩序表現出安定、動搖和重新確立的波動。這樣,將製度做為秩序形成的一個要素來考慮,不僅可以弄清規定和結構的變遷,還可以從製度與社會的相互作用之中來理解製度的誕生和變化的意義。”

 

恕筆者寡聞,一段時間以來,無論是中國,還是日本的中國製度史(其中主要是政治製度史和官僚製度史)研究與其他領域的研究相比,似乎沒有取得多少令人矚目的進展。對此情況,不少同行具有一種危機感,以致有人發出了要求“活的製度史”的呼聲(鄧小南《走向活的製度史》)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無疑是多方麵的,國內外同行顯然都感到了這一點,並且都在致力於製度史研究的創新,出現了一些新的研究成果。岩井茂樹所主持的該共同研究班——中國近世社會的秩序形成——所致力於探索的研究方法,正是通過對製度與社會的互動關係的分析,加深對製度的誕生和發展變化的認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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