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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瑩穎案件追蹤(27)追加起訴: 綁架致死

(2017-10-09 13:12:18) 下一個

章瑩穎案件追蹤(27)追加起訴: 綁架致死

 

下麵是王誌東律師的通訊:


2017年10月3日,美國聯邦檢查院辦公室宣布大陪審團對章瑩穎綁架案嫌犯克裏斯滕森提出追加起訴,新的罪名是綁架致死。大陪審團起訴書的主要內容翻譯如下:

第一項起訴罪名
(綁架致死罪)

大陪審團指控:

克裏斯滕森, 被告,在2017年6月9日,於伊利諾伊州中部地區香檳郡,故意非法挾持,禁錮,誘騙,拐騙,綁架,誘拐,劫持章瑩穎以滿足其個人利益和目的,最終導致章瑩穎死亡。在犯罪過程中,被告使用了可以跨州的兩種工具:一台摩托諾拉手機和一輛土星牌轎車。此項罪行違反了聯邦刑法 United States Code, 第18章第1201(a)(1)節。

第二項和第三項起訴罪名均為偽證罪
(翻譯略)

特殊決議

大陪審團指控:
1. 第一項起訴罪名在此不再贅述。

2. 對於追加起訴第一項罪名,克裏斯滕森, 被告:
a. 在犯罪時已滿18周歲(18 U.S.C.§3591(a))
b. 故意殺害章瑩穎 (18
U.S.C.§3591(a)(2)(A));
c. 故意造成嚴重身體傷害,導致章瑩穎死亡 (18 U.S.C.§3591(a)(2)(B));
d. 故意使用致命武力傷害受害人,此行為直接導致受害人死亡 (18 U.S.C.§3591(a)(2)(C));
e. 故意使用暴力,並清楚此暴力極可能導致死亡,使用此種暴力屬完全無視受害人生命危險而直接導致其死亡 (18 U.S.C.§3591(a)(2)(D))。

3. 對於追加起訴第一項罪名的補充:
a. 章瑩穎在被綁架過程中死亡
(18 U.S.C.§3592(c)(1));
b. 克裏斯滕森使用令人發指的殘忍手段虐待受害者 (18 U.S.C.§3592(c)(6));
c. 克裏斯滕森有預謀地實施其犯罪行為並導致死亡 (18 U.S.C.§3592(c)(9))。

王誌東律師點評:

一,關於追加起訴的證據 - 檢方顯然是在警方的調查基礎之上認為有足夠的證據可以證明綁架致死,所以追加起訴的實質內容在於這一點。

二,關於刑罰 - 綁架致死定罪後的可能刑罰隻有兩個: 終身監禁或死刑,這也是和單純的綁架罪有重大區別的地方。

三,關於法律上的程序 - 聯邦刑事起訴,在死刑是可能的刑罰的情況下,案件則需要經過司法部長的批準。所以此案件在今後會轉到華盛頓特區,由聯邦檢察院的檢察官和辯方的律師共同向司法部的通常由三個人組成的一個合議庭分別闡述自己的立場,最後由司法部長決定此案是否按照死刑罪來起訴。

四,關於家人的知情權 - 章瑩穎家人曾多次向FBI和聯邦檢察官質詢章瑩穎被害的證據。根據美國對受害人及家屬的相關法律,FBI和檢察官曾陸續向章家人披露部分證據,以解釋官方自6月30日即認為章瑩穎已經死亡的立場。章家人亦承諾不向任何人透露相關信息,以保證審判的公正。同時,在章瑩穎下落沒有最後確認之前,家人仍不願放棄任何可能的希望。

五,關於家人的表態 - 章瑩穎家人在知道追加起訴之後表示: “首先,在我們得知警方和檢方有了更多、更有力的證據表明瑩穎已經離開我們了之後,我們感到萬分痛苦和悲傷。其次,對於警方和檢方的工作進展,我們也感到非常欣慰,同時非常感激,我們希望嫌犯盡早得到應有的懲罰。最後,也是我們一直以來最大的願望,希望可以盡早找到瑩穎,帶她回家。”

六,關於案情的審判時間 - 目前確定的是2017年2月27日開始審判,但由於辯方更換律師、目前的追加起訴以及要到華盛頓特區等待司法部的審核批準等一些原因,案子的審判時間是否會再次被推遲,應會在下次開庭知曉。

七,下次開庭 - 第二次法庭提審的時間是2017年10月11日下午兩點三十分,法官會例行地詢問被告是否認罪,然後安排正式審判的日期。

 

 

華美協會主席-李振昌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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