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無限主義的觀點看梁警官案件和哈佛新生錄取率
(2015-02-24 08:3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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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劍飄塵
(一)
無限主義是我的世界觀,已經在我心中醞釀有10年之久。我一直有計劃把它寫成一部哲學巨著,但是正因為這樣沉重的想法,一直阻止我動筆。
互聯網時代顯然與過往媒體時代完全不同。在這個時代,講究的是快,是短。所以,即使要完成大部頭的哲學思想的著作,也必須適應這個時代的發展。我相信,隨著互聯網一代兒童的成長,閱讀將越來越短平快,“存在主義”,“夢的解析”那樣的著作,將會被抽象成為一兩句話或者幾段經典的對話,而被新一代的讀者接受。而針對熱點事件的分析,必將成為新讀者群最歡迎的提供思想的閱讀材料。所以,我今天用兩個最近非常熱門的事件,作為這部我心中非常有分量的哲學思想的正式開始,也算是適應這個時代的改變,而顯然,這個時代正在進入我所認為的無限主義時代!
好吧,我們看看梁警官的案件和哈佛新生錄取率這兩個最近非常熱門的事件。在許多人看來這兩個案件都牽涉到種族歧視行為。但是,我對於這兩件事情的看法和支持卻截然相反。為什麽?
一方麵,梁警官的案子是一件司法訴訟,我相信美國司法200多年的進步,已經足以保證這樣的案子不會因為梁的種族身份而出現誤判。而且,梁案從開始以來,都是遵循著司法的步驟在進行,沒有任何因為個人原因而逾越的痕跡。有一些人給我舉出2004年紐約警察Richard S. Neri射殺Timothy Stansbury的案件,最終Richard被陪審團宣布無罪。而幾乎同樣的Peter Liang這次誤殺,卻被訴諸法庭。這兩起案件的對比,幾乎是許多人心中所謂“種族歧視”的根源。當然,還有另外兩起警察殺人案件,但是在我看來,那幾乎不值得討論。
但是如果我們深入了解,就可以看到,Richard和梁的兩起案件,其實是一樣的司法程序。從檢察官方麵看,他們都是在遵循法律要求的本分工作。隻是,Richard被大陪審團宣判無罪,而梁是相反。所以,如果說梁案是歧視案,那麽應該質疑的是宣布梁有罪的大陪審團。
首先,我希望大家能夠清楚大陪審團和普通陪審團的區別。大陪審團在美國的司法體係中,決定案件是否起訴,而普通陪審團決定最終如何定罪。與大多數人的想法相反,大陪審團的組成人員選擇比普通陪審團要輕率。相比於普通陪審團成員需要經過被告方的認可,大陪審團成員是隨機或者法官選擇,因為大陪審團處理的不是單一案件,他們有任期、多案件處理。
所以,如果說梁案有種族歧視的話,從個人歧視的角度看,是他的大陪審團成員的個人有種族歧視。但是在目前的司法體係下,大陪審團成員的信息是保密的。所以,我們不可能找到任何的種族歧視的證據。那麽,如果從司法的方麵看,就談不上種族歧視,因為這個製度是美國立國以來一直實行的不針對任何種族的製度。所以,我不認為梁受到了這個社會種族歧視,至少美國公權力象征的司法體係,對於他和其他警察案件,沒有任何的歧視。至於大陪審團成員是否有歧視,天知道!人心隔肚皮,你自己問問自己對於美國一些特定族裔,有沒有歧視呢?法律管理的了人的行為,管理不了人的思想,特別是根本就沒有公開發表的思想。如果一定反對大陪審團這個結果,也是應該反對大陪審團製度!而不是誅心說,梁被歧視了。因為這根本就沒有任何證據。
好吧,下麵一個問題就有意思了。哈佛的新生錄取率問題。
這也是最近一個熱點。美國現在有人權律師,在控告哈佛對亞裔有歧視性錄取,亞裔被錄取學生的SAT平均成績要比白人高140分,比非裔高450分(總分僅僅1600)。就是說,這顯然是不公平的!
無論哈佛等常春藤名校用什麽借口,在SAT成績的錄取上,種族歧視是如此的明顯。當然,我倒是覺得這不應該用種族歧視這個詞,因為我們亞裔理應為此感到驕傲!如果一定要像這些常春藤名校一樣,用種族作為錄取的分割線,我們這顯然不是被歧視,而隻是被傷害,因為其他族裔在這個成績上,沒有任何可以歧視我們的本錢,是我們亞裔的孩子的成績,讓其他族裔膽戰心驚。
但是,我今天不打算用種族這個話題展開這樣的討論,雖然我非常支持那個民權律師控告哈佛等常春藤名校。要知道這個民權律師自己就是一個白人。所以,我越來越把種族歧視限製於針對司法、行政單位的公權力。因為歧視從個人的角度,是無法取消的。我就歧視低智商的,我就歧視邏輯混亂的,我就歧視沒有思想沒有頭腦的白癡。我一貫性用兩個字母表達對於他們的蔑視:SB。你要我把這些歧視從我頭腦中移除,憑什麽?所以,我認為歧視隻有上升到公權力的方麵,才是歧視。比如如果我有權力立法,我規定法律凡是發言無邏輯無頭腦的,立刻取消發言權,用電工膠帶封嘴。這就是對於這些人的歧視了。因為言論自由是天賦人權。但是我作為個人在和他們辯論的時候,偶爾罵他們一句SB,雖然也是歧視,但是與這個社會無關。如果這些SB的人突然有一天覺得他們形成了一個族群,要因為我對於他們的稱呼而討伐美國社會、甚至去白宮訴苦,我隻有偷著樂。因為顯然,美國社會沒有鼓勵我歧視他們。那都是我個人行為。
所以,我覺得這個白人人權律師的控告是非常有力的,他沒有去白宮哭訴,沒有發動請願,他直接控告這些學校有種族歧視。
但是,我總是不落俗套的,因為俗套總是不乏俗人去做的。所以,我從另一個角度分析哈佛錄取率案例:為什麽不應該按照種族製定不同的標準?
因為無限主義!
我認為:我們進入了一個無限主義的時代!這個時代的特征是被如下的唯一事實決定的:科技在改變我們的生活!
英特爾創始人戈登摩爾,早在1965年就指出:集成電路上可容納的電晶體(晶體管)數目,約每隔24個月便會增加一倍,後來的英特爾首席執行官大衛·豪斯簡化為:18個月芯片的性能提高一倍。
這是非常量化的對於科技進步速度的表達。我們不要忘兩,這個量化本身就是了不起的進步。想象一下,我們讓清朝的乾隆帝預測一下他能從下一年全國的稅收中收刮多少銀子,會增加還是減少,他能做到嗎?
科技進步的速度之快,是用指數表達的。上個世紀開始的晶體管革命是信息革命的物質基礎。而到了這個世界,互聯網才剛剛開始。可以說,我們人類的科技發展剛剛來到一個突飛猛進的路口。下麵,就將進入一個陡峭的上升期。這個過程中,會有人、會有國領導潮流;也會有人、有國被摔在懸崖下,更會有人停滯不前。
如果說當初西方國家憑借槍炮的優勢,可以在幾個月之內就在中國的國土上打敗大清王朝的禦林軍。現在,是掌握科技進步之牛耳者,最終要脫離這個地球,進入太空時代。人類中最優秀的人才,很可能在我們的有生之年,實現對於其他行星的殖民,而這也不過是人類在科技的幫助下前進的一小步而已。
所謂的無限主義,就是對於人類未來的樂觀主義。人類在地球這幾千年來的活動,不過都是一個短暫的探索而已。在這個過程中,我們找到了比較可靠的和平相處的方法,不再限於互相無底線的競爭。我們建立了比較穩妥的社會製度。我們完成了科技進步所需要的工業建設。
所謂無限主義,就是我們人類的科技發展潛力無窮,而這種能力終將讓我們人類文明不會被局限於這個地球,更不會被這個地球的環境變化而扼殺。
所謂無限主義,就是我們人類的活動的最終目的不是我們人類自己,而是文明本身。我們人類也不過是文明的載體。我們人類先天性的局限,比如壽命、生老病死,也最終會被科技進步所克服。當然,也許有一天,更高級的人工智能(我們是否應該稱之為:人工生命?)將取代我們人類,成為這個被人類發展起來的文明的主人?因為到那個時候,人工生命具有我們人類同樣的思想同樣的自我意識,而他們的計算能力卻比我們人類的大腦要快成千上萬倍(現在已經如此),他們的身體幾乎完美,他們對於文明的促進將遠遠超出我們人類的水平。
所謂無限主義,就是文明具有自己的邏輯、自己的生命!我們人類知識文明發展過程中的一個載體!如果這點不好理解的話,我們何妨把“文明”本身想象成為一個“人”,而我們這些地球上的人,隻是這個“人”身體中的細胞?在互聯網之前,這個“人”還屬於沒有大腦的動物。它東邊活動一下,西邊運動一番。互聯網的形成,讓它具有了一個大腦,所有通過互聯網連接的地球人,都成了這個大腦中的一個細胞。
是的,地球文明就是一個“人”,這個人已經具有工業基礎,好比它的手,具有農業基礎,好比它的腸胃。現在最了不起的,就是它具有了大腦。它將如何運作?向哪個方向發展?我將在以後的文章中討論。
現在,我們回到那兩個案子吧。用無限主義的眼光看,種族歧視的問題,美國已經從法律層麵解決了這個問題。美國司法體係對於各種歧視已經有了很多的法律限製。我們要求一個成人繼續考慮是否穿開襠褲,方便他尿尿,是很可笑的。現在再在任何問題上,都牽涉到種族歧視,也是如此。馬丁路德金,早在上個世紀就提出了這個問題,並且在以後的幾十年裏,美國法律界解決了這個問題。
想象一下科技發展的指數級加速度吧!那也是文明發展的速度。美國社會從林肯時代到今天,一直麵對種族的問題。民權運動也不是一起兩起,但是,基本上我們應該能夠達成兩個基本共識:
1、 隻有法律條文的歧視,才是真正的需要發動社會運動解決的歧視。
2、 個人心中的違反法律的偏見,如果在行動上體現出來,我們應該尋求的是在既有法律體係下解決問題。如果隻是個人思想,是不可能消弭的。隻能隨著文明的發展,在觀念上逐漸地變化。
所以,梁的案件,目前隻不過是一起普普通通的司法程序而已。
那麽,哈佛案件呢?
從無限主義的觀點,必須得到糾正!這些常春藤名校,明明是應該做到順應社會發展,領導科技進步的。但是,這樣的錄取偏見,恰恰沒有鼓勵這個社會向著科技進步的方向發展。社會整體人群的知識進步,有利於科技的進一步發展,但是,科技進步的最大的動力,建立在最高端人才的創造性工作上。如果說普通的大學是起到了整體人群的知識普及的話,世界名校的最主要的任務,應該是發現最高端的人才,讓他們的才華得以無限發展。這也是社會金字塔頂端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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