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曹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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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國總理、美國總統,誰的權力更大?

(2014-09-01 08:50:21) 下一個

加國總理、美國總統,誰的權力更大?

說起加拿大總理和美國總統,哪個人的權力更大?顯然我們都會認為美國總統權力大,因為美國是世界上最強大的國家,而加拿大更像是美國的一個“小跟班”,所以,從對全世界的影響上來看,美國總統是誰也不能媲美的。但是從在兩國國內的政治製度和權力架構來看,則情況就有所不同了,應該說加拿大總理要比美國總統的權力更大。

美國與加拿大這兩個國家的政治體製都源於英國,也即代議民主製,但美國卻有很大的改革,形成了有自身特點的美式代議民主製,是直選總統,由總統任命內閣管理國家;而加拿大基本上完全承襲了英式代議民主製,是直選議員,然後由議會中掌握多數議席的政黨組成內閣管理國家。根據美國憲法,總統須年滿35歲,在美國居住14年以上,也一定要是“自然出生的美國公民”才有資格參選。在加拿大,所有年滿18歲或以上的加拿大國民都有資格參選為加拿大總理。由此可見,兩國最高政府首腦的產生是不同的,當選美國總統可要比當上加拿大總理艱難多了。當然,加拿大作為傳統的英聯邦國家,奉行君主立憲製,國家元首亦即君主,現在的伊麗莎白女王二世是加拿大的正式國家元首,而女王又會委任一位總督作為代表來履行國家元首的職責,但是這位國家元首或者總督都是個象征性職位,沒有什麽實權,總督也是加拿大總理推薦然後由女王來任命的。此外,再從幾個具體方麵來比較一下加國總理與美國總統的權力差異。

從任期來看。美國總統的任期是固定的,每屆4年,連任不能超過2屆。但是,加拿大總理可以連選、連任,不受任期限製,現在的哈珀總理就連任了3屆,還有望繼續幹下去。另外,加拿大的選舉不象美國大選四年一次那麽有規律,所以很多人搞不清大選到底多久一次。加拿大大選時間也有明確法律規定的,就是每次大選時間間隔最長不得超過5年,最短時間是必須留下36天的競選時間。2007年國會曾通過一個法案,將大選固定為每4年一次,但是總理仍然有權隨時宣布解散議會,提前大選。

從對政府的控製上來看。聯邦政府是國家的最高行政執法部門。美國憲法並沒有規定內閣的必然存在,不過,從華盛頓開始,曆屆總統都設立內閣輔助其行使行政權,內閣成員雖由總統任命,但需要參眾兩院投票通過。同樣,加拿大政府的內閣也是由總理來選定的,並且總理可以於任何時間要求總督解散現任內閣及組成新的內閣,內閣的大小完全為總理的決定。在政府內閣中,美國設有副總統,而加拿大沒有副總理。作為兩個典型的聯邦製國家,在聯邦政府與州政府(或省政府)的權力歸屬上,加拿大聯邦政府吸收了美國內戰的教訓,保留了所有剩餘權力,從而在對內對外方麵似乎都有更大的權力。比如在外交上,美國政府通過國際條約的權力是屬於美國國會參議院的,而加拿大聯邦政府甚至是總理本人就有這個實權。

從對國會的控製上來。國會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國會一般由眾議院(下議院)和參議院(上議院)組成。在美國,參眾兩院的議員都是選舉產生的,而且議員的選舉和總統的選舉是互相獨立的。在加拿大,所謂聯邦大選就是眾議員(現時308位)的選舉,同時也就誕生了總理,總理往往就是掌握多數議席政黨的黨領。加拿大的參議員(現時105位)並非選舉產生的,而是由總理委任的。參議員全是終身製,幹到75歲退休才可續人(在加拿大,不少重要公職崗位都是75歲為退休年齡)。此外,加拿大的政黨都要求它們每一個國會議員都要遵守本政黨紀律,在國會上決議是跟隨黨領袖的決定;但是美國沒有政黨紀律,所以總統不可以控製同黨議員任何投票。因此,從這個角度看,加拿大總理的權力極大,而美國總統的權力卻受到很大的製約,這也是我們常常看到美國政府很多政令無法在國會通過的尷尬情形。

從對最高法院的影響來看。兩國都有聯邦最高法院,法官人數都是9人,最高法院負責對法律的最終解釋,並根據憲法來裁決有關議案是否合乎憲法。加拿大最高法院的法官是由加拿大司法部提名後被加拿大總督委任的,實質上就是加拿大總理選任的。美國最高法院的法官是由美國總統提名的,但須獲得美國參議院的認可通過。

    總之,美加兩國都實行聯邦製和“三權分立”,雖然行政執法、立法、司法三權相互獨立,但其實又不是完全獨立的,美國總統或加國總理個人在其中都分別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加拿大的總理更是權傾八方,少受約束。沒有哪一種政治製度是完美的,所有的製度都需要不斷地改進完善;但從曆史發展來看,美式民主製度似乎要好過傳統的英式民主製度,加拿大政治製度更需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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