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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美國刑事案件的審理,看吳京華案的幾種可能結局

(2008-11-21 08:25:14) 下一個


(筆者聲明:本文係娛樂讀物,對文章內容概不負責)

美國是一個法製國家,每個公民都應該遵紀守法。但即使不從法律的角度,我們也不應該做損害他人的事情。

按照美國法律,殺人罪有三類,即謀殺,凶殺,以及過失殺人,顧名思義,讀者自己理解。另外還有一類殺人,係正當防衛。比如當事人麵臨生命威脅時,出於防衛殺人,沒有超出一定範圍,比如沒有追殺等,則可能獲無罪開釋。

在吳京華的案子裏,假如吳能夠證明是被三人 "要挾" 去他們公司麵談,會談中他的生命曾受到威脅,更譬如有三個人夾擊他的行為,甚至還有企圖 "掐死" 他的證據存在,或許他可以以 "正當防衛" 為自己辯護。當然我也相信,美國的警察偵探是非常專業的。

殺人罪又可按照案情分為三等 (degree)。比如一級謀殺 (first degree murder),二級凶殺 (second degree manslaughter),二級過失殺人 (second degree accidental death) 等。比如兩個人在酒吧裏打架,一人拔刀刺死另一人,旁邊有數人現場目擊。進入法庭審理時,檢察官 (prosecutor) 會控告嫌犯 (在美國,任何人在法庭定罪前都是嫌疑犯,隻有在法庭定罪後才是罪犯,金筆注) "一級謀殺罪",或 "一級凶殺罪"。如果當事人互不認識,隻是吵架後釀成惡果,則被控一級凶殺罪的可能性較大。

如果沒有目擊者,隻是找到了殺人凶器以及嫌犯在場的證據,則隻能控為二級謀殺或凶殺罪。又如果沒有找到殺人凶器,也沒有找到殺人現場,檢方有的隻是間接證據,比如受害者與嫌犯正在協議離婚,受害者最後被目擊 (last saw by eye-witness) 跟嫌犯在一起,警察還在嫌犯的車廂內發現有消滅證據的痕跡等,可所有這些都是 circumstantial evidence (間接證據),則檢方更隻能控嫌犯三級謀殺或凶殺罪。

再回到案發現場。案發以後,警察 (detectives) 趕到現場,負責保護現場,收集證據,尋找凶手,同時他們與地方的檢察官 (即公訴人,prosecutor) 合作商討案情。如果發現 leads,或者嫌犯,在證據確鑿後,由檢察官出麵向地方法庭申請拘捕證。法庭的法官是輪值的,一般由當天的輪值法官接受案子。但法庭有 "回避" 製度,當有利益衝突時,法官為了自清,可以申請回避。

當案子進入司法程序後,對作案的動機 (motivation) 分析很重要。嫌疑與被害之間的關係,如親屬,同事,生意夥伴,戀人,相識等社會關係,都可能是動機的因素。動機是警方破案,檢方說服陪審團的重要理論部分。如果預謀 (premeditated murder) 成立,在量刑時對罪犯不利。

警方拿到拘捕證後,嫌犯被捉拿歸案。嫌犯關在拘留所的時間一般不超過四十八小時 (可能有出入,但這可以延長)。在拘留所裏,警察和檢方可審訊嫌犯,但必須有辯護律師在,否則證詞作廢。這是為了防止檢方和警方搞 "逼供信",保護嫌犯的合法權益。在這同時,檢察官會組建大陪審團 (grand jury),在法官的監督下,檢方向陪審團 (由市民組成) 提供證據,尋求控罪 (charge) 或開釋 (如果陪審團認定無罪),如被控一級謀殺罪等。以吳案為例,案發現場是否有人目擊?凶器是否找到?因為我們不知道這些細節,也無法估計吳會定什麽罪 (what wu is charged with)。但如果有人目擊,並找到了凶器 (包括吳的購買槍支記錄等) 極可能被控一級謀殺。

嫌犯被拘留後,還要馬上麵見法官。見法官的目的是看是不是可以 "保釋",美國的監獄是 "人滿為患"。法官會根據案情,嫌犯的經濟狀況,開出一個保釋金的價格,可以是二十萬,甚至到兩億美金。嫌犯可以通過律師,求法官通融壓低保釋金。假如嫌犯繳付了保釋金全額,可以立即獲得釋放,在家裏等候 (如賴星昌曾經是這樣在監外度過的),否則嫌犯就回到拘留所等候。

"保釋金" 實際上也是一個賺錢機會。筆者的一個朋友向地方法庭登記注冊,向嫌犯提供 "高利貸" 的保釋金。如果嫌犯付不出保釋金,法庭會提供一個名單,嫌犯可以向一些人協商,提供保釋金給法庭,嫌犯回家後每月向擔保人繳付利息。當案子了結後,嫌犯要麽定罪入獄,要麽無罪開釋,這時擔保人向法庭收回保釋金。現在經濟不好,股市下跌,犯罪也增多,或許這是一個錢的好去處,嗬嗬。當然,這也是一個 risky business,也有嫌犯借機逃跑的。克林頓總統任期結束時,赦免了一批人,其中一個是猶太裔的富商,繳了保釋金後逃跑了 (保釋金當然就充公了)。當年輿論大嘩。向克林頓提出這項赦免案的司法部副部長,現在極可能成為奧巴馬政府的首位非洲裔司法部長。

吳案中,吳可能被控三項罪名,法官按照指控及吳的財產等,可能會開出一個天價的保釋金,可能高達一億美金。假如他無法要求降低門坎,那他的假釋機會就很小。

在大陪審團定了控罪 (charge) 後,嫌犯要出庭麵見法官。法官當庭詢問嫌犯是否同意指控,嫌犯可以認罪或者抗辯 (表示自己清白)。如果認罪,那就直接進入量刑階段 (認罪後的法庭量刑,可能是由法官決定,但我不是很清楚,望知道的朋友提供答案,先謝了)。如果是抗辯,那就進入法庭審理。由法官決定開庭日期。檢方,法官以及辯護律師會私下商討,並就案情等交換信息 (所以不要太那麽相信律師)。

在 "世紀審判案 (O. J. Simpson憳s Murder Case)" 中,辛普森分別從幾個律師行裏聘請了有名的辯護律師,如 Robert Shapiro,John Cochrane,以及 F. Lee Bailey 等為自己辯護,結果無罪開釋。

在開庭前,還要挑選陪審團的成員,十二個正式成員和十二個候補成員。陪審團由公民組成,由地方法院隨機從本地公民中召喚,再由檢方和辯護律師從中挑選合格的。法庭審理最終,是由陪審團決定嫌犯是否犯罪,因此它的組成非常重要。法庭會發給公民一覽子問題表,每個問題都要回答。問題可以非常稀奇古怪,比如是否吃過超速罰單,家庭成員中是否有學校教師等。看來都與案情無關,但都是辯護律師精心挑選的,希望找到可能同情嫌犯的陪審團成員。

以吳案為例,檢方可能會避免華裔進入陪審團,辯護律師一定會避免印度裔人士進入陪審團。同時,檢方如果要尋求死刑的話,他們還會詢問候選的陪審團成員,是不是反對死刑,但辨方也可能可以阻止這樣直接的提問。但檢方可能會作間接的提問,以了解候選人對死刑的看法。總之,每一個進入陪審團的成員都需要檢辯雙方的認可。

法庭是個神聖的地方,每個成員在接受詢問前都要向上帝發誓,I swear to tell the truth, the hole truth ,and nothing but the truth so help me God!...  在重誓下,一般人都會盡量避免說假話,因為一旦法庭發現說謊,可能遭 perjury 的罪名起訴。在刪選陪審團成員時,應該避免說謊。

這以後就是開庭了。一般是檢方先作開場白,然後是辯方。隨後是檢方先出示人證和物證,再由辨方出示人證和物證。每一個人證和物證,檢辯雙方都要進行答辯。幾年前的一個電影,《My Cousin Vinny》很戲劇話和形象地展現了這一過程。法官的責任是在所有這些過程中,維持公正。對於吳案的審理,辨方可能會注重吳在作案時的精神狀態以及作案後的異常舉動,與檢方攻守,並為吳辯護。就這點來說,或許吳家以及友人們花錢請個好律師還是值得的。當人證物證過去以後,就是檢方和辨方的結束語。整個法庭審理過程中,檢辯雙方的目的就是為了打動陪審團,使他們向自己的觀點靠攏。在這個意義上,結束語也變得很重要了。

在辛普森案的審理中,警方出了一個很大的紕漏。在作案現場,警方發現了一付沾上受害者血跡的高爾伏球皮手套。警察事前沒有讓辛普森試戴,就在法庭上出示手套作為作案工具。結果當庭,辨方要求辛普森戴上,結果手套太小,辛普森戴不下。在結束語中,辛的律師 John Cochrane 反複向陪審團灌輸: "If It Doesn't Fit, You Must Acquit (無罪開釋)!" 這一句話以後成了 "家喻戶曉" 的名言。而陪審團最後的判決是辛普森無罪。

這以後就是陪審團單獨進行商討嫌犯是否有罪 (verdict),法官僅給予技術上的指導。有時候陪審團會要求法官做技術解釋,也可以要求檢辯雙方重新演示人證物證等。陪審團 verdict 的結果有三種,即有罪 (guilty),無罪 (not guilty) 和 破局 (hung jury),後者是陪審團分成兩派,無法達成共識。如果是 hung jury,檢方隻能重新開庭審理,這對嫌犯是非常有利的。不管是有罪或無罪的 verdict,需要全體成員的同意才能通過。

吳案的檢方似乎已經說過要尋求一級謀殺罪,那麽陪審團會不會定罪呢?我們拭目以待。

如果最後陪審團判定吳京華 guilty (it is not too surprising for this result),那就進入量刑階段。法庭對各種罪行量刑是有一個範圍的。比如,一級謀殺可以是無期徒刑和死刑,二級謀殺可以在二十年徒刑 - 無期徒刑 - 死刑之間選擇,而三級謀殺可以在十五年徒刑到無期徒刑之間選擇 (因為證據更不確定)。在量刑階段,吳的親朋好友才可以去替吳說話,說他善良有愛心等,要求法庭給予吳憐憫 (leniency)。這時候,有人也可以提出吳遭遇到迫害等,並要求減刑。而受害者的親屬也可以出庭,告訴陪審團受害者是個什麽樣的好人等,並要求極刑。

這時候會有三處看點。一是印度教和猶太教一樣,主張以牙還牙,老印親屬可能不會輕易放過吳,但另外兩個死者是美國白人,可能信奉基督教,他們主張寬恕 (forgiveness),他們的親屬倒有可能會在法庭上寬恕吳。

二是吳的親朋好友在說吳好的同時,還可以將老印描寫成惡魔。但是,因為吳涉嫌槍殺了三人,另外兩個人很可能是無辜的,除非有人能將另外兩個受害者也描繪成惡魔一般,否則還是不湊效的。

三是北加州比較 liberal,自由派人士比較多,很多都反對死刑 (也包括一些宗教人士),如果他們嘴上不說,混進了陪審團,到時候他們會堅決反對死刑,則吳也可能會逃過一劫。而吳居住地是在 Mountainview,犯案在矽穀,當地科技界人士較多,但都是些務實的知識分子,在陪審團內混進去一兩個反死刑人士的機會不大,因此吳逃過死刑的可能性是有的,但很小。

筆者覺得,簡單的把被害者描繪為惡魔,而吳是在伸張正義的這種做法,是一把兩麵刃的刀。因為吳要免去死刑,最大的希望在於受害者家屬對他的寬恕,而你將別人描繪成惡魔,別人當然也不會寬恕你了。因此辨方采取什麽策略 (比如一時衝動,很有愛心,是個好父親等) 為吳辯護求減刑很值得思考。當然,吳涉嫌殺死了三個人,如果判決有罪,即使不是死刑也會是三個終身監禁。以吳的身價,這是非常不值得的結局。

美國的司法係統並非完全公正。沒有錢的總是輸者,而有錢人可以盡情地在係統內遊玩 (這裏就不舉例了)。但在大多數情況下,我們還是應該對美國的司法係統抱有信心。辛普森雖然逍遙法外十年有餘,但是在聯調局等的設計下,還不是在拉斯維加斯落網,判罰入獄,罪有應得了嗎?

對我們這些飄泊在外的華人來說,或許更重要的問題是問自己,在遭受不平等時,我們是不是應該拿起槍?

後記:

我覺得我可能是看了(或聽了)太多的美國電影報紙和廣播了。。。。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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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評論 (7)
評論
samyang 回複 悄悄話 I have been on Jury Duty for this kind case. As I remeber, if only one person in the jury do not agree, it cannot approve first degree murder. However, it may different for fifferent state.
jiaoer 回複 悄悄話 寫得真好啊。希望吳先生的朋友或者家人能看到這篇文章。好像手套戴不上是因為沾了血後手套縮小了,是不是?
金筆 回複 悄悄話 回複ply的評論:

但我現在確實同情他,希望他能不死了。。。。

謝謝留言。
金筆 回複 悄悄話 回複TZMAN的評論:

不客氣啊,謝謝留言。辛普森案不是因為警察拿了黑錢,而是落山嘰的警察太爛了。。。。

當然辛普森的律師團隊在美國沒有一個地方的檢察官可以與之匹配的,嗬嗬。有錢就是好啊。
TZMAN 回複 悄悄話 非常佩服金筆兄嚴謹慎密的文風。
我覺得還是死刑好,這樣大家都痛快,當然也包括吳先生。三個終身監禁,誰也受不了的。
Simpson的案件沒怎麽細看過。這麽說是不是警察拿了黑錢了?為什麽會在關鍵問題上出這樣的破綻?太不可思議了。不過想一想應該也有辯論的餘地:案犯用於欺騙警方偵破的工具應視同作案工具的。當然需要進一步論證。
法庭辯論的結果,有時的確非常殘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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