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A,1993年因為離婚以及在國內成立公司,將賣掉國外房產、專利等的全部財產從國外轉到國內,其中有現金、有物品當時價值共計約六百萬人民幣,寄放在國內親屬G(我公司的中國代理人)處。而G被其女兒蠱惑,利用其代理人的身份,偷偷將這筆財產全部占為己有,在北京買了四處房產,在東京用其女兒的名義買了一處房產。其中隻有北京兩處房產是用的G名義,另外兩套是其家人的名義。其間本人一直在討要這筆財產,後期也有通過律師等法律渠道。但鑒於G早在5、6年前就開始轉移財產到國外。而本人也因多年通過律師討要這筆財產,證據鏈基本完整。本人就於去年10月、和今年3月在國外和國內提起了訴訟(避開了不可以一案兩訴的法規),兩國法院都知道另外一國提起訴訟的存在,而且已經接受訴訟請求並開始審理。在國外的審理正常進行。現在是國內的訴訟,由於G托了法院的關係,在兩次庭審中都做了手腳,並且買通我的律師,與他們配合。但是這些都被我發現了。目前就是我將發現的事實,正式向法院提出了要求更正庭審記錄和要求書記員回避的的請求,並且解聘了我的律師(其也被對方收買),並且向法院紀檢部門舉報(下麵附我的舉報)
但是由於我人在國外,無法在短時間內聘用到可以信任的下一屆律師。隻好在沒有律師的情況下,自己處理這件事。所以我目前處在孤立無援的狀態下。並且我知道本案的法官也是和他們有勾結的,但是苦於沒有證據,無法舉報她。
在這裏我想求助於大家,幫我出出主意,我應該如何維護我的權利,下一步我應該怎麽走?
下麵是舉報信
舉報人:A
被舉報人:北京市海澱區法院民事審判庭書記員孟盼盼
理由:
貴院書記員孟盼盼是舉報人A與被告G財產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案的庭審書記員,孟盼盼在兩次庭審記錄中惡意遺漏、再三擅自刪改對本案起到至關重要作用的法庭證據內容,拒絕更正,利用職權公然挑釁司法公正,幹擾法庭秩序,執法犯法以專業技能和知識,協助、配合、幫助、偏袒被告,致使庭審記錄嚴重偏離事實基礎,使案件向有利於被告傾斜。
事實
一、6月18日第一次開庭在庭審筆錄上簽字時,由於對庭審筆錄重要性不理解,並出於對司法人員的信任,當時沒有注意。後經核對庭審筆錄發現問題嚴重。鑒於該內容涉及到對本案被告追索債務的存在與否、存在時間、及時效等的被告自認關鍵證據,至關重要。就在8月7日庭審中,針對該問題向法官說明情況,並要求法官核對6月18日法庭錄像。但在此時,孟盼盼突然站起來訓斥我,說我邏輯不清,所以她拒絕給我記錄,法官也附和了她,多次打斷不讓我說話,我仍然堅持說完。但在8月7日庭審記錄簽字前,發現孟盼盼不僅未將我的要求記錄,而且被告當庭再次說了的,與前次被孟盼盼刪除的重要內容相同的內容仍然沒有記錄在案。我向她詢問時,她說你不相信我可以要求撤換,之後佛袖而去。
二、在8月7日法庭上,我方正式指出了孟盼盼的問題並要求修正。但孟盼盼仍然再次將被告的與6月18日同樣的證詞不記錄在案。之後在庭審筆錄簽字前,我方再次提出質疑,並拒絕簽字。但是唐盈盈法官說我們必須簽字,遞給我們一張白紙讓我們將問題記錄在白紙上。無奈我們簽了字。
三,8月7日在法官未到庭的時,孟盼盼拿出預先按被告意思改成有利於被告並打印好看不出痕跡的6月18日庭審記錄,要求我方重新簽字,我們拒絕簽署,向法官詢問,法官製止了其企圖篡改成有利於被告庭審記錄的行為。
庭審筆錄是法官根據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判斷案件下判的主要依據,也是原、被告對案件事實確認、自認的認證,對案件至關重要。孟盼盼在兩次庭審中,利用職權,多次擅自刪改、添加法庭上對舉報人有利的陳述內容和被告陳述對舉報人有利的自認案件事實內容,擾亂法庭,致使庭審記錄嚴重偏離事實基礎,妨礙了司法公正,對舉報人維護財產權、訴訟權造成嚴重幹擾和阻礙。
舉報人就孟盼盼上述無視國家法律法規,知法執法犯法、公然在法庭偏袒被告,嚴重幹擾司法公正,侵害舉報人的財產權益和訴訟權利的行為,特此向紀檢部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