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人民手裏有真正的"選票",那麽人民對政府的不滿則會通過民主的渠道達到及時有效的表達,問題達到解決,也就沒必要去天安門絕食受罪了,就不會有六四悲劇。
即使手裏沒有"選票",但如果人民手裏有"槍,那麽,鄧小平在動武之前會三思而行,在民主法治軌道上解決問題的主張將會成為當時解決問題的共識,從而避免流血,也就不會有六四悲劇了。
六四悲劇令人思考美國政治生活中的"票和槍"的相輔助相成的辯證關係,及其對美國的政治穩定長治久安所起的重要作用。
美國前國務卿賴斯在她的回憶錄裏是這樣描述公民擁槍權的:
"當這個政府沒有能力保護我的安全時,我用槍來自衛;當這個政府不但沒有能力保護我的安全,反而侵犯我的權利威脅我的安全時,我用槍來反抗這個政府(RESIST IT)".
這正是美國憲法賦予公民持槍權的真正意義:"威懾和防止"暴政,是除民主選舉三權製衡新聞監督外保衛公民權利的最後一道防線.
一個網友是這樣解讀賴斯的話的:”作為公民,當政府不能保護你的時候,你拿什麽自衛,當政府侵害你的利益的時候,你拿什麽抗議!這句話說的好,每個公民都應該擁有自衛的權利,美國公民有槍,那就是狼,而我們就是羊,因為我們沒有可以自衛的武器,一個政府對待狼和對待羊的態度是不會一個樣的".
我並不是說一夜之間就讓我們的人民每人一槍,我隻是說應該在一個更大的CONTEXT下來全麵地看"公民持槍權"問題。我欣賞的是在其背後的那樣一種理念: 限製政府濫用權力, 保護公民權利.
對槍應加強管理以減少槍殺案件,但不能剝奪公民的持槍權。正如不能因其副作用而完全禁止青黴素的使用一樣。
說實在的,在一個有信心讓她的公民持槍的國家,你或許真的沒有必要去用槍來反抗她的政府了。 因為你有那麽多和平的合法的渠道去討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