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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年,美國也是一個大選年。聯邦黨的約翰亞當斯總統敗選,繼任是民主共和黨的傑弗遜——我們更熟悉的托馬斯傑佛遜。
約翰亞當斯律師出身,專業的敏感吧,在任期間一直感到三權分立中的司法權還是相對薄弱,他的國務卿是馬歇爾,他們倆誌同道合,任期內一直致力於增強司法權,於是卸任之前,趁著大權仍在手上,他們抓緊任命了一批聯邦黨的地方法官,希望他們日後能按照自己的理念發揮作用。也恰好最高法院一位大法官離任,亞當斯就把自己的這位親密戰友安排去了最高法院任首席大法官,並獲得了通過。他們抓緊離任前的短暫時間,緊鑼密鼓地安排了這一切,可是鬼使神差地,忙亂中居然有12個法官的任命書留在辦公桌上,沒有及時發出去!
傑弗遜來了,他可不想替亞當斯完成心願,為什麽不趁機安排自己的人當地方法官呢?新任國務卿麥迪遜也這樣認為。
一切似乎順理成章,交接完成,新班子開始運行。不料,半路殺出個程咬金,一個名叫馬柏裏的人得知自己在亞當斯任命的地方法官之列,卻沒有拿到任命書,於是,一張狀紙告到最高法院。這一狀算是摸到了“命門”,因為最高法院有一項權力,可以直接向行政官員發出強製執行力,這項權力被稱為“1789年司法法案第13條”。
這一下可好玩了:被告是新國務卿,法官是老國務卿,吃瓜群眾們一定很高興!
馬歇爾識趣的話,是不是應該回避一下?應該是,卻不是。他即刻向麥迪遜發了行政強製令,要求他的繼任者解釋為什麽沒有發出那些任命書。
麥迪遜還沒有回應,國會先炸了:這最高法院居然管到白宮頭上了,太過分了吧?有的幹脆說,把大法官們送回他們的巡回職責中去!
原來,美國最高法院建立初始,並沒有今天這樣的威嚴尊嚴,甚至沒有固定像樣的辦公地點,都是在國會大廈的地下室。馬歇爾走馬上任,磨破嘴皮,才給他在地下室找了一間獨立辦公室,20英尺見方!工作條件差,工作更是艱苦。大法官們一年裏有一半時間都是在路途中本迫於各地,有人受不了白天馬車的長途顛簸,夜裏農村客棧的簡陋寒涼,甚至辭謝大法官這樣的高位。因為當時國會立法,大法官們必須將更多精力放在全國巡回審理中!
強大的國會推翻了1801年馬歇爾的這個司法案件,與此同時,大法官們又被迫重新踏上長途奔波的路程。
馬歇爾沒有即刻做出反應,他似乎服軟了。。。
哪裏有那麽簡單啊。
1801年過去了,1802年也過去了,1803年2月,沉默的首席大法官馬歇爾曆經韜光養晦,一定是確認自己江山坐穩,於是宣布開審“馬柏裏告麥迪遜案”。
搜集了多方證據的馬柏裏信心滿滿,在法庭證明確實存在這麽一份任命書。那是當然,大法官馬歇爾就是當事人啊,可他不能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不能站到證人席上作證,遺憾。也是天意吧,當時在場還有一人,馬歇爾的弟弟,他正好去找哥哥就目睹了這任命書簽署的過程。
案情確定,律師結辯,要求最高法院根據“1789年司法法案第13條”發出強製令,強製現任國務卿完成這個行政動作。被告方理應也做一個答辯,但是沒有。也許,他們料定結局,坐等強製令呢吧?
吃瓜群眾們饒有興趣地等待下文,這畢竟也是民告官,進而言之是馬歇爾審麥迪遜,首席大法官會如何結案呢?
橡木錘一敲,馬歇爾這樣說——
沒想到吧?原告被告在場的圍觀的,都沒有想到!
隻見馬歇爾徐徐道來——
憲法規定,隻有在涉及外國使節和州政府為當事方的案件,最高法院才有最初審理權,其餘的案子最高法院隻有受理上訴權。原告雖然有理,但是走錯了地方,他應該先上初級法院去告。
還有,前麵不是說,國會曾經通過“1789年司法法案第13條”,給了最高法院額外的權力,可以直接發出強製令嗎?馬歇爾說,這個“13條”違背了憲法,他不能同意。美國政府每個分支的權力都是有限度的,不能違背憲法,包括“13條”。於是,馬歇爾就這個案件宣布“1789年司法法案第13條”因為違憲予以取消。
他說:“必須強調,認定什麽是合法,這是司法分支的職責範圍”。接著說,最高法院有權監督和判定白宮——行政分支他們的行為是不是合法;也向國會——立法分支宣告:最高法院有權監督和判定他們的立法是否合法。
從此,最高法院第一次明確了自己的位置,它不是放大了的地方法院,不會給雞毛蒜皮判定是非,而是解釋和判定法律。
馬歇爾先是駁回了馬柏裏,又拿自己開刀,做出了理性的驚世駭俗的判定,不僅在當時為原告馬柏裏和被告所接受,也使最高法院真正成為與其他部門平起平坐的獨立機構。他自己也因此名垂青史。
有意思的是,馬歇爾和傑佛遜還是八竿子能打得著的表兄弟,政治上卻是勢不兩立的對頭。他們之間的爭鬥是曆史上最著名的黨派之爭,但是,他們堅持理想,有鬥爭有妥協,合力造就了美國的憲政格局。
家裏正好有丹尼爾布爾斯廷(DanielBoorstin)的《美國人》三部書,他在其中建國曆程中說過:“這個新國家相對來說沒有什麽沙文主義,因為不存在廣泛的強烈的或善為自己打算的民族精神。。。。”
“這個新國家還有另一個長處,他對自己的多樣化流動性和文化領域的混亂狀態泰然自若。。。他們很幸運,沒有什麽皇家學會和國立學院之類,把文化澆鑄成應該予以尊重的模式,當然削弱了爭論和區別不同思想的能力,文化資源分散,政治勢力不穩定,以及持續的分離主義傳統”
他說得很有道理,很值得深思。
謝謝,你提供了有趣的文章,大家才有了討論的空間。尤其沒有VM搗亂。其實法律問題是我知識結構上最短的一塊板,見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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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是說執行問題,還像有一總統不遵守有關法院關於印第安人遷置判決。
但然著樣做會付出政治代價,現在由其如此。
就象一個學習唐詩的,誰不知道‘床前明月光“?
石頭村 發表評論於 2020-11-10 08:47:37
好文,應該讓今天的大法官看到。
這個說得很清楚。現在我明白您的意思了。同意。讚詳細分析。
那就再借鹿蔥網友的地盤說幾句。馬歇爾大法官明智的將最高法院的地位確定了,而沒有越界,確定了三權分立的框架。但今天的最高法院權力越來越大,其實就在於後來的大法官們,尤其是最近幾十年將權力逐步擴大。譬如最近去世的RBG和前幾年去世的Scalia大法官就基本上代表兩極。Scalia大法官代表古典法學,而RBG則是進步法學的代表。關於最高法院的地位及其社會角色可以參見我大法官提名時寫的一篇短文。https://blog.wenxuecity.com/myblog/76925/202009/29337.html
但在今天進步法學已經逐步占領了法學界,可以說忠實於憲法的法官越來越少。舉一個最近的例子。大選期間選法官,有一個競選者的團隊給我發message,居然明確提出該法官主張按種族判案。不知法律何在。所以我才強調要像馬歇爾大法官一樣,回到法律的本源。
比如擁有那麽多女權主意者的民主黨沒有一個同意彈劾實錘撒謊、實錘通奸的克林頓。
而且博主寫得非常有趣, 我想象那些大法官顛馬車就想笑! 悲催的馬大人。
例如?
我(吃瓜群眾)學習了。
學過案例,和真正理解其中的精髓並遵循是不同的。就是因為今天在某些大法官身上看見了另外一種趨勢,我才強調這點。
Marbury v Madison是美國幾乎所有法學院憲法學的第一課。沒有一個美國律師或者法官不知道這個案子的。當然,唐人街的華人大律師們就難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