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院的故事

一群天真,善良,正義,樸實,博學,性格各異,夢想不同的大學生考入了國內第一流的法學院,麵對友誼,競爭,愛情,機遇,內心,學業,擇業,他們的選擇和收獲,如童話一般美好,作者用優美的文字,浪漫的風格,傳奇的故事,講述一個個動人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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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院的故事---華山論劍

(2014-05-30 15:00:16) 下一個


在王穎和孫堅工作的律師所,他們共同承擔一起少年犯的案子。孫堅負責調查少年犯的同學,大家反映這個少年犯平時很老實,家境也不錯,愛打電子遊戲,但是大家都不知道為什麽他會搶劫他人物品。羅誠律師詢問巡警,被劫少女並沒有受傷,財務也沒有損失,可能是一起未遂搶劫案。王穎跑到派出所,拖表姐到檔案室中複印了案發當時的筆錄。羅誠律師詢問法庭記錄,答案是沒有任何筆錄。

律所,王穎和孫堅激烈地爭論著。

他們兩個人在模擬開庭的場景,孫堅是檢察官。王穎是少年嫌疑人的辯護律師。

華山論劍,誰主沉浮?

孫堅說:“法庭認為“少年的利益依賴家長和管教人員來保護。”青少年法庭可以考慮,但不是義務,去允許律師代表少年。特別指出的是,父母與兒童會有衝突,法庭有裁量權,但不是義務。相關的,法庭拒絕一個建議:“程序正義要求兒童有權谘詢。”法庭認為他們可以代表孩子的最大利益。”

王穎說:“我不同意這種說法。執法人員不能做兒童辯護人,在司法聽證中,事實上,是一個逮捕官員或者目擊證人來反對孩子。法官也不能代表兒童辯護,他與執法人員沒有實質性區別。”

羅誠說:“法庭認為他們已經告訴小孩和家長可以請律師,但是他們沒有任何行動。”

王穎說:“家長也許不知道自己麵臨怎樣一個後果。一個犯罪程序中小孩非常有可能被認為是“少年犯”並且被關起來,失去自由很多年,麵臨一個嚴重的犯罪指控。青少年需要律師來幫助解決法律問題,符合技術要求,確保他是否有一個法定辯護去準備或者提交,案件的每一步都有一個引導的律師來幫助他。律師可以幫助調查和請願;作為法人代表,照顧到小孩和代表他們的利益;收集法庭信息和得到支持;幫助收集信息來支持孩子。”

孫堅說:“律師是程序正義的基本要求。一個犯罪嫌疑人有權麵對他人的指控,交叉檢驗目擊證人,提供證據和證言,不受有偏見或不可靠的證據的影響。麵對無數不利的證據,隻有一個有競爭力的律師可以維護當事人的權利。信息量大和很多司法程序有技術性,很少成年人沒有經過司法訓練可以理解其中的規則。少年兒童更不能理解他們。法律文書中充滿了法律術語,即使進行類比也會出現偏差,沒有判決的事實分析,法條的法理解釋,民眾無法向公立權利挑戰,仿佛聽天由命是他們唯一的選擇。有些膽小怕事的人走後門,托關係,甚至賄賂司法工作人員,就是擔心法製的不健全,擔心法律會損害他們的生命和財產。”

王穎說:“這個案子至始至終都沒有律師出場,但是孩子還是被判刑了。他可能自己都不知道犯了什麽罪。”

羅誠說:“法官沒有任何法庭記錄,說是為了保護青少年的隱私權,所以要把一切的過去埋葬起來。但是,這讓我幾乎無法上訴,沒有卷宗,我根本無法知道當時孩子在法庭上是否承認,是否有其他證據,證人,甚至警察的口供是什麽。這個案子的相關信息太少,讓人無的放矢。”

王穎說:“你有沒有見過當事人,或是他們的父母?”

羅誠說:“小孩告訴我,他沒有承認。父母告訴我,被害人沒有出庭,孩子不承認,僅僅根據警察的報案記錄,法官就判定孩子三年徒刑。”

王穎說:“如果法庭有記錄,律師在場,法庭的公正性就可以加強。事實的確認,證據的規則,反駁證人,交叉提問,罰款行為還是長時間看管,這些都需要律師的參與與指導,因此少年及成年人需要相同的安全保障。在所有案子中,青少年需要律師為他們說話。麵對法庭強勢力量和孩子無知造成的力量懸殊的危險,如果沒有對當時的情況有確切的知識,當事人很可能會答非所問,或迫於壓力,胡亂回答。”

孫堅說:“法庭之所以隻告訴孩子可以請律師,是因為害怕律師的正規性會破壞對青少年的救助。”

王穎說:“不正規的程序和救助青少年的目的沒有必要聯係。律師恰恰幫助青少年,雖然這不是唯一工具。但是因為任務的正規性,可以給顧客更多幫助,這比工作負荷重的社會工作者好很多。”

孫堅說:“這個案件的關鍵是當事人拒絕了律師的幫助。法庭認為當事人完全明白自己有權利找律師。”

王穎說:“在司法係統中,青少年找律師存在著盲目性的選擇。而且,很多司法經驗顯示,當一個少年成熟到可以意識到需要找律師,法庭才給找一個,這是不能滿足少年的司法權力的。”

孫堅:“你的意思是說,法庭應該指定律師辯護,而不是僅僅告知當事人有權請律師這樣空泛的說明。事實是,當事人和他的父母能在最初的聽證中得到通知。但是,據說,80-90%父母決定放棄律師並簽署了名字。“

王穎說:”他們不知道自己所做行為的後果是減少程序的公平保證,缺乏律師在涉及的少年法庭時采取合適的方案,準確的事實發現可能存在種種問題。”

孫堅說:“法警證實說當事人的父母被告知在少年庭中可以有律師,但是他們沒有向法庭提出要求。”

王穎說:“父母擁有這種知識並不意味著放棄使用律師的權利,也許他們是考慮律師費昂貴,也許他們不知道律師的重要性,也許他們對司法存在懷疑,但是法庭為他們指定一位律師的義務並不能由當事人承擔。”

王穎接著問少年嫌疑犯的父母:”你能將當時的情況大致說一下嗎?“

任力是任小強的爸爸,他皺著眉頭說:“李霞,案件的受害者,是個十二歲的女孩,並沒有傳來作證人,小強的媽媽問法庭為什麽原告不出庭,法官回答說”她不需要出庭。”小強被逮捕後就從未被問過話,小強在法庭上沒有承認自己搶過錢。 為了這個理由,我們不能認為小強就已經對管教人員認罪。就像上麵所述,沒有人向小強 和我們建議保持沉默,也沒有人建議他們如果自認其罪將導致監禁。”

王穎問:“為什麽法官不像當事人說明他們的權利哪?“

孫堅說:”法官的目的是發現真相。希望當事人能夠真實的說出發生的一切,包括自願認罪。法庭認為個人待遇的必要彈性應該被一種法規加強,也就是說不要求一個法官建議一個少年有特權反對自我認罪。”

王穎說:“法官在法庭上不建議一個少年反對認罪,不希望原告停止自願認罪。但是逮捕少年犯的警官應該在逮捕時告訴他你有權保持沉默,你所說的一切將呈堂證供。“

孫堅:”很多犯人在法庭會認罪。那是因為他們的良心受到了譴責。他們甘心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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