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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辯與日本人打官司 引子
2. 自辯與日本人打官司 準備起訴
3. 自辯與日本人打官司 正式起訴
4. 自辯與日本人打官司 首次庭審
上篇寫首次庭審時,肯定有人提出疑問,這麽一樁證據確鑿、鐵板釘釘被告必輸的官司,他為何還要請律師?最大的可能性也隻能拖延或者不還沒有還款日的那兩筆借款,這兩筆與第一筆相比,小巫見大巫,還要支付律師費,他並得不到多少。
一開始,我自己都覺得奇怪。所以上篇也寫道,直到走進審判庭之前,我都以為K會像我一樣自辯。
不出所料,首次庭審法院就判決被告必須歸還所有借款。
律師並沒有立即表態,隻是說要和當事人商議之後再答複。
K請律師,絕非心血來潮,憑他幾十年混跡在商場和官場的老練,不會輕易在一件小事上栽跟頭的,他有他的企圖。
之後發生的事,我在第一篇埋有伏筆,不知哪位細心的讀者都出來了。
【這位日本人還主動押了一塊碩大的有點像橢圓形但又有棱角的Ruby(紅寶石)做抵押。據他說這塊Ruby是日本一家神社佛像上的眼珠,很貴重,屬於重大財寶。押給我做信物,但我絕不能出售。我對這塊Ruby完全沒有在意,一則那時我手頭比較寬裕,二則也相信他一定會還錢。畢竟已經認識了這麽多年,他也是有臉麵的人物。】
確切地說,是超過還款日之後“主動”托朋友押給我的。
一塊和此形狀類似的紅寶石
但顏色卻是接近這樣的(紋路要比這細膩)
當朋友拿出來給我看時,憑我對珠寶的認識,我第一反應就是一塊紅色的大理石。
大約是2008-2010年,我幫一位上海的朋友做過珠寶生意(包括高級手表等)。就是在日本購買款式漂亮的二手珠寶飾品,然後朋友在上海出售給一些富裕階層。
眾所周知,日本的泡沫經濟年代,富豪遍地,他們到處大肆炒賣樓房、購買奢侈品,過著紙醉金迷的生活。隨著泡沫經濟的崩潰,日本人才從迷夢中驚醒,很多失去了財富的”富人們“開始拋售手中值錢的物品。日本人的審美情趣比較高,他們擁有的珠寶,無論是質地還是款式,都是一流的。並且日本人對物品的愛惜,看起來並無陳舊感,即使過了二十多年,依然比國內的珠寶品位要高的多。也因為折價出售,價格相對便宜,因此二手貨在國內受追捧。據朋友說,不少上海人靠倒賣日本二手珠寶掙得盆滿缽滿,也誘惑他加入此行列。
幫人倒騰珠寶,自己不具備一定的知識肯定不行。我自己網購了不少書籍,一邊自學,一邊由朋友指導,竟也掌握了不少。還因此認識了日本珠寶行業的一些朋友,由朋友帶著,參加了東京Big sight(東京國際展覽館)舉辦的全球珠寶展。這個珠寶展每年分春秋兩季舉辦,在世界上也是數一數二規模,隻限業內人士參加,要憑身份證明才能入內。我還由此也成了“業內人士”,每年都定期收到Big Sight的邀請函,一直到今天(去年因疫情停辦)。
這也是為何我每次去淺草橋都愛逛珠寶飾品店的原因(第一二篇均有描述)。
很不幸,K遇到了半個行家的我。
不過那時我還當他是朋友,並沒有多想。但朋友把“紅寶石”拿出來時,我一看那顏色(不是深紅,當然也有其他紅色的高級寶石),那純淨度(不是顏色均一,而是略帶紋路),以及透明度(幾乎沒有透明度),就笑了笑說“這是紅寶石?大理石吧,比較高級、細膩的大理石而已,估計在淺草橋可以賣個上萬日元”。
朋友解釋到,K說這是鑲嵌在日本一家神社某尊佛像上的眼珠部分,屬於國家重大財寶,價值極高。
我問,有沒有鑒定書或神社的證明?答曰沒有。
沒有鑒定書,如何判定它就是紅寶石?又怎麽知道價值幾何?
這塊石頭,如果真是K所言的紅寶石,按它的大小(約有我一個手掌大),該價值連城了!更不可能隨便拿出來(國家重大財寶)抵押給外人!
K還特地囑咐朋友此物千萬不可出售。
既然不可出售,與一塊石頭又有何異?難道每天盯著它就能生出錢來或者填飽肚子?
所以,我壓根就沒把這塊“寶石”放在眼裏,隻當它是一塊石頭。
K也不是笨人,得知首次庭審的結果後,開始琢磨下一步對策。
第一次庭審結束後,我就每天等待第二次開庭的通知。
約一周後,收到了法院來函。
我打開一看,肺都要氣炸了!
居然是K提交的“證據”!
1.K居然找到了十多年前(對於17年而言),我剛來日本時他曾經給我轉過一筆二十萬日元的銀行單據!(時隔這麽多年他還能保存,足見此人心思有多細膩)
K所言,這是他曾經給過我的一筆款,應該從借款中扣除。
TNN的,我當年幾次飛北京,一半都是為了他的事。就這麽點錢,飛機票都不夠,更不用說在北京的各項開銷!他真好意思寫出來!
2.重點還是在石頭上
K說,他曾經抵押過一塊寶石給我,付了一張寶石照片複印件,竟然還有收據!我一看所謂的收據,又氣又好笑:這是以我朋友的口氣寫的,說他(朋友)從K處收到的寶石交給了“我”(墨脈)!但筆跡分明是K的!隻不過落款確實是我朋友的名字和地址。
K強調,必須我先把“寶石”還給他,他才把款還給我。
看到此,我就知道他有打啥壞主意了。
我立刻打電話給朋友,問收據一事。朋友一聽也氣壞了,說他從來沒給他寫過啥收據,那個地址和姓名是因其他事情留下的,沒想到K竟然在空白處以他的名義寫了所謂的收據。他絕不會認,本來也不是他寫的。
我告訴他,我是相信他才把錢借給K的,按道理應該由他出麵向K要款(之前朋友也確實問過幾次,K每次都說快了快了,卻都是不了了之),但考慮到收據都是寫給我的,所以我直接告他最有效。但我自從借錢給K之後就再也見過他,更沒有“從K手中”收到過任何東西!這塊爛石頭,就根據K說不能出售之類的,我根本就沒要,一直在你手上!
朋友這時也恨透了K,我這麽一說,他立即明白了。叫我第二次開庭時把他電話告訴法官,他直接跟法官證明這塊石頭與我沒有絲毫關係,一直他拿著。
說實話,K不提,我都忘了還有一塊石頭。四年多了,我從來沒看過一眼。
第一次仔細看,發現居然還掉色!艾瑪,這分明就是一塊由粉末合成的石頭嘛!還紅寶石,當我是三歲小孩?!
我胸有成竹,知道如何打敗他了。
(精彩待續)
如果K四年前就要求我寫收據,我是不可能寫的,因為我一眼就能看出並非“紅寶石“,且K自己也沒有任何書麵材料可以證明其為“紅寶石”。我曾經為自己的一塊翡翠作過專業鑒定,做珠寶生意時見過太多鑒定書,我很明白鑒定書必須和物品相一致。並且款已經借給他,我不會給自己下套。
退一萬步就算我認可是“紅寶石”,且留了字據給K,依舊不能判定其真偽,因為K還是拿不出任何證據證明。我可以說當時誤信了他。並且他也拍了照片留底,把照片與實物一對照,按照現在的科學技術,完全可以證明是同一件物品。
我借錢給他在先,他“抵押”在後,按照法律條文,也應該他先還錢而後我再還物(我就是留字據也不會蠢到先還給他物品再收回借款)。他的這項要求,根本行不通。
K不還錢,墨將K告上了法庭。K請了律師。墨自己辯護。墨是原告,K是被告。
過了第一次還款時間,K沒有還錢意願,通過共同的友人,想把”紅寶石”抵押給墨,條件是不許出售。該抵押行為K,友人,墨三方沒有同時在場,K與友人口頭協約,友人向墨轉達。墨在當時看了”紅寶石”對友人說,此物為贗品,不能作為抵押,於是友人帶回,由友人代為保管(一直在友人手上)。
K偽造友人文書,文中說從K處領到”紅寶石”,轉交給了墨。k說要想追回借款必須先歸還”紅寶石”。
時間過了4年半,墨第二次看了該的”紅寶石”。居然還掉色。該爛石頭一直在友人手上。
K的想法就是”紅寶石”被掉了包。不承認該掉色的”紅寶石”為4年前的紅寶石。以此為理由不但拒絕還款,還可以向墨追繳差額。這樣的話原告變被告,被告變原告了。
美美的算盤。
(如果該大理石在以質權作為抵押時,K和墨有質權(抵押)協議或者協約雙方簽字的話,坑就挖好了,墨隻能認栽,即使墨上告,K就認準被掉了包。該糾紛還真就陷入了泥潭)
那麽,墨該如何反擊呢?
我都覺得自己真的能當偵探了。
歌手機上聽不見呢,回頭計算機再試試。
歌兒好聽,鼓掌!使勁鼓掌!
跟著長見識,期待續!:))
我大學時專業是日語,畢業後第一天開始就在日企上班,一直跟日本人打交道。即便如此,也覺得與日本人不能完全交心。
感覺與日本人文化不同,思維方式也不同。
即使語言通了。但是還有很多很多不通的地方。
K聰明一世,糊塗一時,他真的以為我是外國人什麽都不懂?他了解我的工作經曆的,也應該知道我不是那麽普通的一個女人啊。蠢!
看來你的朋友也是誤信了K,導致你借錢給K。
K具有私文書偽造嫌疑。如果確實,根據刑法159條,K會被刑罰3個月以上到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哈哈,你就躺贏了。K陪了夫人又折兵。K怎麽找了這麽個二百五的律師。
期待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