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並非世界新聞大國,卻在新聞立法方麵創造了世界第一。紐約時報中文網4月3日以《世界第一項對“假新聞”的禁令》為題,報道了我國最近這次新聞立法活動。
國會立法,自有其正當性。憲政國家,人民授權代議士製定國法,以保障公民權利,打擊違法犯罪。事實上,虛假網絡信息成為新聞公害,確實需要依法治理。我國的通信與多媒體委員會針對4千多個傳播假新聞的賬號已經采取了行動。
既然已有官方執法行動在前,還要對“假新聞”立法在後,那是不是反過來說明,此前的官方執法,是無法可依的非法行動?如果是有法可依的行動,那麽現在還要再立法,是不是重複立法、重床疊架?中國作家茅盾在他一生中創作的唯一劇本《清明前後》第五幕寫道:“重床疊架的法令,何嚐不嚴密堂皇,然而,解決了問題麽?”
法律的程序正義,掩蓋不了民眾的恐懼。對“假新聞”立法處置,難免讓人陷入恐怖迷思。上述紐約時報中文網的文章稱;“頒布這項法律的目的是在選舉前壓製異議。”這縱然不是公道的結論,也可能是事出有因的判斷。
值得警惕的是,假新聞立法有可能破壞新聞自由這一普世價值。根據教科文組織大會的提議,聯合國大會於1993年12月宣布將每年的5月3日定為“世界新聞自由日”。新聞自由是受聯合國保障的自由,也是全人類新聞事業追求的終極目標。任何對此進行限製的立法,都有可能成為“惡法”,最終遭人唾棄。惟其如此,中國迄今沒有頒行《新聞法》,似可認為是一種謹慎而負責任的態度。
此外,對所謂“假新聞”頒布禁令,也有可能束縛新聞工作者的手腳,使國家的新聞生產,陷入萬馬齊瘖的境地。未經證實的新聞,未必就是假新聞。新聞的真假,應該由時間來考驗與篩選。如果攝於法律的威嚴,人們都沉默,不說話,不發表意見,輿論局麵沉悶,這就違背新聞立法的初衷,走向良好意願的反麵。
影響政局穩定、破壞公序良俗和國家安全的假新聞固然要打擊,人民的知情權、選擇權也要充分保證。在這樣一個多元化的時代,新聞受眾既需要馬新社(BERNAMA)的“真”新聞,也需要類似美國洋蔥報(The Onion)那樣超現實主義的“假”新聞。動輒刑之於法,善待新聞媒體將淪為空話。連極權主義國家朝鮮,最近都向韓國記者道歉,說明對新聞業需要恩威並施,不可一味打壓。
立法要有善意,不能因為法律主體的正當性而無視民眾的恐懼性。在強調正當性的同時,但願能最大限度消除法律客體的恐懼性。
見刊《中國報》2018年4月5日C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