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rlotte Yee v. Hilda Solis (DOL)
Case No. C-08-4259
原告 Yee 女士任職聯邦勞工部 (Department of Labor) 勞工統計局(Bureau of Labor Statistics) 在三藩市單位的經濟學家20年,後五年而且是行政人員(manager)。2000年代初,她按照 29 CFR1614 程序向勞工部的民權科投訴上級性騷擾和歧視。2008年9 月,她向聯邦法院呈遞訴狀。2010年1月初,她修改訴狀,加入 Constructive Discharge (CD). 原告一直自任法律代表。
CD 是指任職環境對原告非常不利,逼得主動辭職,然後在訴狀中要求被告背負法律責任、賠償原告的損失。法律界人士一般同意證明這個 claim 非常困難,除非原告有同事作證支持,或是提出充分證據說服法官和 jury,原告的主動辭職是有具體理由的、是被逼的;不辭職也肯定會被開除。
2010年1月22日,被告呈遞 Motion for Summary Judgment (MFSJ). 同日,Yee 呈遞回應,要求法院作出 bench decision, 即是不開庭聆訊,自動放棄了在法庭上對質被告的寶貴機會,任由法官根據紀錄作出判決。(正確程序是 Yee 在一個月之內呈遞 Opposition, 提供充分的、有力的 evidence of record, 具體地逐一指出被告 motion 的錯誤和漏洞,向法院反對被告的 motion.)
三個月後,女法官判決 Yee 敗訴。法官甚至認為Yee 臨時加入 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Act 的 claim 不具說服力,乾脆漠視之。
Yee 馬上上訴。等了一年十一個月,上訴庭決定維持原判。(Case No. 10-16376. US Court of Appeals, 9th Circuit 2012. 等了幾乎二年長,是因為上訴庭進行 review de novo, 從新審查。可是結果還是不利於 Yee.)
Yee 的錯誤和大多數 pro se 一樣,以為自己能寫英文,便能打官司。他們不明白,任何成年人都可以打官司,但想打勝官司需要特殊技能。
他們不明白 discovery 的重要性,以為自己寫進 complaint 便是證據。其實,訴狀中的控訴文字是 self-assertion, 是未經證實的 allegations. Self-assertion (自說自話)是非常脆弱的證據, 必須有旁證、物證、 evidence of record 支持,得到法官和 jury 的認同才站得住腳,而 evidence of record 則要靠 discovery 取得,並在 Opposition to MFSJ 中指出,務求法官正視。如果初審法官窩囊,原告也有較好的機會在上訴時獲勝。
Yee 女士既然沒有進行 discovery, 代表被告的聯邦司法部的律師看出大漏洞來,在MFSJ 反覆強調原告的 allegations 沒有證據支持,女法官同意被告的論證,接納動議,寫判決時根本是舉手之勞。
Yee 女士可能誤解了法官的角色。1969年公映的電影 Z (港譯"大風暴")展示了希臘的法官兼任檢察官的職務,法官負責調查案件,蒐集證據,判決得失。但是,美國的法官和 jury 則隻負責根據原告、被告雙方呈遞的 evidence of record 作出判決。原告不能指望法官瓜代蒐集證據。
順便說:Yee 女士以 luvdata 網名在網上一度十分活躍,一邊抨擊山姆大叔的腐敗,一邊給網民諮詢。筆者曾向她請教,印象是答非所問,十分情緒化。她的慘敗是意料中事。
以下是網上有關 Yee 女士的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