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提醒我說,投資不僅僅是要抓住買的時機,也要抓做賣的時機。
我一想,這句話挺有哲學的,挺有道理的阿。於是上網做了一些調查研究。研究發現美國有一條法律規定: 若地主出售房產,若在一定期限內購買另外的房產,則無須交當年的資產增值收入稅。
我一想,這是一件大好事阿,這不正是最好的滾雪球稅法嗎,而在滾的過程中無須交資產增值稅,這資產就會越來越快滾大嗎?
比如說,三年前我買了兩個房子,每個房子買入價十萬塊錢,總共二十萬塊錢。到今年賣出這兩個房子,每個房子賣出價是十五萬塊錢。每個房子增值五萬,總共增值十萬。按照稅法規定,若以這十萬塊是當年的收入,需要報當年的稅。可是根據滾雪球法律,若我在當年買入另外一個價值三十萬塊錢的房子,我則當年不用交這十萬元的收入稅了。
真好,美國萬歲,美國的地主的真辛福。這樣我們可以把幾棟小房子換成成一棟大房子,把幾棟大房子換成商業房而不用當年交稅。
等到老了要套現的時候,再把大房子換成幾棟小房子,再慢慢地一棟一棟賣。每年賣一棟,隻需要交那一小棟房子的增值稅。太棒了。
我幸福地把這法律告訴我加拿大的會計師,他一盤冷水澆在我的頭上。
“這是一個稅物陷井!” 會計師斬釘截鐵地說。
我看了他半分鍾,不像是開玩笑的樣子啊。於是疑問道:
“可是窮爸爸和富爸爸的作者都這麽說,而且還寫入他的文章了?”
“那是對美國人說的。”
“啊,還有國籍歧視?”
“這不關國籍歧視,可是因為你是加拿大人,需要同時考慮,美國的稅收政策和加拿大的稅收政策。是的,對美國人而言,在一年之內房子一買一賣,可以抵消部分的房產增值稅。和加拿大卻不可以抵消這個房產增值稅”。
“舉一個例子,2010年前你化十萬元錢買了一個房子,到2013年房子值15萬,你把他賣了,又在2013年另外買了一個十五萬元錢的商業房。2013年報稅的時候,雖然房子增值了五萬,但在美國根據滾雪球稅法,你不需要報這五萬塊錢的收入,而在加拿大,你卻需要把這五萬塊錢的收入報稅,按邊際稅率30%計算,總共需要交給加拿大政府一萬五千塊錢。到了2014年,假如你原價把那商業房子賣了十五萬元錢,就此收手不再買房子了。在美國,因為房產累計增值稅五萬塊錢,你需要在2014年為五萬元錢收入報稅,按邊際稅率20%計算 ,總共需要交的美國政府一萬塊錢,因為商業房沒有增值,2014年你不需要給加拿大政府繳稅。所以總共算下來,房子增值了五萬,交稅要交二萬五,邊際稅率達50%。”
“這也太可怕了,稅怎麽會這麽高呢?”
“是啊,這也是為什麽說那條稅法對加拿大人而言是陷阱,不小心就掉下去了。”
“怎樣才能不掉下去?”
“盡量不在當年買賣房子。舉同一個例子,2010年前你化十萬元錢買了一個房子,到2013年房子值15萬,你把他賣了,當年不再買別的房子了。2013年報稅的時候,房子增值了五萬,在美國你需要報這五萬塊錢的收入,按邊際稅率20%計算,總共需要交給美國政府一萬元錢。而在加拿大,你也需要把這五萬塊錢的收入報稅,按加拿大的邊際稅率30%計算,總共需要交給加拿大政府一萬五千塊錢,但是因為美國己經交了一萬元錢的稅,最後隻需要交五千塊錢給加拿大政府。所以總共算下來,房子增值了五萬,交稅要交一萬五,邊際稅率達30%。省稅一萬塊錢。”
"哦,終於明白了,看來無論幹什麽事都要找個明白人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