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文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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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安樂死立法何以難產——《我要安樂死》(修訂版)讀後之三

(2021-06-07 08:22:01) 下一個

 

香港安樂死的立法何以難產

     香港全身癱瘓的鄧紹斌在病床上痛苦地煎熬12年,並多次尋求自殺結束自己生命沒有成功時,在電視上看到一位境況與自己類似英國43歲婦女,經申請獲法院裁定有權結束自己的生命。於是,他於2003年先後寫信給香港特首董建華和香港60名議員,要求“在立法會上提出議案討論,在人權法內增加可選擇死亡的條文。”信中除陳述自己尋求安樂死的理由,還指出:“在美國、英國、荷蘭、澳洲等先進地方,已經有類似我這種個案得到通過,為什麽不能在知識水平已與這等國家並駕齊驅的香港存在呢?”
但是,從他給董特首和立法會議員寫信,直到他2012年病逝,香港始終沒有對安樂死合法化進行立法。從網上得知,到目前為止,除了上麵提到的4個國家以外,在世界上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和地區有瑞士、比利時、法國、德國、西班牙、奧地利、希臘、丹麥、瑞典、盧森堡、愛爾蘭、芬蘭、挪威、加拿大、韓國、台灣、印度,總共有21個國家和地區。人們不禁要問,為什麽在政治經濟和文化都堪稱先進的東方明珠香港,安樂死合法化卻遲遲難以實現?  
      從鄧紹斌《我要安樂死》一書中,我們可以找到一些答案。因為該書不僅真實地記錄了作者在病床上所經曆的十多年的痛苦煎熬,也描述了他在訴求安樂死立法過程中的種種遭遇,特別是他把香港立法會發給他的兩次討論與安樂死有關的會議記錄(節錄)附錄於書中,這就使我們對香港何以不能通過安樂死合法化有了一些具體了解。
香港立法會早在2000年初,就討論過《在香港實施安樂死》的議案。這次討論主要是立法會要求香港行政當局對該議案發表意見,由香港衛生福利局局長代表香港政府出麵答複,表示政府不同意在香港實施安樂死。理由為:一,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任何協助、教唆、慫恿或促使他人自殺的話,都會被視為犯罪行為。”;二,“一直以來,社會上對於為準許安樂死而修改法例也有著強烈的反對聲音,因為此修改將容許以醫學為理由作蓄意謀殺。”
第二年,即2001年5月2日,香港立法會再次討論勞姓議員提出的《對臨終病人的處理》議案,此議案要義為“臨終病人的意願能否及早獲得充分照顧”,以及“促請政府關注本港對臨終病人的處理情況”。雖然勞議員聲明這不是提倡安樂死合法化的議案,但在討論中,仍然是圍繞安樂死問題展開,在反對安樂死的理由中,又增加了一條“隻有天主是生命的主宰,人類生命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因此,對臨終病人安樂死的訴求,再次把通路堵死。
        其實,香港當局在當時完全可以成立一個專題小組,由立法會議員、政府有關部門首腦和一些專家學者組成,就安樂死問題進行專題調研和考察,然後形成專題報告,進行立法討論和表決。因為在立法會提供給鄧紹斌的兩次討論記錄(節錄)中發現,與會發言人都對世界各國關於安樂死立法情況了解不夠,如代表香港政府的衛生福利局長在發言中,竟然說“以我們所有的資料,除美國的俄勒岡州外,差不多所有國家的法律均禁止進行安樂死”。實際上,瑞士早在1941年已經通過安樂死的立法,而丹麥在1992年通過《預立遺囑法》,澳大利亞則在1995年通過安樂死立法等,說明代表香港政府的衛生福利局長對世界各國關於安樂死立法情況缺乏應有的了解。而在勞議員的發言中,也竟認為2001年“荷蘭正式成為全世界首個可以合法地進行安樂死的國家”。顯然,從香港立法會提供的兩次關於安樂死議案討論(節錄)情況來看,與會者都是在對世界各國關於安樂死立法問題的進展缺乏掌握的情況下進行的。
其次,在兩次討論中,有人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視為金科玉律,用以反對安樂死立法,這也是讓人難以理解的。眾所周知,世界許多先進國家在立法和修法方麵都能與時俱進,連憲法都可以不斷修改,為什麽要把《侵害人身罪條例》視為神聖不可侵犯?至於用宗教理由來阻止安樂死立法,是否符合現代社會的立法原則?這是不是在開曆史的倒車?
     正因為香港參加立法會的人員對世界發展趨勢缺乏了解,抱殘守缺,認不清安樂死立法對社會發展和進步的重要意義,因此,麵對全癱病人鄧紹斌的安樂死立法的訴求,仍然表現出不思進取和故步自封,並且總是沿著改善病人處境的思路來思考問題,從而裹足不前。
翻閱鄧紹斌的自傳《我要安樂死》一書,我們不難想到到,站在全癱臥床殘疾人的角度,以及許許多多身患絕症而在生不如死中煎熬者的角度,他們對香港的行政和立法機構的奉因等此和陳陳相因的官僚主義態度,對那些有權有勢的一些官僚的抱殘守缺和麻木不仁,是何等痛心疾首!
       不過,應該指出的是,該書作者在書中提到香港醫院管理局主席胡定旭,他作為香港醫療機構最高負責人與香港許多思想僵化屍位素餐的官僚大不相同,他在媒體披露鄧紹斌個案情況以後,能夠深入病床現場,了解病殘患者的艱難痛苦,並立刻采取行動,改善全癱病人的處境,他在為《我要安樂死》一書的序言中,滿懷同情地指出;“生與死,雖然每個人都有不同的看法和價值觀,但是一個四肢健全而又健康的人,又怎能體會一個全身癱瘓,永遠不會複元的人的想法呢?霍金在香港科技大學的演講中說過,無論如何都要生存下去。這話沒有錯,但出自一個偉大的科學家口中,對一個沒有同等天分和地位的人,想法又會否一樣?在這個提倡自由、提倡人權的社會中,每一個人應否也有自己選擇的權利?當一個人已經完全沒有複元的機會,感到生命毫無意義,為何我們仍然不能給他一點最後的尊嚴,讓他去為自己的生命做出最後的抉擇?”試想,如果香港的當權者都像胡局長這樣有人文情懷而又有思想水平,那麽,香港的安樂死合法化還會這樣難產嗎?
        最後還應該指出的是,安樂死合法化立法,的確牽涉到道德、法律、社會習俗和傳統觀念等等一係列問題;而根據世界一些國家安樂死合法化以後的實踐經驗,在實際操作中也有主動和被動以及需要協助之分,也可能出現種種具體情況,需要不斷完善立法,但安樂死立法是世界發展進步的趨勢,是人類向文明邁進的潮流,因此,當權者應該高瞻遠矚,不斷更新觀念,為推動社會進步作出應有的貢獻。
                                                                                            20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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