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錚公告:向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舉報
王旭光涉嫌裁定濫用職權罪
現特決定將王旭光涉嫌“裁定濫用職權罪”的舉報信提交最高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
為加大舉報力度,現需將去年的聯名人變為共同舉報人身份,特要求各位積極參加。去年沒有參加的戰友這次也可以參加進來。
共同舉報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證複印件並簽名。為保證參加人身份證複印件的使用安全,請在身份證複印件上注明“僅用於王旭光違法舉報”,然後簽名,並用快遞方式寄往如下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88號soho現代城5號樓1610室
收件人:王錚
電話:010-85802966,18201127393(值班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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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持續開展的“依法為薄熙來翻案的民間理性活動”(活動截止時間:薄案翻案之日):
【依法為薄熙來翻案的民間理性活動】 9月22日,懷著對四中全會“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期待,薄案關注者們自發組織了以本人身份證號碼、聯係電話、真實姓名為聯名方式的公民活動。
該活動是通過依法追究薄案主審法官王旭光枉法判決責任的方式,為薄熙來翻案做十分理性的努力。有意願參加本聯名活動的朋友,請將您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聯係電話,發給本次活動的聯絡人周女士或王錚老師。 聯係方式: 周女士:電話13857508887;郵箱874001587@qq.com; 王錚老師:電話13810849783;郵箱wangzheng1954@163.com。
本次活動隻公開聯名內容,不公開聯名人信息。活動進展由聯絡人負責向聯名人及時通報。
活動截止時間:薄案翻案之日。聯名內容如下: 強烈要求免去最高人民法院WXG副庭長、審判員職務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6月2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了任命王旭光為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副庭長、審判員的決定。但2013年9月22 日,我們清楚地看到:王旭光在對薄熙來案件的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已明顯構成“裁定濫用職權罪”。
事實如下:
1. 明知合議庭構成違法,卻帶領非法合議庭強行判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的合議庭組成方式,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製度的決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薄案的第一審合議庭必須有人民 陪審員。且法律規定人民陪審員製度規定“人民陪審員同法官有同等權利”,“合議庭中人民陪審員所占人數比例應當不少於三分之一”。但濟南中院連續五天的庭 審中隻有審判員,沒有任何一名陪審員。因此,薄案一審合議庭事實上根本沒有合法性。而王旭光作為該案審判長及法院副院長,完全有義務組織陪審員參加合議 庭,但其卻故意剝奪代表民意的陪審員權利,進行違法審判和判決。
2. 所有證據依法都不能定案,卻強行定案 根據《刑訴法》第59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被告薄熙來曾屢次 強烈要求所有罪名的關鍵證人穀開來其出庭作證,但卻被穀拒絕。那麽,根據《刑訴法》第59條,穀開來證言未經被告人“查實”,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刑訴法》第60條第2款規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穀開來在尼爾伍德案件中已被鑒定為“患有精神障礙”,即“精神上有缺陷”!而其作為一名知名律師,舉報自己丈夫有罪時所表現出的輕鬆與興奮,更證明其當時 已“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因此,穀開來在此案中依法不能作為證人。 被告曾多次要求將威逼利誘下寫的自書材料作為非法證據排除,但王旭光卻沒有依法排除,違反《刑訴法》第54條。 五天的公開審理:所有指控都沒有物證,全是口供;主要口供都相互矛盾,前後不一;所有證人都是汙點證人,而關鍵證人依法根本不能作為證人,即所有證據依法 都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卻強行定案。
3. 被告根本不能作為“濫用職權罪”的適格主體, 王旭光卻肆意強加公訴人指控被告濫用職權罪是指被告以重慶市委書記身份實施的行為,但依據我國現行法律,任何一級黨委書記都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不是 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此,按照《刑法》第168條和第397條規定的“濫用職權罪”的犯罪主體,被告不能作為該罪的適格主體。作為學者型審判長,王 旭光完全應該知道 這一法律常識,但其卻無視法律尊嚴將罪名強加到被告的頭上。 以上事實和法律,清楚證明:公訴人所訴被告的貪汙、受賄、濫用職權罪均不存在,被告薄熙來明顯無罪。但王旭光卻利用職務之便組織非法合議庭故意違背事實和 法律判被告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行為明顯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99條“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裁定濫用 職權罪】。上述行為均在公開審理下進行,直接造成了司法機關公開枉法裁判的惡劣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