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發表的《公報》,圍繞“依法治國”,提出了十分重大的任務 :“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加強憲法實施;深入推進依法行政”,隨後指出:“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健全憲法實施和監督製度,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製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製。”
其中“以憲法為核心”、“依憲治國”等提法以前較為少見,這次明確提出,無疑加強了“憲法”在中國法律體係當中的地位和作用。強調了憲法作為根本法,和其他次一級法律法規的關係——憲法處於統帥、總綱領的位置。這也和現行憲法第五條中“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的法理完全一致。
所謂“依憲治國”,當然不是為了搞憲政,而是為了鞏固和加強社會主義的經 濟基礎,——現行憲法的根基、其基本精神,就是維護社會主義的公有製,這也是很清楚的。值得注意的是,這一任務不僅十分重大,而且十分艱巨,執行起來阻力 重重,非常困難。因為中國最近三十多年製定的、構成中國法律體係多如牛毛、浩如煙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有許多都同憲法相抵觸,至少未能起到捍 衛憲法保護社會主義公有製的作用。這也就是說,在過去三十年,中國的憲法在一定程度上實際處於“束之高閣”和“被架空”的位置, 不承認這一點,就不能理解為什麽過去三十年中國的社會主義公有製不僅沒有加強反而極大地削弱;為什麽“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分配製度沒有得到完善反而執 行範圍不斷縮小、兩極分化達到完全無法容忍的地步;為什麽在極大的範圍內,“按勞分配”製度變成了“厭惡勞動、按資分配”的製度。不承認這一點,三十多年 的中國曆史就會變成一片空白或者被徹底抹黑。
為什麽中國憲法會處於實際上被架空、被束之高閣的地位?籠統地說,造成這 種局麵,是無產階級在三十多年激烈的階級鬥爭當中處於被動防守、節節敗退的必然結果。但從曆史的角度進行討論不是本文的目的。本文企圖分析的再具體一些: 憲法是被什麽手段架空的?——這個過程反映的應當是社會主義經濟基礎如何從製度層麵被敵對階級一步步 “改革”的麵目全非。
最經典的、也可以說最核心的例子,應當說是一係列將公有製切割為碎片的法 律法規的製定。如《公司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中相關條款。 2003年提出“要使股份製成為公有製的主要實現形式”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則起到了根本性轉折和推波助瀾的作用。當時的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毫無疑問沒有 把住關,應負何種曆史責任?
先看一下被架空的現行憲法(82憲法)帶有根本性的條文: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製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製,即全民所有製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製。社會主義公有製消滅人剝削人的製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
“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製為主體、多種所有製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製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
“第七條 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製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
這裏引用的“第六條”,明確了中國經濟製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 有製,同時定義了公有製“即全民所有製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製”,並且“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消滅人剝削人的製度”。引用的“第七條”,對 “國有經濟”,做了定義“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製經濟”——在馬克思主義經典理論中,國家代表工人階級和其他勞動階級行使權利,安排計劃、組織生產,所以本 質上還是全民所有製。總之,這兩條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全都可歸結為“公有製”或者“全民所有製”。也可歸結為一個“公”字,即馬克思說的“一個集體的、以 共同占有生產資料為基礎的社會(馬克思:《哥達綱領批判》)”。總之,現行憲法總綱中明確了憲法保護的對象是社會主義公有製,確保“共同占有生產資料”。
毫無疑問,所有希望恢複社會主義公有製的人們,都應當熟記這兩條,捍衛這兩條,把這兩條當作判定中國現行一切法律、法規是否違憲的根本標準。
那麽,這種“共同占有生產資料”在形式上是不是有什麽特征呢?可以說,“不可分割性”就是它的根本特征。
既然是“共同占有”,就排除了“個別占有”,否則就會出現人類思維所不允 許的“悖論”,就“一隻腳踏入了兩條不同的河流”。這就好比一堆分散的沙土,燒製成“瓷杯”,盡管原始成分相同,但已經不是分散的沙土,而是一種具有質的 不同的新物質。決定它屬性的是燒結在一起。要改變瓷杯的屬性,使瓷杯的元素處於分散狀態,隻有把它砸碎。被砸碎的瓷杯當然不能稱之為瓷杯,隻能稱作“一堆 陶瓷碎片”。同理,把社會上一定範圍內主要的原屬私人的生產資料所有權集中在一起,“共同占有”(注意是“生產資料”而不是“生活資料”),就形成了一種 全新的社會狀態,就像粘土燒結成瓷杯,有了新的屬性;如果認為已經被集中的生產資料所有權中某個部分屬於張三、某個部分屬於李四,即“共同占有”可以被切 割為各個相互獨立的屬於個人私有的原始部分,這就出現了悖論,就好像要把沙粒從瓷杯上分離了出來,這種“瓷杯”就不是“瓷杯”,隻能是碎片。同理,認為全 民所有的公有製可以被分割成分散的私人占有,原來的公有製就會像瓷杯一樣被砸碎、拆分,變成了分散、相互分離的、私有製的碎片。
再來看一下在資本主義世界已有一百多年曆史、曾在曆史上起到積極進步作用的股份製。
這種製度是指以入股方式把分散的、相互衝突的、屬於不同個人所有的生產資 料所有權集中起來,統一使用,自負盈虧,按股分紅的一種經濟組織形式。它的積極、進步作用,是可以快速推動資本的集中,使之成為一種社會化的即有可能被全 社會科學、合理、有計劃地加以利用的大資本。但有可能不等於可以無條件實現。因為這種資本社會化的形式與法律上承認資本的私人占有存在尖銳的矛盾。正如馬 克思所說:“在股份製度內,已經存在著社會生產資料借以表現為個人財產的舊形式的對立麵,但是這種向股份形式的轉化本身,還是局限在資本主義界限之內,因此這種轉化並沒有克服財富作為社會財富的性質和作為私人財富的性質之間的對立,而隻是在新的形態上發展了這種對立(《資本論第三卷》,黑體是我加的)。” 這裏麵至少包含著這樣幾層意思:股份製所表達的財富社會占有的形式是“局限在資本主義界限之內”的;股份製沒有克服並解決資本主義社會的基本矛盾——生產的社會化與私人占有的矛盾;股份製發展並加劇了資本主義社會的基本矛盾。
很明顯,股份製所反映的這種基本矛盾並不會因為前麵掛上個社會主義公有製的招牌而有所改變。
因為第一,承認國有產權(全民所有權)可以化分為股份就等於承認公共占有 的、統一的、憲法上說的“全民所有”的所有權是可以切割成分散的被個人(私人)占有的原始碎片,這等於從社會總體框架上承認了私有製是全社會的基礎製度 ——這就像我們前麵用作比喻的瓷杯,等於承認沙粒是可以從瓷杯被剝離一樣荒謬;第二,實踐全民所有的所有權化為股份製,是一個剝奪“全民”所有權的過程: 比如你是原某國營企業的職工,在股份製改革的過程中,買得原企業一些股票,但從此以後,你就等於承認了與原先的所有權分離。原先的所有權有多大?你擁有全 中國960萬公裏的土地,數萬公裏的鐵路,幾百萬家工廠,因為你和其他所有和你地位一樣的工人平等地擁有所有權、管理權,所有權、管理權,它使你終生免於 落入雇傭奴隸的境地,免於有可能喪失尊嚴、為五鬥米折腰、苟且偷生的境地。這種全民所有可以說是無價之寶。購買股權的價格再優厚,也不及它的萬分之一、百 萬分之一、千萬分之一。第三,改變了“國有”的性質,憲法定義的“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製經濟”有可能因為股份製而變化為國家占有生產資料的國家 資本主義經濟,是嚴重的違憲行為。
至此,我們研究了現行憲法的核心條款,指出了憲法被架空的狀態,即過去幾 十年裏,確實出現了許多同憲法相抵觸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其中包括一係列將公有製的國營企業股份化、證券化、碎片化的法律法規,這些都是依憲治國 不可逾越的、無法回避的、非常現實的問題。否則,“依憲治國”很可能淪為一句空話,成為將社會主義公有製徹底打垮的重磅武器。
接下來,簡單回顧架空憲法的曆史過程:
二十多年前,反馬克思主義的、網上隱約透出與美國福特基金會可能有勾連(不排除經濟、學術間諜嫌疑)的資產階級經濟學家厲以寧,以大學教授身份,著書立作,反複提出要對中國經濟進行股份製改造,在他的著作中,先對“公有製”作了一個“界定”:
“公有製的界定(見《走向繁榮的戰略選擇》,1991年8月出版,作者厲以寧、孟曉蘇、李源潮、李克強,58頁)——
“第一,國家所有製;第二,國家所有製與集體所有製二者並存;第三,集體所有製。”
——這裏的核心是“國家所有製”——這種歸納對不對?
根本錯誤,因為違反憲法!
中國憲法總綱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製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製,即全民所有製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製(82憲法第六條)。”憲法對社會主義公有製的定義是“全民所有製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製”,根本沒有一個“國家所有製”。
什麽是所有製,即生產資料歸誰所有。歸全體勞動人民共同占有,
這是“全民所有製”本來的含義,因此,公有製條件下,生產資料所有者是全體勞動人民——是聯合起來共同占有工廠、企業、礦山的工人階級和集體占有土地的勞動農民階級。
在“一個集體的、以共同占有生產資料為基礎的社會(馬克思:《哥達綱領批 判》)”,財產關係是十分明確的——共同占有,這是指基本生產資料,隻能屬於集體和公眾,屬於生產者階級、勞動階級:一方麵,生產者中每個個人,作為社會 的一個成員,組成社會的一個分子,都有自己確定無疑(有法律保障)、又不可分割的一份;另一方麵,任何私人或個人,都不允許占有生產資料,“除了個人的消 費資料,沒有任何東西可以成為個人的財產”(馬克思:《哥達綱領批判》)。每個勞動者,隻能按照科學的計劃,利用分配給自己使用的生產條件,從事生產活 動,既為自己,也為社會,創造物質財富。任何私人或個人都不能將共同占有的生產資料攫為己有,任何個人或私人,都不能為了個人目的和私欲,隨意占有並支配 屬於公共的財產——包括受委托的管理者,也同樣不允許占有共同擁有的生產資料。這大體包括了公有產權的全部含義。
從這裏也可看出,國家——特指新型的無產階級專政,其一部分職能,隻要代表了無產階級根本利益,是可以成為受人民委托的公有生產資料的管理者或經營者的,但不應當也決不允許成為生產資料的所有者。
國家一旦成為生產資料的所有者,並寫進法典,會出現什麽問題?
第一,會直接將原先的所有者——“全民”排除在所有者之外,這等於直接剝奪了全體勞動人民合法的公共財產;
第二,會形成一種新的經濟基礎,這就必然會產生出一個龐大的官僚資產階級政治集團以及依附這一政治集團的資產階級知識分子階層;
第三,會係統地、大批地產生新的資產階級。
本書的第一作者厲以寧不可能沒讀過憲法,為什麽要提出這種反憲法的概念?
這和他後麵精心構築的陷阱有關——既然“公有製”=“國家所有製”,隻要 形成一個“國家投資機構”(同上,62頁),就可以管住“國有資產”,從“存量”和“增量”角度,保證“公有製”的收益。——這樣,在敘述和文字結構上就 避免了直接引進邏輯矛盾,具有了更大的欺騙性;同時,還可以得到一部分政治官僚的支持:在他們眼裏,說國家是所有者,無非是說支配和掌握國家政治權力的人 是所有者,這麽一來,他們就可以直接支配和使用龐大的“國有資產”——原屬於全體勞動人民的公共財產,還“保住了”公有製這塊金字招牌,避免直接引發各種 社會矛盾。這應當也是國家政府機關出了那麽多貪汙腐化分子的理論基礎。
至於生產資料法定的、真正的主人——原先國營企業的職工,整個工人階級, 用一些“職工股”來打發,就像打發一群乞丐一樣,根本就不考慮這些持股者一旦被生活所迫,出讓了手中的股份,會出現什麽境況!接著,作者還煞有介事地探討 這些被股分化了的企業的公有製的性質——確實讓人想不到,從一個社會主義國家的經濟學家的經濟學著作中,竟然看到了如此卑鄙無恥的方案!就是這樣一個“學 者”,居然成為中國七、八、九屆全國人大常委,七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八,九屆財經委員會副主任,第十、十一屆全國政協常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 還主持了中國《證券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起草工作!——狼搖身一變竟然成了羊群的守護神!
馬克思在說到資本原始積累的方法時,強烈譴責了資產階級對直接生產者的剝奪,說他們“是用最殘酷無情的野蠻手段,在最下流、最齷齪、最卑鄙和最可惡的貪欲的驅使下完成的”。看看這樣一個方案,難道稱不上最下流、最齷齪、最卑鄙和最可惡嗎?
但更讓人想不到的是,當時的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支持了這個“最下流、最 齷齪、最卑鄙和最可惡的貪欲的驅使下完成的”違反憲法的方案。2003年,中國共產黨十六屆三中全會在決議中第一次明確提出,“要使股份製成為公有製的主 要實現形式”。這當然是讓人非常遺憾的:主持這次代表大會的習近平的前任胡錦濤很可能沒有讀過《資本論》,至少是沒有讀懂,輕而易舉地就被資產階級騙子騙 的七葷八素,將反憲法的股份製寫進了《決議》。
厲以寧目前已被稱為“國師”,因為他的若幹弟子已經身居高位,目前風頭正茂,正是他“股份製改造”的踐行者。
提示性地說起這些,無非是想提醒一下讀者:“依憲治國”何其艱難! 我強烈支持“依憲治國”,因為這四個字對當前中國有可能起到撥亂反正的巨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