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學會民法學陳界融教授:指控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法學專家:應該無罪釋放薄熙來2013-08-23
轉載於:法學專家陳界融
應當說,薄熙來涉嫌犯罪案的審判是比較公開的,展示了中國法治的進步!如果能夠嚴格根據《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證據規則的規定,審判本案,將是中國法治的一個飛躍!
本人看了相關庭審實錄,個人認為,單就本案庭審實錄折射的信息而論,對薄熙來受賄的指控,法庭應當做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現以受賄房子為例,己見如下:
一、涉案房產“姓薄”否?
一般的理解,受賄罪是結果犯。通俗點理解,拿到財物,才能認定犯罪的既遂。如果公訴方指控受賄此套房產,必須證明該房產在法律上屬於薄家的財產,反之,如果該財產在法律上不能認定為薄家的財產,則不構成受賄,至於能否理解為受賄的未遂,則是另外一個問題。
在財產型受賄中,財產的物權狀況(動產看占有,不動產查所有)是否屬於被告人所有,這一事實必須查明,這是辦案的鐵律!特別查清是否屬於行為不能中的客觀 不能情形。假如,行賄人說送給受賄人一套價值500萬美元的月球上的別墅,或者,把別人的房產送給受賄人,這兩個都叫作行賄不能,前者,是客觀不能情形中 的事實不能,後者叫客觀不能情形中的法律不能。即,指控他人受賄,必須證明該財產在法律上已經是被告人的,不存在法律不能的情形。
雖然不動產登記在他人名下,但是,依據到案證據,如果證明程度能夠達到確實充分並排除合理懷疑程度,也可以根據能夠證明的事實,認定房產的歸屬。所采用的 方法,就是根據這些證據,打民事官司,如果法院能夠判給刑事被告人(含家人等),那麽,該財產在法律上就屬於被告人,而且,民事證明程度較低。
對薄案中,這一事實的證明,個人認為存在證據不足的情形!過多的法律(特別是證據法)規定不談,就談一個大家聽了都能懂的道理,即,從控訴方的法庭舉證情 況看,公訴方所舉的證據,假如都有證據能力,那麽,拿到房產所在國——法國去打官司,看房產所在地的法國的法院,能否將該房產判給薄熙來家?如果能成,就 認定薄熙來受賄罪成立,反之,應當依法做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另外,也要注意穀開來假想犯罪的主觀因素成份。即,本來這個房產在法律上不可能是薄家的,而開來同誌,假想的認為是她家的,這當然就不能認定為受賄罪了。
二、薄熙來“授意”否?
根據司法解釋,“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授意請托人以本《意見》所列形式將有關財物給予特定關係人的,以受賄論處。”
法庭出示的重要證據,薄熙來看了幻燈片,有點“畫餅充饑”或“望梅止渴”的感覺!如果徐明想騙他,隨便搞個片子讓他看,或者,把別人的根本不可能要賣的房 產,製作成幻燈片,讓他看,以之來證明他有讓家人收受賄賂的犯罪“授意”?而法庭上,控辯雙方過多的強調和集中在薄是否“明知”上麵,是想用推定的方法, 證明薄“授意”家人受賄!這種方法當然是不可取的,而應當偵查獲得更多的“授意”的直接證據。
憑心而論,象薄熙來這樣級別的人,能夠接觸上的,畢竟是極少數,大多是通過其親友、妻兒之類的人物來間接接觸,如果給了這些人財物,而薄根本不知道,如果 要給薄定罪,自然就違背了刑法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即不符合定罪構成要件的主觀方麵要件。所以,穀開來收受他人財物,必須查明薄熙來“授意”,否則,不能認 定薄熙來受賄。
三、薄熙來“謀利”否?
根據司法解釋,“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才能構成受賄罪。但是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實現,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
在沒有證據證明薄收受徐明送的房產是索賄的前提下,薄收受徐明財物,必須證明他有為徐謀利的行為,否則,不構成受賄。
以上,僅是自己讀了實錄的一點學理思考!以供大家交流。如果法院敢根據《刑事訴訟法》證明標準的規定,對這部分做出證據不足的無罪認定,那將是中國法治史上一個質的、革命性的飛躍!
2013.08.23
附:陳界融教授,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理事
主持教育部重大科研課題《民事權利證明規則研究》、交通部《交通管理法規框架體係研究》等,參與教育部、司法部、北京市數項重大科研課題。
近5年出版了7部專著,約400餘萬字, 其中《《美國聯邦證據規則(2004)》譯析》(2005,獲省部級二等獎)、《證據法:證明負擔原理與法則研究》(獲部級優秀科研成果一等獎) (2004版),並有6部合著出版,在《台灣月旦法學雜誌》、《台灣月旦民商法學雜誌》、《法學家》、《光明日報(理論版)》等海內外學術報刊發表論文數 10篇。陳界融博士通過不懈努力,推動了四川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導師遴選製度的進步。
在理論創新方麵,(1)提出了證明負擔動態論理論觀點,(2)提出了法官的說服義務與責任的理論觀點,(3) 提出國家應當對國有資產享受股東收益,對國有企業應當收取股東權利,並提出所有中國公民應當是國有企業的終極股東的觀點。在填補理論空白方麵,(1)提出 主動式執法即是行政機關,被動式執法機關即是司法機關,(2)在國內率先提出檢察官具體求刑權理論,(3)在國內率先提出被告人強製取證權理論、被告人與 不利證據麵對麵權利理論,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