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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來案件違背了案件偵查的客觀規律

(2013-09-13 23:04:04) 下一個

薄熙來案件違背了案件偵查的客觀規律

2013-9-14 作者: 崔士忠


由於濟南薄熙來案件審理過程中檢方使用的證人和證言普遍缺乏物證支持,因此都是主觀證據而缺乏客觀性;由於人的主觀意誌的獨立和內在自由,因此薄熙來案件 審理過程中證人的主觀證詞都無法證明薄熙來本人的主觀故意;而僅僅是推測和主觀指控。因此當檢方在法庭上無法直接使用物證而僅僅使用證人證言——尤其是當 證人的可靠性、獨立性和公正性都存在瑕疵的時候——來證明薄熙來的主觀故意時,檢方的證據鏈因此不足以確立對薄熙來指控的客觀性。


正是因為由於物證的缺失、人證的各種瑕疵、和證詞的主觀性和推測性都不足以證實對薄熙來的客觀指控,此次濟南中院對薄熙來貪汙受賄和濫用職權案件的審理過 程中檢方的準備有重大的缺陷。在整個訴訟過程中,事實上代表著中央紀律檢查部門數百人超過一年的證據收集工作,以及整個國家刑事訴訟最高水平的檢控方,無 法按照法治社會嚴格程序正義的標準,在薄熙來案件的公訴過程中建立起以客觀證據鏈為主導的嚴謹指控。
 
事實上薄熙來案件是在政治先 行、罪刑先定,然後尋找證據、補充偵查的客觀條件下進行的,本質上違背了中國檢察機關受理案件和自行偵查案件的客觀規律。其中最重要的證據和犯罪事實認定 都不是直接由檢察機關、而是由中央紀律檢察部門進行的;這些由中央紀律檢查部門完成的調查可以允許在黨內紀律程序中支持對薄熙來的黨內紀律處分,卻不足以 支持需要嚴格按照司法規律和要件構成要求的刑事法庭審判。
 
濟南薄熙來案件法庭審判過程中檢方未能有效建立可靠的證據鏈,其中最重要 的原因並不在於中央紀律檢察部門和濟南中級檢察院沒有很好的履行偵查和檢查職能; 薄熙來案件之所以檢控證據不足,無法形成有效的證據鏈,關鍵在於對犯罪嫌疑人貪腐的指控從一開始就十分勉強。由於無法從薄熙來個人的經曆中發現足夠的貪腐 證據和犯罪事實,從而導致檢方無法形成真實有效的物證來支持其刑事犯罪指控,並導致檢方使用的各色證人和證詞都充滿瑕疵; 甚至連薄熙來本人在法庭上的結構嚴謹的自我辯護,其實隻不過是由於敘述客觀事實而已,因此在控辯雙方對峙過程中薄熙來占據了上風。


民間的很多法學專家表示,根據法庭上公訴人的舉證,對被告人是難以定罪的。因為公訴方的證據不但在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上都存在問題,而且還缺少有分量 的證據,隻有自我矛盾、前後矛盾、證人之間相互矛盾的證人證言,沒有如被告人房產證,或被告人相關受賄公司收到賄款的轉款證明等實實在在的證據,因此無法 形成有效證據鏈,更無法支撐公訴方對被告方的所謂貪汙、受賄、濫用職權等犯罪指控。5天的庭審,公訴人隻做了一件事,將“穀開來受賄的證據”挪用為“薄熙 來受賄的證據”。大家看到,本案的絕大多數物證,都跟薄熙來無任何關係!隻有幾個按法律規定不能采信的相互矛盾的口供和薄有關。物證和口供指向根本不具有 同一性,所以不能相互印證。公訴人的所謂證據貽笑大方、不堪一擊。
 
就是在這種情況下,公訴人卻氣急敗壞、無理取鬧的強調:薄熙來拒 不認罪必須嚴懲。公開審理,審的是證據,看的是法律事實,你沒有有效的證據和事實證明被告人有罪,人家怎麽認罪?被告人依法行使自己的辯護權,符合黨中央 要求和中國法製精神,符合全中國人民對事實真相了解的期待,怎麽在公訴人眼裏就成了拒不認罪了呢?相比於被告人薄熙來的泰然自若、娓娓道來,有理有利有力 有禮的辯護,公訴人的素質令人唏噓,公訴人的職業素養有失水準。
 
然而沒有最差隻有更差,相比於主流媒體,公訴人的表現還算是好的。主流媒體完全可以用落井下石、氣急敗壞、蠻橫無理、潑婦罵街來形容。
 
被告人正常行使法律和審判長賦予的自行辯護權力,卻被主流媒體解讀為抵賴、狡辯、人品差等,連被告人陳述的基本事實和案件細節,也被他們譏諷為巧舌如 簧、推卸責任,這與黨中央的公開案情真相精神和公正公平的法律精神完全背道而馳。被告人已經由於為人之不敢為,勇敢的唱紅打黑、肅貪反腐而被身陷囹圄,稍 微有點良心的人都不會落井下石,但是主流媒體不但落井下石,而且還對被告人進行惡毒的、毫無道理的人身攻擊,讓人民群眾徹底看清了真正人品差的人究竟是 誰。
 

薄熙來在最後辯護中說:黨中央英明,讓案件還原了真相,山東人厚道,沒有落井下石。任何人在未經法院宣判前,他充其量隻是一個 “嫌疑人”,但是主流媒體如潑婦罵街般喪失理智、氣急敗壞的惡毒攻擊,不顧證據不看庭審,隻是一味的對被告人未審先判、人格侮辱,蠻橫而不講道理的落井下 石,主流媒體很不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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