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濟南薄熙來案件審理過程中檢方使用的證人和證言普遍缺乏物證支持,因此都是主觀證據而缺乏客觀性;由於人的主觀意誌的獨立和內在自由,因此薄熙來案件 審理過程中證人的主觀證詞都無法證明薄熙來本人的主觀故意;而僅僅是推測和主觀指控。因此當檢方在法庭上無法直接使用物證而僅僅使用證人證言——尤其是當 證人的可靠性、獨立性和公正性都存在瑕疵的時候——來證明薄熙來的主觀故意時,檢方的證據鏈因此不足以確立對薄熙來指控的客觀性。
正是因為由於物證的缺失、人證的各種瑕疵、和證詞的主觀性和推測性都不足以證實對薄熙來的客觀指控,此次濟南中院對薄熙來貪汙受賄和濫用職權案件的審理過 程中檢方的準備有重大的缺陷。在整個訴訟過程中,事實上代表著中央紀律檢查部門數百人超過一年的證據收集工作,以及整個國家刑事訴訟最高水平的檢控方,無 法按照法治社會嚴格程序正義的標準,在薄熙來案件的公訴過程中建立起以客觀證據鏈為主導的嚴謹指控。
事實上薄熙來案件是在政治先 行、罪刑先定,然後尋找證據、補充偵查的客觀條件下進行的,本質上違背了中國檢察機關受理案件和自行偵查案件的客觀規律。其中最重要的證據和犯罪事實認定 都不是直接由檢察機關、而是由中央紀律檢察部門進行的;這些由中央紀律檢查部門完成的調查可以允許在黨內紀律程序中支持對薄熙來的黨內紀律處分,卻不足以 支持需要嚴格按照司法規律和要件構成要求的刑事法庭審判。
濟南薄熙來案件法庭審判過程中檢方未能有效建立可靠的證據鏈,其中最重要 的原因並不在於中央紀律檢察部門和濟南中級檢察院沒有很好的履行偵查和檢查職能; 薄熙來案件之所以檢控證據不足,無法形成有效的證據鏈,關鍵在於對犯罪嫌疑人貪腐的指控從一開始就十分勉強。由於無法從薄熙來個人的經曆中發現足夠的貪腐 證據和犯罪事實,從而導致檢方無法形成真實有效的物證來支持其刑事犯罪指控,並導致檢方使用的各色證人和證詞都充滿瑕疵; 甚至連薄熙來本人在法庭上的結構嚴謹的自我辯護,其實隻不過是由於敘述客觀事實而已,因此在控辯雙方對峙過程中薄熙來占據了上風。
薄熙來在最後辯護中說:黨中央英明,讓案件還原了真相,山東人厚道,沒有落井下石。任何人在未經法院宣判前,他充其量隻是一個 “嫌疑人”,但是主流媒體如潑婦罵街般喪失理智、氣急敗壞的惡毒攻擊,不顧證據不看庭審,隻是一味的對被告人未審先判、人格侮辱,蠻橫而不講道理的落井下 石,主流媒體很不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