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審薄案啟示錄
晉為君
一年半前,重慶事變剛兩個星期,2012年3月29日有《重慶事變啟示錄》問世。三天前,黨內外、國內外關注的薄熙 來涉嫌受賄、貪汙、濫用職權案庭審告結。因這次在山東濟南對涉案高官的公審,采取了空前公開、透明的方法,招至各派的點評,各類人的感慨,多如潮湧。同 時,對於最後的“一審宣判”,也並存著更多向的預測和更複雜的期待。好在當前比重慶事變突發時消息之封鎖、資信之混亂、謠言之猖獗、氛圍之詭異要清明健康得多。畢竟是十八大之後了。所以,許多事可以看得更清,許多話也可以說得更透。
一、誰在打官司?
薄案從立案,經偵查,到審訊,曆時十六個月。被告曾官拜中共政治局委員,與其比肩的落馬高官隻有陳希同和陳良宇。這“二陳一薄”,碰“巧”分別是京、滬、 渝三個直轄市的市委書記,堪稱一方諸侯。區別在於,薄除案訟之外,比二陳有自樹一幟的“改革應按鄧公部署由先富向共富深化”的明確政治主張及探索性實踐, 因而審一薄比審二陳有更高的政治關注度,有更廣泛更眾多的民意牽掛,有更專業更苛刻的國內、國際的司法監督。
人們首先感興趣的,是誰在打這場官司?從法庭內看,主要有三方。一方是公訴人及其身後的九十卷相關材料,一方是原告及其律師,一方是指證原告有罪的證人。
然而從法庭外看,遠不止此。起碼也有三方深陷其中。一方是黨內各派政治觀點、政治力量博弈、妥協、取舍、 平衡而綜合形成的黨中央的看法和選擇;媒體上能折射出這個過程中不同的傾向和不同的誘導。另一方是在深化改革、健全法製、社會協調和前途期許上體現不同權 益訴求的民情輿論;不管是“左派”還是“右派”,都認為薄案的走向與自己的權益訴求及前途期許相關聯,因而都不甘置身案外。還有一方,則是在另案少有涉足 的,就是域外的某些政府、傳媒甚至情治特工機構,從始至終深深地介入此案消息的炒作、“劇本”的編撰、“角色”的分派和案情的推動。
所以,看這場官司的眉目,不可隻看庭內,還須時時關照庭外,才好把握其脈絡的子午流注。才能看清這六方交鋒,最終把這場官司打出個什麽結果。
二、中國司法進步的裏程碑
從8月22日至26日,五天庭審大部分內容的微博直播,明確向國人也向世界描述了三個重要動向:
第一,中國的法庭,包括對失勢下台的高官,第一次真實而非名義地允許被告及被告律師進行說明、申辯、對質甚至反詰。審判長代表法律尊嚴的平和公正主持,真誠而不虛偽地對各方當事人的法律權利及其實現,表現出充分的尊重。
第二,在中國的法庭上,第一次有受審高官,依據自己的法律權利、法律責任和法律義務,盡量充分地為自己進行強力的自我辯護。薄熙來在最後陳述時,特別提示指責他“拒不認罪”、主張“從嚴懲處”的公訴人,不要把當事人依法的自我辯護當作“翻供的惡劣行為”。
第三,中國的法庭,第一次對中外強烈關注的重大庭審的絕大部分內容,向全社會進行了幾乎實時的微博直播。表現了法庭對法律及本庭公正斷案的高度自信。
這三個“第一”,堪稱中國司法進步的裏程碑。它不但生動地表明了中國司法和政治文明無可辯駁的進步與成熟,表現了法律意識保護下的人性的覺醒,而且事實勝於雄辯地澄清了“複演預排程序,未審即內定判決”的種種“慣性思維”和悲觀臆測。
薄熙來作為身陷囹圄的“高官被告”,相信這五天公審對他的心靈也是一次奇特的洗禮。當他為刀俎、人為魚肉時,他時時體會到一言九鼎、生殺予奪的權力的快感;而當他為魚肉、人為刀俎時,才痛切感受到公平公正、保護人權的法律的珍貴。
對於參與本案的所有司法工作人員和當事人,包括受審的被告,人們都應致以曆史的敬意。或正或反,他們都在自己的“角色”中,為中國的司法進步和法製建設,作出了他們應有的貢獻。
三、這些法理管用嗎?
有人對此案的解讀未能擺脫“慣性思維”和悲觀臆測,也非空穴來風。有些法理是否管用,在庭審過程中始終讓人疑惑。
比如,法律不要求公民自證無罪。所以,在沒有證據證明公民有罪時,法庭對所有涉案人隻能進行“無罪推定”。公訴人、告訴人和指證人必須用證據證明被告有罪;反過來,法庭卻無權要求被告證明自己無罪。隻在“有罪推定”的誤區裏,才會出現強求嫌疑人尋找和出具自己沒偷、沒搶、沒奸、沒殺、沒貪、沒腐的證據,以自證清白的荒唐案例。
又比如,一個重要的法律原則,是“疑罪從無”。告之者、訴之者說“有”,被告者說“無”。據上述法理,被告者說“無”,無須舉證,但告之者、訴之者說“有”,卻必須舉證。如控告證據不足,法庭隻能視之為“無”。而不能無視證據,隻憑口供和各方言詞定案。避免冤假錯案的文明之法,凡遇此類,寧縱勿枉,才留下了重偵重審的回旋餘地。
再比如,犯罪的主要要件,一是犯罪故意,二是犯罪行為,三是犯罪結果。若無犯罪故意,即使有傷有害,如交通肇事、過失傷(殺)人等,都不得重判。在當今官 場貪腐成風的生態環境下,為了肅貪反腐,新出了個“權力關係受賄”的概念。即權力者本人雖不知情,但權力關係者如配偶、子女甚至其他親屬受賄,也要算在權 力者本人身上。貪腐誠然可惡、可殺,但本人確實不知情,不具犯罪故意,都要為他的“關係”、他的親屬貪腐承擔罪責,這是否合理?黨的幹部,尤其是高級幹 部,應當管好自己的家,教育好自己的妻子、兒女甚至親戚朋友。但是,黨性要求與法律責任要分開,罪與非罪(過失、錯誤)要分清,不當混為一談。
人們拭目以待,想看到在長足進步的中國法庭上,最根本是在合議庭的最後判決中,這些法盲們陌生但司法中卻是常理的重大原則,在薄案判決時究竟管用不管用?
四、有沒有“坐實”本案的證人?
薄案能否坐實,三個證人至關重要。此三人皆為案中人,皆為汙點證人。
所謂“貪汙五百萬秘密工程款”,孤證僅大連規劃局原局長王正剛一人。他既是動議者,又是執行者,還是揭發 指證者。他隻有證言,並無證據。而證言又前言不搭後語,驢唇不對馬嘴,自相矛盾,有悖常理。王正剛的證言,與染指此事的穀開來的供述,也矛盾百出,難圓其 說。除智商太低,對人情事故和社會常識太無知的人,才會誤以為這樣“質量”的證人、這麽虛假的證言還有什麽可資利用的司法價值。
另兩個證人,同被告的關係要特殊和密切得多。一個是薄熙來打黑的幹將酷吏——重慶市公安局原局長王立軍。他指證薄濫用職權、打擊迫害,逼他為保命而叛逃美領館。
最重量級的證人,則是薄熙來的夫人穀開來。在薄被控受賄、貪汙、濫用職權的三項罪名中,穀不但都是共犯,而且都是證人。無論是受賄案,還是貪汙案,穀不但 是主要行為人,而且都是主要受惠人。事發前,她給丈夫招禍;事發後,她給丈夫定罪。她真成了丈夫的克星。當初穀作為插足者,從新疆偷了父親的手槍,逼薄離 婚再娶,造成薄長達四年的離訟痛苦。結婚後,穀又不守婦道,多處留情,令薄煩惱。穀真應將“開來”更名為“克來”。
而薄案的命穴恰恰在於,穀開來和王立軍這兩個關鍵證人,他們具有法律認可的證人資格嗎?他們的證言具有法律價值嗎?
首先,穀、王二人皆為服刑的罪犯。穀開來因殺人罪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王立軍因叛逃等數罪被判有期徒 刑十五年。此類人犯急於“立功”減刑,不難體察。尤其判處死緩的穀開來,曾因有“重大立功表現”而被“從寬輕判”,現正處“考驗期”內,其特殊心態,即便 不是病人,亦為常情。以上種種,是否會異化為某類誘供的壓力?法庭在判斷和決定是否采信二人證言時,必須有所顧及。
其次,穀、王二人同薄皆有情恨。穀因薄出現感情轉移而賭氣出國陪兒子讀書,夫妻幾乎分居七年。怨婦報複有外遇的丈夫,也是俗情中可能之事。而王立軍在薄那 裏,不僅是個信用於前、怒斥於後的失寵者,更是個暗戀領導夫人、又被領導發現的第三者。王在向穀表白時自搧?八個耳光,被薄撞見。王給穀的情書,也被薄收 走。可知,薄怒打王那一耳光,不僅是上級領導在打一個“誣陷”領導夫人殺人的下級,更是被戴綠帽子的老公在打一個糾纏他老婆的“情敵”。試想,這樣兩個證 人的證言還可信嗎?
更重要的是,穀、王二人都是精神有病之人。相當一個時期裏,穀開來情緒的反複無常、精神狀態的失控、對王 立軍的“絕對依賴”以及王立軍對她的控製,身邊人都確信穀是個精神有病的人。法庭亦認定穀“患有精神障礙”。而王立軍在事發之前即已精神高度緊張,行為怪 誕。押解北京後,經多名專家分別診斷,一致得出其精神有病的醫學鑒定,有關機關早已正式上報上屆中央。人們不禁要問,患有或疑似精神疾病的人,是否具有完 全責任能力?是否有資格充當證人出庭作證?他們的證言是否能采信為給人定罪的依據?被告律師多次委婉提請法庭,應對這個關鍵問題給予足夠的重視。
以上均為基本的法律常識,合議庭不應不懂。
五、案中案之殺人案
薄案之所以複雜,還在於它案中套案。薄案作為刑事案,其驚世亮相的第一個叫板,是薄的夫人親手“毒殺”了英國人尼爾·伍德!這致命一擊,令薄這位權傾一 方、深孚民望的政治人物,瞬間被打入受輿論責問、被法律追究的尷尬境地,而纏陷在刑訟泥沼中難以自拔。所以,穀的命案雖已判決,仍值得在薄案中作個回放和 複核。
民眾常識和司法專家們共同質疑之處有三:
一是穀的殺人動機是什麽?所謂財產糾紛和敲詐勒索,必須用殺人來“解決”嗎?所謂兒子被“綁架”可能危及人身安全,這麽難以核實必須用殺人來解除嗎?伍德作為雙性戀者,他對受托“監護”的薄瓜瓜造成什麽樣的傷害,會令激怒和瘋狂的母親動了殺機,至今尚無合乎邏輯的解釋。
二是穀作為事業有成的知名律師,何以采用親手灌毒這麽原始低級的手段來殺人?托人不行嗎?派人不行嗎?製造個交通事故不行嗎?穀的行為,是一個有權勢、有法律專業的律師所為,甚而至於是一個健康的正常人所為嗎?
三是安徽合肥法院的判決書,明文記錄著如下紕漏:第一,常識告訴人們,氰化物殺人,入口即亡。判決書卻說同案犯張曉軍供稱,穀分兩次向小壺兌水,兩次給伍德灌毒。這顯然與常理不合。
第二,常識告訴人們,能被人用壺灌水,受害人須是仰臥。判決書卻說,三十四小時後進入現場的人,發現屍體 “俯臥”於床上!極其嚴重的問題是,這三十四個小時裏,何人進入過現場?何人動過伍德?此人見到的伍德,是昏迷的活人還是咽氣的死人?那麽,伍德致死的真 實原因是什麽?最終殺死伍德的真正凶手是誰?是什麽人、為什麽目的一定要把此案做成死案?這些至今仍是謎團。
第三,常識告訴人們,原始樣品不管分在幾個容器中保管,出自一個母樣的各子樣成分應絕對相同。判決書卻字 字如鐵地羅列出,被害人心包血樣分裝的四管樣品中,氰離子(CN-)的含量居然各不相同!四份樣品,有兩份曾被違規調出市局物證鑒定中心。要命的是,最初 對血樣的第一次檢測,無論是常見毒化檢驗,還是氰化物檢驗,均鑒定為“無毒”。人們不禁要問,什麽人在樣品上做過手腳?這樣的證物是否可信、有效?
以上三項傻瓜都能看得出的漏洞,白紙黑字出現在判決書上。這一切是合肥法庭的無知和疏忽,還是該法庭的良知和智慧,真誘人產生無限的遐想。
本案還有一個疑點,不可不察。即王立軍在案中是什麽角色?他在案發前一天即已知情。案發前約一小時,穀還 同王商量半小時。穀稱身體不適,不想去,是王催促穀照計前往。事後,即王“抹平”此案兩個半月後,他突然又去薄麵前告發其老婆殺過人,要求薄秉公“處理” 這起涉外命案。這王立軍究竟是個什麽人?是包庇者、揭發者,還是共犯、同謀?甚至是教唆犯、是主謀?“螳螂捕蟬,黃雀在後”。難道是一個王瘋子在“指揮” 一個穀瘋子去殺人?那麽,背後“指揮”這個王瘋子的,又是什麽人、什麽勢力?王立軍前後自相矛盾的一係列詭異做法,是想把穀開來置於死地,還是想把薄熙來 置於死地?這一切又是為什麽?
六、案中案之叛國案
再往下,自然要追究到王立軍這個副省級高級警官逃入美國領館三十多小時,“要求政治避難”的驚天大案。因為,這是對此“負主要領導責任”的薄書記被解職奪權的第一理由。
過去,是王案連累、殃及到他的上級“薄書記”;現在,王在薄案中反倒成了受打擊迫害的下級“王局長”、“王副市長”。主、客角色的轉換,似乎是無須再向公眾做任何解釋的“無縫鏈接”。
然而人們還是想不透,“迫使”這位高官走出叛國這步險棋的真實動因,究竟為何?無論作為四川成都法院本案的被告,還是作為山東濟南法院薄案的證人,論及此事的理由,都難以服眾。所 謂他本人“認為自己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說法,即使同薄當堂對質,也未能拿出任何硬證。確如薄言:他一巴掌能打出個叛徒,也不容易!更怪異的是,在薄案中 王竟公然聲稱自己擅入美領館是“履行外交任務”。然而,是何人曾分派他去“履行”何種任務,卻未見有人再做深究。所有這一切,不能不令人生疑。
退一萬步講,即使為逃生避險,他身為公安戰線保衛工作的高級幹部,千條路萬條路,也不能去走“投敵叛國” 的不歸路。“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就可以叛變,那革命先烈們寧死不屈、舍生取義還有什麽價值和意義?在共產黨的辭典裏,叛黨叛國這樣的重罪,最不可赦。但 是,王邁出這步卻似乎有恃無恐,事後也證明他雖犯大險卻並無大難。外界不知王立下了什麽足可折罪的大功,僅以“叛逃罪”輕判,隻領區區兩年徒刑而已!這背 後究竟隱藏著什麽離奇的交易和“故事”,不能不令人生疑。
七、假設前提下有何推論?
假設對案中或明或暗的所有疑點全都視其若無,假設公訴人堅持的被告受賄兩千餘萬元、貪汙公款五百萬元、濫用職權等三項罪行全都當真,又會有什麽推論呢?
不妨在推論前先確認兩個參照係。一是環境比照。眼前貪官之多,貪腐之烈,前腐後繼之源源不斷,令人歎為觀止。說是“蒼蠅、老虎”都要打。其實,未現形的蒼蠅比鳥大,未落網的老虎比象大。所謂“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不是不報,時辰未到”。信然。
二是辦案力度比照。薄案用五百天查三百人,在全世界掘地三尺蛋中剔骨,不可謂不認真,不可謂不努力。這十 五萬人/天,如果以一人/天花費一百元成本計,也需一千五百萬元“巨款”。試想,一人/天一百元成本如何打得住,況且還要出境出國。即使以這麽低成本的查 案耗費估算,也已同案中所謂“數額特別巨大”的受賄數額差不太多了。可見,查辦薄案是不惜工本的。
在這兩個參照係的比照和假設前提下,推出的結論,居然可以冒叫一聲:現在的幹部,不論官大官小,包括內閣 閣員、封疆大吏甚至政治局委員們,有幾個能經得住這樣力度的審查和考驗?平心而論,在這樣的環境背景中,放大鏡下的這個人真有點難能可貴了。這不是個遠出於本案羅織鍛造者意料的滑稽可笑的悖論嗎?
八、究竟是出什麽戲?
薄案的特點,可用兩句話勾勒:案中有案,戲外有戲。不可等閑視之。
網上有段子幽一默說:原以為這是出諜戰戲,後又改為反腐戲,公審聽出了情變戲,其實可能是出宮鬥戲。現未落幕,不好吟定場詩。也許,它是一出伏線千裏的懸疑戲,是一出地地道道的悲劇。
這個悲劇不僅是涉案人、當事人的悲劇,薄案不僅是薄熙來個人的悲劇,而是黨和國家的悲劇,是個時代的悲劇。
這個案子夾風帶雨,電閃雷鳴,偏鋒所向,掃蕩所及,不僅挫傷了各地不同模式、不同探索的主動精神和創新精神,也打擊了相當部分基本群眾對革命精神的懷念、對革命傳統的敬重、對黨群關係回歸的期盼和對改革共富的追求,重創了許多人心中重燃的希望之火。
這個案子某些階段不顧大局、不分內外、張揚造勢、唯恐不大不亂的肆意操弄,令眾多愛黨愛國的有識之士心懷“項莊舞劍”之憂,在群眾中極大地損傷了黨內鬥爭及反腐肅貪正義性的聲譽,整體地歪曲了共產黨的政治形象。令親痛仇快。
這個案子的最終結果,如果不能實事求是,不能“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地公正判決,它所產生的負麵影響,將不僅是公眾對中國司法製度和法製建設成果 的失望,甚至會傷及黨內外對十八大新領導集體的期望、信賴和擁戴。老話說:“人在做,天在看。”共產黨的天,就是人民。人在做,人民在看,先烈在看,曆史在看。
看哪位大手筆,有本事把這出變來變去的悲劇改寫成一出正劇,以明法度,正黨風,平民心,慰先烈,警喻後人。這個戲才好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