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中華民國政府宣判日軍駐中國最高司令長官崗村寧次大將無罪判決書(ZT)

(2013-03-07 13:12:17) 下一個

(岡村寧次(一八八四――一九六六),是侵略中國曆史最久、罪惡最大的日本戰犯之一。一九二五年到一九二七年,擔任北洋軍閥孫傳芳的軍事顧問。一九二八年任日軍步兵聯隊長,曾參加日軍侵占濟南的戰爭,是濟南慘案的劊子手。一九三二年任日本上海派遣軍副參謀長,參加侵占上海的戰爭。一九三三年曾代表日本政府和國民黨反動政府簽訂《塘沽協定》。一九三七年至一九四五年期間,曆任日軍第十一軍、華北方麵軍、第六方麵軍司令官和中國派遣軍總司令官,在中國實行了極其殘酷的燒光、殺光、搶光的“三光”政策。在一九四五年十二月延安公布的日本戰犯名單中,被列為首要戰爭罪犯。在人民解放戰爭期間,他曾充當蔣介石的秘密軍事顧問,為蔣介石策劃向解放區的進攻。一九四九年一月被國民黨反動政府宣判無罪,釋放回國。一九五○年又被蔣介石聘為“革命實踐研究院”的高級教官。一九五五年以後,又糾集日本陸海軍舊軍人組織“戰友聯”(後改名為鄉友聯盟),積極參與複活日本軍國主義的反動活動。)

1949年1月26日,中華民國政府對於日軍駐中國最高司令長官崗村寧次大將的審判,其判決書如下:

主文

岡村寧次無罪

理由: 構成戰爭犯罪的條件是:在作戰期間,犯有恣意屠殺、強奸、搶劫,或陰謀策劃違反國際公法,以及支持侵略戰爭等罪行。此為國際公法及我國戰爭罪犯審判條例第二、第三條所明確規定者。

本案被告於民國33年11月26日接任中國派遣軍總司令官。所有長沙、徐州各會戰中日軍之暴行,以及酒井隆在港粵,鬆井石根、穀壽夫等在南京的大屠殺事件等,均係被告到任以前發生之事,與被告無涉(酒井隆、穀壽夫業經本庭判處死刑,先後執行在案)。且當時盟軍已在歐洲諾曼底及太平洋塞班島先後登陸,軸心國即行瓦解,日軍陷於孤立。故自被告受命之日,以迄日本投降時止,閱時8月,所有散駐我國各地之日軍團鬥誌消沉,鮮有進展。近日本政府正式宣告投降,該被告乃息戈就範,率百萬大軍聽命納降。這其所為既無上述之屠殺、強奸、搶劫,或計劃陰謀發動,或支持侵略戰爭等罪行,自不能僅因其身分係敵軍總司令官,遂以戰罪相繩。至在被告任期內雖駐紮江西蓮花、湖南邵陽、浙江永嘉等縣日軍尚有零星暴行發生,然此由行為人及各該轄區之直接監督長官落合甚九郎、菱田元四郎等負責。該落合甚九郎等業經本庭判處罪刑奉準執行在案。此項散處各地之偶發事件,既不能證明被告有犯意之聯絡,自亦不能使負共犯之責。綜上論述,被告既無觸犯戰規、或其他違反國際公法之行為。應予諭知無罪,以期平允。

根據以上結論,按戰爭罪犯審判條例第1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29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38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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