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明月品茶夜談

生於美麗的杭州。小時愛在西湖邊上賞月納涼,品茶夜談。好詩詞,小說,和數學。1989年人在北京,那一天,那些人,那些事,從此改變了我。風花雪月隨歲月遠去,政治,曆史成為了我的新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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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被刑拘最終解釋權究竟歸誰--雙重標準

(2013-09-21 09:31:28) 下一個
  
  ——野渡自渡人

  很少看到既能夠代表人民講話,又符合官場邏輯,有理有據的好文章,今天人民日報《商家最終解釋權屬霸王條款》就是難得的好文。該文以某商場購物券打折搞欺騙案例入手,深入批判了商家搞“最終解釋權”霸王條款現象,對維護消費者權益起到了促進作用。
  筆者為什麽在這裏要推薦人民日報文章?因為最近有一件事情引起了全國人民的關注。 據京華時報19日報道,9月17日甘肅張家川回族自治縣初三學生楊某被警方以尋釁滋事罪刑拘。據官方消息稱,楊某曾發微博對該縣一起命案妄加議論轉發,擾亂公共秩序和幹擾執法人員辦案,符合兩高關於發帖轉載500次以上依法刑拘標準。據了解,這是兩高解釋出台後,利用信息網絡發布誹謗信息被轉發達500次可判刑之後的第一起案例。
  9月9日《兩高關於辦理網絡誹謗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釋》發布,當人們還在懷疑解釋的可信度,推測到底應該是哪個微博大V或是網絡異見人士會成為出頭鳥中槍時,萬萬沒有想到的是,一個愣頭青——未成年初中學生成為首個犧牲品。也難怪最近央視和人民日報等媒體不厭其煩苦口婆心地宣揚加強青少年思想教育話題,這不正好是有先見之明嗎?看來不光兩高偉大,央視和人民日報也同樣偉大啊。
  本朝對於未成年人保護和管理,向來都是恩寵有加的。對未成年人保護問題,我們不是有《未成年人保護法》嗎?對未成年人網絡管理問題,過去有網絡“綠壩工程”,去年有網絡實名製項目,最近不是還有教育部等多部委紅頭文件嗎?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挽救問題,我們不是有《刑法》、《刑訴法》保駕護航嗎?記得《刑訴法》特別指出“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嚴格限製適用逮捕措施”;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特別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話什麽意思呢?就是告訴人們,對於未成年人定罪量刑要慎重再慎重,隻有以上六種重罪才可作為量刑考量......可見法律對青少年犯罪問題還是主張網開一麵的。但這些今天是乎都抵不過兩高的解釋。
  現在問題就出來了,對青少年違法現象無比精通,對青少年現實教育無比關心,對青少年未來發展無比操心的兩高,為什麽今天要對未成年人首先問斬?也就是說,在兩高司法解釋中,我們為什麽看不到這種對未成年人“網開一麵”呢?或者說,兩高為什麽對未成年人是更加嚴格執法呢?其實,兩高這回的500次轉發和5000次點擊界定,是以網絡虛擬世界數次作為執法標準的,並沒有什麽年齡、性別、種族、特殊人士之區分的,換一句話來說,即使是一個完全不識字的幼兒、或者一個精神病人,他覺得好玩胡亂點擊網絡,造成謠言傳播次數達到量化標準,都是可追究其刑事責任的,當然這裏兩高可以追究的是其監護人的法律責任。這恐怕也就是兩高所體現的所謂法律公平原則吧。
  現在就出現另一個問題,到底是法律為大,還是兩高解釋為大?這個問題就是典型的要不要依法治國的問題。人們一定記得20年前——1983年的嚴打運動,當時按照“從重、”“從快、”“從嚴”原則,全國一陣嚴打刑事犯罪風刮下來,按照當時和現行法律條文標準來解釋,確實是冤假錯案無限堆積的。好在中國人草民就是草命,沒有什麽人會關注。雖然飽受國際輿論詬病,但權力當局並未就此收手。接下來的10年仍然我行我素,直到後來搞市場經濟、加入WTO、強調依法治國後才有所收斂。然而,權力當局靈魂深處搞嚴打、搞運動、搞肅整意識卻沒有就此根除,並且一有風吹草動就跳將出來發揚光大了。今天的兩高解釋,就是典型的嚴打運動式執法,隻不過執法對象由現實世界擴張到網絡虛擬世界罷了。
  互聯網的飛速發展,網絡自媒體的無限擴張,信息泄露、信息詐騙、信息造謠、信息誹謗已經成為影響億萬網民的新問題。由於網絡虛擬世界都是每個實體的個人在操控,所以網上的虛擬性與現實的實體性是密不可分的。這也就是人們常說的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就此來說,兩高今天對網絡造謠誹謗的打擊,對網絡相關罪責的法律界定還是有理有據、有法可依的。據說考慮到初三學生楊某發微博造成不明真相群眾聚眾鬧事並嚴重幹擾當地公安執法問題,所以甘肅警方對其拘留也是有理有據的。也許不過就是所謂矯枉過正吧,但官方警示年輕人、嚇唬老百姓、阻喝網絡客,還是良苦用心啊。
  法律就是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條例就是條例,很多隻不過是權宜之計。對於初中生被刑拘最終解釋權究竟歸誰問題,到底是兩高解釋為大,還是《刑法》、《刑訴法》條款為大,我們有必要嚴格厘清。比如上文說到的商家擁有對購物券打折最終解釋權問題,就是典型的霸王條款。但是兩高的解釋,有沒有超出《刑法》、《刑訴法》標準,我們無論如何都不能用霸王條款來歸類的,否則有蔑視兩高造謠誹謗之嫌,結果肯定是牢門為你開不請自己來。但是對於今天未成年人首先造謠中槍問題,我們還是要囉嗦幾句,畢竟未成年人世界觀尚未成熟,對於事物的辨別能力知識水平有限,對事情的後果缺乏恰如其分的預見性。作為無比偉大的兩高,還是應該高抬貴手放人一馬,這也許就能夠挽救一個人的終身,正所謂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啊。望三思啊。當然還有一個問題,此案如此全麵推廣,網絡如此霸王條款全麵開花,全國男女老幼人人自危,肯怕今後大家也就隻好生活在“道路以目”的世界中了。然而這個世界最後發展的結局又當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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