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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時報》報道聯邦法院法官質疑特別檢察官穆勒是否有權利起訴馬納福特的銀行和稅務欺詐罪。
周五(5月4日),弗吉尼亞州的聯邦法官T. S. Ellis III嚴厲質疑特別檢察官穆勒(Robert S. Mueller)起訴保羅·馬納福特(Paul Manafort)的案子的權限,並說其真正目的並不是馬納福特的銀行和稅務欺詐,而是為了給馬納福特壓力使其策反,以獲得總統特朗普的罪證。
穆勒自一年前被任命為調查“通俄門”的特別檢察官後,不管幕後有沒有遭遇什麽,至少表明看來在法庭方麵沒有任何周折:已經有四位前特朗普競選團隊成員被順利指控;特別是獲得了對馬納福特和特朗普長期私人律師邁克·科恩(Michael D. Cohen)的搜捕令,這個一般被認為不會輕易得到法官批準。而且一切都是以極快的速度進行的。周五法官Ellis的質疑是穆勒團隊在法庭上遭受的第一次挑戰。隨著穆勒團隊調查的繼續深入和擴展,也許,以後這樣的事例會更多。
Ellis法官的質疑,等於是認可馬納福特律師團隊的觀點:作為“通俄門”的特別檢察官,去年5月被聯邦副首席檢察官羅德·羅森斯坦(Rod J. Rosenstein)任命時,穆勒的權限不包括對馬納福特銀行和稅務欺詐罪的起訴。Ellis法官認為起訴馬納福特銀行和稅務欺詐罪是衝著特朗普總統的,雖然他也同意這樣做沒有什麽不合法,但他認為給特別檢察官無限製的權限是一件很危險的事情。Ellis法官對穆勒團隊律師提出的問題包括:為什麽這個案子沒有像特朗普私人律師科恩的那個一樣,交給州的聯邦檢察官負責起訴?他認為兩者沒有什麽不同。
一張2016年Albert V. Bryan聯邦法院的照片。法官T. S. Ellis III的法庭就在這裏麵。(《華爾街日報》截屏。)
穆勒團隊的出庭檢察官Michael Dreeben的辯護理由是,馬納福特與俄羅斯和烏克蘭這兩國人的財務關係都屬於穆勒團隊的調查範圍,現在的起訴是我們追蹤錢的結果。尤其是羅森斯坦在去年8月一份新的備忘錄裏特別賦予了穆勒更大的權限,由穆勒團隊律師上呈給Ellis法官的備忘錄副本中可以看到,擴展的權限範圍包括了調查馬納福特早先與烏克蘭相關的事宜,特別是經濟聯係。但是該副本中大部分內容都被塗黑了,Dreeben說,出於國家安全原因,細節必須保密。
Ellis法官想要知道的不僅僅是為什麽這個指控馬納福特的案子與“通俄門”調查有關,他還想知道穆勒的權限到底有多大。而穆勒團隊並不想告訴他。
Ellis法官給穆勒辦公室兩周時間,指示他們與美國情報機構協商,看看他們是否會同意提供一份密封的、完整的備忘錄讓他親自審閱。Dreeben告訴法官,被抹黑的部分與馬納福特的案子無關。對此,Ellis法官回答說:“我將自己判斷。”
事情會如何發展,看來就取決於(1)情報機構是否願意對Ellis法官透露羅森斯坦第二份備忘錄全文,(2)Ellis法官最後是否認為穆勒團隊具備足夠的權限起訴馬納福特。
如果法官最終是命令撤銷該案,穆勒團隊麵臨的選擇將是或者去上訴法庭繼續起訴,或者移交給弗吉尼亞的聯邦檢察官繼續辦理此案。
看上去Ellis法官質疑的主要是穆勒團隊的動機。法官應該隻是在乎審判案子的證據是否確鑿。如果把注意力放到檢察官的動機上去,那這位當年裏根總統任命的法官自己的動機又是什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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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越權的問題。其實Rosenstein 8月的那份備忘錄已經授權了,所以根本沒有越權的問題。法官不滿意的是(1)他沒有看到備忘錄的全文,(2)他是統範地說特別檢察官的權限不能太大,但這個不是穆勒的問題,是係統的問題,或者是Rosenstein的問題。
2)動機的問題。該文談的是質疑檢察官的動機,不要與任何別的角色搞混了,比如被告的動機等。對檢察官而言,隻要是證據確鑿,提起訴訟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如果證據確鑿卻不起訴,或證據不足卻起訴了,那倒是需要詢問動機。相反,這裏不談證據,卻是質疑動機,不得不讓人懷疑法官的動機。
No no no no no. 老兄這裏說的是兩回事了。“禁穆令”川普是被告。文章裏說的是法官質疑檢察官的動機。性質完全不同。對原告、被告,甚至證人都可以質疑動機。但對檢察官來說,隻要證據確鑿,不存在動機這回事。如果證據不確鑿,那倒是可以問動機了。
審視動機是可以的,關鍵是要看證據是否充分。比如,川普在競選中明白聲稱要禁穆斯林,又谘詢顧問怎樣“合法”地禁穆斯林。果然,上台後,出了一個禁止7個穆斯林國家的入境禁令。法官一看不對啊,基於宗教的歧視是違憲的。總統的團隊趕緊辯解,哎呀呀,這個禁令,僅僅是為了國家安全,不是禁“穆”令。可是紅口白牙說不頂事,人家法官一看他的公開言論,川統的禁穆“動機”是和尚頭上的虱子,明擺的。這個狀子遞到最高法院,右派法官仗著人數優勢,讓他過關了。否則的話,這個禁令還是通不過的。
從禁“穆”令看這個案子,這位ellis法官對mueller團隊“動機”的質疑,很大程度是誅心之論,其實際證據,就要弱多了。
如果檢察官或者越權,則證據是否有效都成問題了。 這正是法官的責任。至於證據是否充分是陪審團的事,反而不是法官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