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見我聞,我思我想

從大陸來到美國,至今在東西方度過的時日大致各半。願以我所見所聞觸及一下東西方的文化和製度。也許能起一點拋磚引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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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邊愚人 (熱門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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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國和美國的選擇性執法 – 公正的概念不可或缺

(2016-07-31 06:39:49) 下一個

前一陣因為南海爭端,不少“愛國誌士”在肯德基門口掛橫幅,阻止顧客進店,甚至有到店堂裏去騷擾顧客的。有警察來維持正常的社會秩序嗎?有的有,有的沒有。就是有,也是不緊不慢的,而且不必擔心被懲罰。說白了,這事不打緊。

如果是抗議強拆,抗議政府的不法、不公行為或政策,就不是上麵的待遇了。這時候,警察是如臨大敵,動用一切資源,采取各種暴力和非暴力手段,堅決讓抗議活動銷聲匿跡。抗議人員如果沒被打,沒被拘留,那就是萬幸了!

更進一步,如果抗議活動是與什麽敏感事件或問題有關的,即便能夠幸運的不胎死腹中,也一定是分分鍾在星星之火狀態就被掐死。

這是什麽?這是選擇性執法。
這樣做合理嗎?我無法想象可以說這是合理的。但怎樣才能說這是不合理的呢,稍後再談。
有辦法阻止這樣的執法方式嗎?我不知道。在中國,選擇性執法隨處可見,但就我所知,還沒有任何維權人士對選擇性執法提出過異議,估計要抗爭,很可能沒有法律依據。


美國是一個在法律上已經相對比較成熟的國家。看一看美國是如何對待選擇性執法的,也許可以給人一些啟發。

在有的國家,選擇性執法是違法的,據說德國就是。美國是一個允許選擇性執法的國家,緣由是,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有選擇的執法,可以使有限的資源達到最大的效果。

但這不是說法律對選擇性沒有限製。在美國,不可以用性別、種族、信仰等作為標準來選擇,因為這些都是受到法律保護,不允許任何方式的歧視行為;也不能以黨政目標為選擇標準打擊政敵,因為這是政治腐敗;以權謀私的選擇性執法就更不在話下了,絕對違法!


選擇性執法最普遍的、最為人知的例子就是查稅。每年報稅後,政府的稅務部門都會抽查一部分人。雖然大部分查稅是衝著富人去的,但這符合讓有限的資源發揮最大的作用,從來沒有人抗議過這樣查稅的選擇性,誰抽到了隻能自認倒黴,因為富人不是一個受法律保護的群體。但如果是專挑民主黨的富人或專挑共和黨的富人,那就是另一回事了,是帶著政治目的的選擇了。這樣的行為如果被抓住把柄的話,絕對是會被起訴的。

交通法規是另一個普遍被選擇性執法的領域,因為警察不可能也沒有試圖抓所有的違規。你我都有過超速的時候吧?每個人隻能請求老天開眼不被抓哈!近幾年一些民間團體一直在抗議警察不成比例的攔黑人的車,就是對警察的選擇性是否公正提出質疑。這種事情不是那麽簡單的。美國是一個以數據說話的地方,但如何收集數據,如何解讀數據,都是有很大學問的。統計是個非常有爭議的領域,所以要真正證明警察是歧視了,哪怕是同樣的數據,要方方麵麵都同意這樣的解讀,不是那麽容易的。但這不是該文要談的。我隻是想說,選擇性執法時,如果對法律保護的某個團體有歧視,那是不允許的。

也許最具爭議,最難把握,或者說最容易被操縱的,就是對新聞和出版行業的治罪了,首當其衝的罪名當然是泄露國家機密。

美國是資本主義社會,一切都是為了賺錢。泄露國家機密可是最賺錢的了!至於動機,可以是各種各樣的,有僅為賺錢的,越刺激越招財;有為了正義的,把政府或黨派內部的醜聞公諸於眾。對一個嚴肅的新聞或出版媒體來說,這是一個利益和理念完美結合的行業:賺錢,當然是滿足了利益;揭露政治醜聞,聲張了正義。美國無秘密是人所共知的事實。

美國憲法保障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所以選擇性執法用於新聞和出版業是不能隨心所欲的。由於政府部門為了政治需要也經常有意“泄露”一些機密,這為檢察官起訴泄密行為製造了兩個難題,一是哪怕有足夠的資源,也不得不選擇性執法;二是執法時必須有足夠的理由。

要證明理由足夠充分並不容易,所以美國曆史上對媒體泄密鮮有執法成功的。最有名的,對維護新聞自由影響最大的,恐怕就是《紐約時報》的五角大樓文件事件了。那是個一直打到最高法院的官司。《紐約時報》最後贏了,靠的就是泄密本身無罪,除非檢察官能夠證明時報的泄密造成了直接的,即刻的而且是不可回逆的損害。無法證明有這樣的損害,執法就不合理。《紐約時報》是做了認真的篩選,保證不刊登有軍事價值的信息,所以政府打不贏這個官司。

(五角大樓事件官司的詳情請看
五角大樓文件事件真相 (1) -- 美國媒體泄漏政府軍事機密
五角大樓文件事件真相(2)-- 美國媒體為新聞自由走上法庭
五角大樓文件事件真相(3)-- 美國媒體在最高法院鬥智鬥勇

近年來由於互聯網的便利,泄密的機會越來越多,泄密的手段越來越容易,泄密的量也越來越大。但不同於《紐約時報》、《華盛頓郵報》等嚴肅新聞機構的做法,網上的泄密是把大量數據不經事先篩選就直接、全部的暴露給大眾,這就有可能會包含敏感信息,會造成真正的危害。史諾登的泄密就是這樣一個例子。他是逃跑了,沒有被過堂。如果上法庭的話,是不是能無罪還真難說。這也是他逃跑的原因。這也說明了,當麵臨選擇性執法時,要想不被起訴,自己必須先要有擔當。據說,史諾登是考慮過把東西交給《紐約時報》的,這樣他就可以匿名,可以不暴露自己。沒有這樣做的原因是他認為《紐約時報》太過謹慎,耗時太久,材料的暴露量很可能也不會達到他的要求,所以最後寧可鋌而走險。

從美國新聞方麵執法的曆史來看,政府並不占優勢。有學者提出,最合理的方式是,不用把什麽都歸為機密,要讓機密的東西少之又少,這樣就不需要選擇性執法了,就可以讓問題變得很簡單。我看不是那麽容易的。政府是可以也應該減少機密,但要說絕對不需要有目的地暴露機密,不可能!一個與中國相關的眾所周知的泄密是中蘇交戰時尼克鬆政府故意把蘇聯要對中國動用核武的消息泄密給《華盛頓明星報》,同時故意“啟用”了一個美國知道已被蘇聯破解的密碼,讓蘇聯明白一旦它用核武,美國會立即采取行動。蘇聯盡管惱羞成怒,卻不得不放棄對中國核進攻的計劃。

(1969年8月28日,《華盛頓明星報》在醒目位置刊登一則消息,標題是“蘇聯欲對中國做外科手術式核打擊”。文中說:“據可靠消息,蘇聯欲動用中程彈道導彈,攜帶幾百萬噸當量的核彈頭,對中國的重要軍事基地——酒泉、西昌發射基地、羅布泊核試驗基地,以及北京、長春、鞍山等重要工業城市進行外科手術式的核打擊。”中國的“深挖洞、廣積糧、不稱霸”就是由此引發的,是針對核武的,消息就是來自美國。具體可見鏈接http://cpc.people.com.cn/GB/85037/85039/7218846.html

上麵這個例子,如果美國政府不需要故意泄密的話,絕對不可能將這樣的事情公諸於眾的。所以,政府的運作決定了,有的時候,有意圖的”泄密“是不可避免的。政治遊戲,政治遊戲,缺了這個手段還怎麽玩!那麽執法部門就不得不選擇性執法啦!

 

 

再回到早先沒有回答的的問題:選擇性執法合理嗎?我想答案是:有可能做到合理的,取決於選擇的方式是否公正。美國法律成熟、成功的地方就在於,它始終是以公正做尺子。世界上不會有絕對的公正,美國的法律和執法方式也遠不能說是公正的。但如果出發點是為了公正,至少會離真正的公正近一些。

希望中國的製法和執法也都能向公正靠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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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溪邊愚人 回複 悄悄話 回複 '一師是個好學校' 的評論 :
基辛格裏麵217頁:"Middle-level Soviet officials began to inquire of acquaintances at comparable levels around the world how their governments would react to a Soviet preemptive attack on Chinese nuclear installations."然後講了尼克鬆決定持表麵中立但實際偏中國的策略.但當時沒有一個渠道把這個信息傳遞給中國,於是,"The adminstration therefore decided to go to the other extreme and go public with the American decision to view a conflict between the two Communist giants as a matter affecting the American national interest."(219頁)

這是基辛格寫的書,應該無誤吧?這與我文中說的是一致的.
溪邊愚人 回複 悄悄話 回複 '一師是個好學校' 的評論 :

是這樣嗎?我看英文維基百科的也有提呢!如果真是如您所說的,那麽我就不該用這個例子。本文的立意依然存在,但舉例必須真實。看來有必要讀一讀基辛格的回憶錄了。
無論事情是怎樣的,都謝謝你的留言!非常好的提醒,也督促我以後更要注意行文謹慎。
一師是個好學校 回複 悄悄話 文章很有意思。講到美國故意對中國透露蘇聯意圖對中國進行核打擊的事,據基辛格本人說不是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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