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到1961年,由於高舉“三麵紅旗”,大刮“共產風”造成大饑荒。從1959年秋季開始,安徽潁上這個七十多萬人口的農業縣,絕大多數農民在4189個公共食堂就餐,每人每天的主食是“五大兩”(即半斤原糧)的低標準,當時有這樣的順口溜“群眾進食堂,兩眼淚汪汪,打飯用盆罐,頓頓照影湯”。饑餓奪去了不少人的生命,有的全家死光,致使全縣總人口急劇下降。1958年底,全縣總人口為154691戶、703940人,到1961年底全縣還有149847戶、617031人。與1958年相比,減少4844戶、86909人,分別下降3.13%和12.34%。三年困難時期,全縣農村婦女因長期饑餓而導致高度浮腫、子宮脫垂等疾病,基本上沒有生育。
在生活極度貧困的情況下,一些人為了繼續生存下去,以青苗野菜充饑,極少數人開始偷偷地吃死人肉,這種極其反常的情況通過各種渠道反映到黨委和政府,公安機關為了掌握社會動態,出於職業習慣開展了調查。初期我們把食屍事件叫“破壞屍體案件”,因有“屍體”二字,一則聽起來不雅,二則怕有損當時的“大好形勢”,後改稱為“政治破壞案件”,這個名稱雖然把“階級分析”的色彩包含了進去,但把這類事件作為“政治破壞”未免太“左”,而且與事實也不符,最後由上級統一定名為“特殊案件”。
1960年經縣公安機關處理的這類“特殊案件”共49件50人,其中逮捕22人,判處死刑2人,判處有期徒刑7人,關押期間死亡13人(來時都有浮腫,看守所生活也困難),勞動教養3人,刑事拘留5人,扣留審查後教育釋放20人。這50人中,男性34人,女性16人。其年齡情況是:16歲的2人,20-29歲的7人,30-39歲的13人,40-49歲20人,50-59歲的6人,60歲以上的2人。分析這49起案件,具體有以下四種類型:
1. 故意殺死自己的小孩而食其肉。城郊區林拐鄉洪海子村女社員高士英,時年48歲,於1960年1月12日將自己的親生女兒(6歲)勒死後,將肉煮吃,發案後被依法逮捕,並以殺人罪判處了死刑。在上報的卷宗內,將生活困難,殺死小孩的目的,是為了保住其他家庭成員不被餓死的事實全部隱瞞,而羅列了重男輕女等不實之詞,欺上瞞下。
2. 殺死別人的孩子,肢解屍體自食並出售。1960年3月12日江口鎮居民劉陳氏(女,48歲),用花生米將其親侄兒(乳名馬駒,男,4歲),騙到自己家中,隨按倒在地用手卡死並肢解了屍體,除自己食用外,又冒充煮熟的豬肉在街上出售。剩餘的部分仍保存自家床下。馬駒的父親劉在誌發現兒子走失後,向公安機關報案。經偵察破案後劉陳氏被依法逮捕判處了死刑。在上報的卷宗內,采取同樣手法,隱瞞事實真相,謊稱兩家有私憤係報複殺人。劉陳氏的丈夫劉在祥涉嫌包庇罪,被依法拘留,教育釋放後不久也餓死在家中。
3. 從亂墳崗揀回屍體食用並出售,1960年1月14日,六十鋪鄉農民陳士賢(男,33歲),從亂墳崗揀回小孩屍體一具,煮熟後自食又在集市上出售。發案後,陳被逮捕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後監斃;類似這種情況的案件縣公安局辦理10起。
4. 從曠野荒地揀回整個屍體或肢解部分,煮熟後充饑。屬這一類的事件縣公安局辦理37起。當時未被發現的或發現後未向政府報案的,遠遠不止這些。
1962年初,中共中央召開了七千人大會。會後,縣委領導向我們傳達了會議精神,根據上級部署,潁上縣對上述案件進行了複查。複查後認為,除高士英、劉陳氏兩起故意殺人案應予以維持外,其餘均屬錯案,尚在關押的一律釋放並逐案進行了平反,對在關押期間死亡的13人,由政府出麵除宣布平反外,還適當給予經濟補助。
我已年過八旬,40年公安工作的生涯對我來說已經成為曆史。上世紀80年代初我從縣公安局領導崗位上退下來後,又從事公安史誌資料的征集和編寫工作,對40年來潁上縣公安工作在黨委領導下取得的成就,通過編纂“專業誌”、“大事記”、“組織史”和“專題材料”等,已作了真實的記述。
然而,作為一名共產黨人、公安幹部,對過去工作中的失誤和教訓,也應該有個正確的態度。本文所講的幾十起“特殊案件”,有的是經我親自辦理的,有的是局領導集體研究時,本人參加聽過匯報做過表態。在上述錯案中,我應當承擔的責任也是不容推卸的。我在從事公安史誌編寫的幾年中每當查閱曆史檔案時,總是經常想起1958年到1960年這三年困難時期,黨在農村工作中犯了嚴重的錯誤,而我們公安工作不可避免地也犯了錯誤。其中最使我感到痛心的是1960發生的“特殊案件”。這類案件初發時,我們不敢相信能有這回事,查清幾件後,當向領導機關匯報時,他們說:“這類案件的發生,是階級敵人的蓄意破壞,公安局要認真調查,嚴肅處理。”當時公安機關剛剛結束“反右傾”學習運動,加之領導給定了這個“調子”,我們在調查這類案件時不敢如實反映情況,向領導匯報時不敢講真話,結果我們隻能違心地扮演著自欺欺人的角色,用一些含糊不清的政治術語,如“政治破壞”、“影響大好形勢”等等,作為這類案件的代名詞,實質上是在混淆矛盾,把專政的矛頭指向饑餓將死的人民群眾。
1962年對這類案件複查平反之後,上級電話通知說:中央有位宗教界的負責人(黨外人士)要來安徽視察工作(實際沒來潁上),要求我們組織力量把這類案件卷宗從檔案中抽了出來,單獨保管。(注:我寫公安史時,已找不到這些檔案)其他案件涉及類似內容的,能分出來的盡量分出,不能分出的用墨筆抹掉。如此一來,潁上縣在困難時期發生的“特殊案件”的具體情況在公安檔案中沒有任何文字記載了。
幸好,當時我查閱1960年文書檔案的統計資料中,遇到了一份當時的“特殊案件”登記表,這又引起了我對這段困難曆史的痛苦回憶。我感到我既是這段曆史的見證人,又是辦理這些錯案的執行者,我認為我有責任把潁上這段公安工作曆史教訓寫清楚,載入史冊;否則,我們的後代還不知道當年的“特殊案件”是怎麽一回事呢!當我把本文初稿寫成之後,未正式入編之前,請示了縣黨史、地方誌、上級公安史辦的負責人,他們異口同聲地說:“這類內容(當時叫‘非正常死亡’)是我黨曆史上的一個重大敏感性問題,上級有規定暫時不能編入史誌。”我隻能帶著遺憾把文稿收藏起來。
現在,我把原稿略加修改,將這段曆史客觀地記述下來,意在“以史為鑒”,教育後人。
(作者為潁上縣公安局原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