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施效顰的“高薪養廉”
心言
八十年代中期,隨著中國經濟政策的不斷放寬和國有企業經營搞活的展開,出現少數管理人員行賄受賄,經濟犯罪數額逐步增加的現象。社會上很多關心改革的群眾,尤其是知識分子,開始參照發達國家的模式提出“高薪養廉”的觀點,但被政府決策人員采納應該始於九十年代初。這時要求改革步驟放大的呼聲越來越強烈,各級政府決策層也注重使用知識分子為其幕僚智囊,並積極采納這些決策輔助人員的意見。單純就“高薪養廉”的問題,其實如果認真對西方的所謂政府機關和企事業行政管理人員做實事求是的調查,並切實對中國國情認真調查研究分析的話,不難得出“高薪養廉”不適合中國國情的結論。這是在決策人員單純輕率追求改革“點子”,幕僚人員不熟悉基層工作,更對國外所謂政府機關“高薪養廉”不甚了解的情況下做出的決定,同時也暴露出目前仍然盛行的幕僚智囊人員缺乏約束機製,更缺少實際工作和基層管理經驗的弊端。
首先,應該清楚國外發達國家政府機關的“高薪養廉”究竟是否存在。就我所知,美國政府的一般工作人員,國家實驗室和政府職能部門的專業人員就不是高薪,收入不過處於中等偏下的水平,但工作穩定,福利好是確實的。政府高層管理人員大多來自企業財團,學校和律師行業,其中作為企業財團高級管理人員和知名律師,收入遠高於受聘後的政府工作薪水。那麽,為什麽還會有人願意到政府部門工作呢?第一,美國的企業為私營,或以上市公司的形式民營經營,個人離開公司還可以雇傭人員管理,或者以持有股份的形式擁有原公司,律師則不改變其原事務所合夥人的身份。這樣,首先這些人的實際收入未必會受影響;更重要的是,這些人員利用其在政府部門的職位提高知名度,甚至走法律邊緣為原公司某利,搞利益輸送等,或者建立人脈以圖將來更上一層樓都是可行的。知名教授走到政府管理部門的好處更不勝枚舉。第二,美國的工商業已經在法律基礎上發展成型,有規則製約的。這樣,如果一個公司打算對政府管理人員行賄的話,其有限的營運利潤就有一個究竟要從中提出來多少,才能夠使受賄方認為與冒險的代價相比值得鋌而走險的問題。
知道國外的情況以後,再來分析一下中國國情。如果在中國實行“高薪養廉”的話,那麽第一個問題就是究竟薪水多少才足夠高?這與平均中等收入可以說毫無關係,因為這個薪水底數必須足夠大,才能讓潛在的受賄方衡量究竟值不值得冒險。第二,中國社會正處於經濟政治轉型期,各種經營機製並存,同時收入參差不齊,那麽這個中等收入線劃在哪裏?第三,國內經濟搞活的同時,各地的配套建設項目龐大繁多,在質量監督機製尚不完善的情況下,承建方利潤巨大,使其有能力付出大筆賄賂令受賄方甘於冒險。考慮到這三種情況,“高薪養廉”還有可操作性嗎?
那麽,為什麽有幕僚願意把這種社會上議論已久的想法呈報給決策層,決策人也會在不慎重考慮的情況下采納呢?這就不僅僅是決策人也是受惠人的簡單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