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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文明中的人把靈魂同魔鬼交易得到對子女生命的擁有權 zt

(2017-03-07 09:48:00) 下一個

[轉載]今日的神聖之光——什麽是“耶穌之愛——愛人如愛己”

已有 114 次閱讀 2017-3-7 03:45 |個人分類:醫學的神聖之道|係統分類:觀點評述|關鍵詞:justify color style 耶穌 愛人|文章來源:轉載    推薦到群組

 

今日的神聖之光——什麽是“耶穌之愛——愛人如愛己”

 

       在日常生活中,不管是對不同種類的事物,還是對同一種類的具體事物,人們首先都看到其差異,因為這些差異對應著我們生活中不同的功能需要。對於我們自身,人類首先看到的同樣也是各自的差異,因為個體身上的差異直接影響著他們在群體合作中的角色擔當,而群體(部落、種群、民族)之間的差異則直接影響著人們的身份認同。差異在日常生活中的功能性意義使差異在人類的認知與實踐中一直成為顯性現象。

   所以,在人類文化史上,種群之間的差異,以及種群內部個體之間的差異,首先受到了普遍的關注與強調。對個體差異的發現、關注與強調使個體間的差異(不管是先天的差異還是後天的差異)成了個體承擔不同的功能角色的理由,進而成了分得不同身份、占據不同地位的根據。於是,在整個人類社會裏,個體間因種種差異而承擔不同功能、占據不同地位、分得不同身份,並因而享有不同待遇,是如此地普遍與自然,以至這種因差異帶來的等級關係、不平等對待甚至完全被視為是天然的,是自然正當的。因此,人類不僅在事實上長期生活在各種等級差序之中,而且在觀念上長期把自身僅僅理解為等級差序中的各種身份-角色,並因而以等級差序的態度與觀念相互對待。事實與觀念相互鞏固著,並因而鞏固了人類的等級差序社會。

   這意味著,在相當長的曆史時段裏,人類個體之間竟沒有一個“普遍的人”,當然也沒有一種普遍的相互對待方式,或者說,沒有一種普遍的相互對待的態度。每個人都是特殊的:特殊的能力、特殊的功能、特殊的地位、特殊的角色與特殊的待遇。群體之間同樣也都是特殊的:特殊的種族特征、特殊的曆史與地域、特殊的傳統與文化等等。如果說這裏有什麽“普遍性”的話,那就是:不管是人類個體,還是人類群體,都是以等級差序的身份相互理解與相互對待。簡單說,這裏存在的普遍性就是對普遍性本身的否定。在這種缺乏普遍性的等級差序中,相對於整個差序社會來說,人類個體的存在永遠隻具有工具性意義,而沒有工具之外的目的性意義,因而沒有普遍性的個體尊嚴。因此,如果人類像其他動物一樣隻是事實的存在者,那麽我們永遠就隻生活在等級差序的關係之中,而這在根本上則意味著,人類個體永遠隻是作為發揮著不同功能而具有不同等級意義的工具性角色存在,而沒有理當被承認與被尊重的普遍性尊嚴。

   但是,人類的偉大就在於他不僅僅是事實的存在者,而且是自由的存在者,因而是能超越出自身之事實存在而看到自身之理念的存在者。理念不是別的東西,就是標準的東西,本質的東西,正如三角形之理念乃一純粹三角形,也即一本質三角形或一標準三角形一樣。因此,人看到自身之理念也即看到自己超越一切差序身份的本相。人因能看到自身之本相而能夠從等級差序的關係身份中擺脫-解放出來,因而,人不僅能從本相身份去理解等級差序中的關係與生活,而且能以本相的身份相互對待。隻不過由於人類的生活離不開功能性的合作,因此不僅永遠不可能擺脫等級差序關係,而且常常陷溺於等級差序的種種特殊關係之中而不自覺。所以,人類需要不斷進行自我解放,以澄清關係社會,提高倫理-道德秩序的普遍性。

   在世界史上,最早把人類從單純的等級差序社會中解放出來的三次偉大的解放運動,分別是由孔子、釋加牟尼與耶穌這三個偉大先知發動的。不過,他們不是靠武力,不是靠霸道來完成這一事業。如果說釋加牟尼是靠慈悲來打破等級差序,那麽,孔子與耶穌則是通過發現與確立普遍之愛來進行他們的解放事業。在這個意義,發現與確立普遍之愛,乃孔子與耶穌的共同事業。下麵我們首先通過討論普遍之愛來討論這一共同事業。

 何謂真愛?

   我們如何麵對他者?如何處理與他者的關係?

   福音書與使徒教導首先要求以“愛”來麵對他者。愛成了我們處理與他者關係的首要法則。

   當法利賽派的律法師問耶穌“律法上的誡命哪一條是最大的?”時,耶穌回答說:

   “‘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耶和華你的上帝。’這是最大最重要的誡命。其次也相似,就是‘愛人如愛己’。這兩條誡命是全部律法和眾先知的話的總綱。”

   在總結以前的律法與眾先知的精神時,耶穌在另一個地方用了他自己的話說:

   “在一切事上,你們要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其實,這就是律法與先知們的真義。”

   在這裏,“你要人怎樣待你,你就要怎樣待人。”這一新誡令被看作是律法與先知們共同傳達的真正要義。如果把勸令式表達轉換成為禁令式表達,那麽這個新誡令可以被表述為在之前551年的孔子所確立的仁愛法則:“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但是,這個被耶穌視為一切律法之要義的誡令與愛有什麽關聯呢?

   顯而易見,在耶穌看來,這個要義與愛有著內在的關聯。否則,“你要人怎樣待你,你就要怎樣待人”就不會成為律法與先知的要義,而“愛上帝且愛鄰人”也不會成為律法與先知教導的總綱。那麽,究竟有什麽樣的內在關聯呢?這裏,首先要問:什麽是耶穌所教導的愛?耶穌所教導的那種愛是一種什麽樣的愛?

   我們可以把上麵關於愛上帝與愛鄰人的兩條誡命歸結為一條“愛的誡命”。因為《聖經》也常把愛上帝與愛鄰人合並為一,有時隻提愛上帝,有時則隻提愛鄰人,比如“加拉太書”裏有言:

   “全部律法都包在‘愛人如愛己’這一句話之內了。”

   顯然,隻提愛上帝的地方並不是不考慮愛鄰人,而隻提愛鄰人的地方也並不是把愛上帝忽略了。因為一個真正愛上帝的人,也一定愛鄰人;同樣,一個真正愛鄰人的人,他一定首先在愛中,而“上帝就是愛,住在愛裏麵的,就是住在上帝裏麵。”所以,凡愛鄰人的,一定首先愛上帝,即愛愛本身。

   也許正因為如此,耶穌在提及第二個愛的誡命時,用了“其次也相似”這樣的說法。與什麽相似?當然就是與第一個誡命也即最大的誡命的重要性相似。實際上,這兩個誡命隻不過是從不同的角度表達著同一個愛:愛絕對的他者即上帝而愛人人的那種愛;用更哲學性語言說,就是心懷絕對尺度、堅守絕對原則的那種愛。

   也正因為如此,使徒保羅更進一步說:“所有誡命的最終目的都是愛,這愛來自純潔的心靈、無虧的良心與無偽的信仰。”在這裏,愛被提到無以複加的地位:上帝的所有誡命——不管是舊約裏的誡命,還是新約裏的誡命——都以愛為目的。簡單說,上帝之要求於我們的,最根本的隻有一個,那就是愛他者。分而言之,就是愛上帝,愛他人;合而言之,就是愛人如愛己,或者換言之,全心全意全智意愛上帝。愛,成了我們處理與他者關係的最高最根本的法則。

   那麽,何為愛?如何理解耶穌所要求的這種愛?

   首先要問:我們如何愛自己?我們如何對待自己,才算是愛自己?從“愛人如愛己”這個誡命來看,顯而易見,隻有那樣一種愛才是真正愛自己,這就是:當我愛自己時,同時也能夠把他人當作自己那樣來愛。也就是說,當且僅當我能夠把他人當作我自己那樣來愛,我才真正愛自己。這並不是說,愛他人是愛自己的前提,而隻是說,真正愛自己的方式一定是包含著對他人同樣的愛;一個人能否給予他人以同樣的愛,表明他是否是以真愛的方式愛自己。一個真正愛自己的人,一定是以能夠給任何他人以同樣的愛的方式愛自己。否則,他就不是真正愛自己。因為如果他無法“以能夠給他人以同樣的愛的方式”愛自己,那麽,他就不可能愛人如愛己,因而他對自己的愛就不是“愛人如愛己”這一誡命所要求那種愛。這在根本上意味著,“愛人如愛己”這個誡命所表達和要求的是一種普遍之愛,即能普遍化為所有人都能共享而無差別的愛。因此,“愛人如愛己”這一誡命一方麵承認人人自愛,同時又要求這種自愛必須能夠普遍化為對他人的愛。所以,真正的自愛必定是一種普遍之愛,一種能給他者以同樣肯定的愛。

   每個人都有自愛之心。有的人愛自己的身體與名聲,有的人愛自己的財富與權勢,有的人愛自己的養尊處優,甚至愛自己沉湎於聲色犬馬之樂的生活。所有這些自愛都不可能普遍化為他人能無差別共享的愛。所以,按我們從“愛人如愛己”這一誡命分析出來的標準,所有這些自愛都不是對自己真正的愛,而毋寧說都是一種自溺之愛。因此,我們無法從日常自愛中來理解真正的自愛,從而理解真正的愛。

   那麽,我們如何能夠愛人如愛己呢?如何能夠愛己而泛愛他人呢?如果能回答這個問題,也就向追問愛接近了一步。我們暫且還是回到《聖經》。

   關於愛,《聖經》裏有一段看似平常而費解的著名說法:“愛是恒久忍耐、和藹仁慈;愛是不嫉妒,不自誇,不自大,不做無禮的事,不謀求私利,不輕易動怒,不計算人的惡,不喜歡不義,隻喜歡真理;愛就是凡事包容,凡事相信,凡事希望,凡事忍耐。”

   這是從三個角度對愛做出的說明。如果說第一個角度側重於(但不是局限於)從上帝之愛來說明愛,那麽,第二、第三個角度則是從在塵世曆史中的個人角度去說明愛。塵世中人的角度之分為二,一個是以肯定的形式表達,一個是以否定的形式表達。其實,隻要符合其中任何一個角度所說明的愛,就是真愛。也就是說,不管是愛自己還是愛他人,隻要符合這三個說明中的任何一個,這種愛就是真愛。也可以說,不管是對自己的愛,還是對他人的愛,都必須符合這三個說明之一的愛,才是真正的愛自己,真正的愛他人。

   但是,我們如何理解這三個說明呢?我們暫且從第二個說明,也即以否定形式表達的說明著手。愛就是不自誇、不自大、不嫉妒、不謀私利、不隨便動怒、不計較別人的惡事、不喜歡不義?那麽,這也就意味著,如果一個人自誇、自大、嫉妒……,他就不可能真正去愛。那麽,一個人能自誇、自大、嫉妒什麽呢?當然就是自誇(自大、嫉妒)某種優勢,比如才能、財富、權勢、聲望、美色等等由塵世物構成的某種優勢。

   自大、自誇、嫉妒等這類行動與情感在根本上就是把自己和他人置於一個由各自擁有的塵世物決定的優勢等級體係中,從這種等級體係的關聯角度去理解自己與他人的關係。自大者或因自己擁有優越於他人的權勢(或其他)而自以為人上人,而嫉妒者或因自己的容貌不如他人就自卑於他人而怨恨他人。不管是自大者,還是嫉妒者,在本質上都是把自己和他人限定在由塵世物構成的等級關聯中,隻從這種等級關聯去理解和看待自己與他人的存在。

   這種把自己與他人限定在塵世等級關聯中的人,他的身份是在比較中呈現出來的,他與他人的關係是一種比較級的關係,一種由擁有的塵世物決定的差序關係。在這個由塵世物規定的龐大的等級體係中,由於每個人擁有的各種塵世物(不管是才能、權勢,還是財富、美貌、感官快樂等等)各不相同,因此,一方麵,每個人被分解為各種差序身份——才華橫溢者可能其貌不揚,權勢炙手可熱者可能才智平庸,紅顏者可能薄命,富豪者可能墮落。也就是說,一個人在權勢等級係列裏,他充當著一個人上人,而在才智等級係列裏,他則是一個人下人。另一方麵,這種差序身份不僅是相對的,而且是變動的,將隨時著塵世物的變化而改變:才華橫溢者可能江郎才盡,權勢熏天者可能淪為階下囚。所以,在塵世等級體係裏,人們找不到真正的“自己-自身”,隻有臨時的身份——大家都是臨時工。沒有“自己”,沒有“能作主的主人”,又如何愛人如愛己呢?

       也許有人會說,在同一個等級的人們之間能夠相互理解相互關愛。實際上,這是一種誤解與幻想。首先,在由塵世物決定的等級體係裏,每個人所處的等級序位不僅是變化的,而且是多重的,不可能與任何他人完全重疊,因而不可能與他人構成同一個等級。隻有當人們從眾多塵世物抽出某一方麵(如財富)作為衡量等級序位的標準,才可能對等級體係進行歸類性分層,否則,等級體係裏,隻有個體之間的層級,而沒有類之間的層級。

       通過設立分層(級)標準來理解、認識一個等級社會,這是經濟學與社會學最慣常的做法。它們對等級體係的這種認識會反過來影響甚至塑造等級體係。但是,我們生活於其中的任何等級體係都不僅僅是它們所理解與描繪的那樣簡單。因為標準設立之時,就是差異被刪除之際。不管是經濟學,還是其他經驗科學,當它在設立分層標準時,它實際上已經把等級體係中的許多差異遺漏或抹殺。因此,以為按某種標準劃分出明確的階層,就能使同一個階層相互同情、相互關愛而團結起來,這實際上是一種科學主義的幻想。就我們這裏要討論的話題而言,即使我們退一步承認有所謂類的同一階層,並且這同一個階層的人們之間能夠相互關愛,但是,處在這種類的等級中的人也不可能在整個等級社會進行愛人如愛己。

 

   其次,更為重要的是,隻從塵世物規定的等級體係去理解自己與他人的存在和生活的人,其生活的唯一目的與方向就在於盡可能獲取對他人的優勢,並保守這種優勢。既然我們的存在隻是一種比較級裏的存在,我們的生活隻是等級體係裏的生活,那麽,除了追求最高級的存在與人上人的生活外,還有什麽會是我們更重要的目的?任何一個等級體係都是一個匱乏體係。由塵世物決定的等級體係,既可以說是一個由所擁有的塵世物的量規定的,也可以更確切說是由匱乏塵世物的度規定的。在這個體係裏,獲取對他人的優勢,也就意味著擺脫相對(他人的)匱乏。為此,他必須千方百計去奪取並占有有限的塵世物,如財富與權力。正是這一點從根本上決定了他不可能愛人如愛己。因為如果他把他人當作像愛自己那樣來對待,那麽,這要麽意味著他放棄了自己對他人的優越,要麽意味著他願與所有他人共享自己的優越,而結果都一樣:他不再保有對他人的優越;但是,獲取並保守對他人的優勢卻是自陷於等級關聯體係中的人的唯一目的。

   上麵的討論試圖表明,自陷於等級體係中的人,也即隻是從由塵世物決定的等級體係去理解自己與他人之存在的人,不可能愛人如愛己,因而不可能有真正的愛。自大自誇者、嫉妒者、喜歡不義者、易努者等等,都屬於這種自陷之人。因此,當使徒說:“愛是不嫉妒,不自誇,不自大……”時,在根本上意味著,愛不是別的,愛就是從由塵世物決定的等級體係中擺脫出來。因為隻有既把自己又把他人從這種塵世等級中解放出來,不再從所匱乏或所擁有的塵世物的量去理解、看待自己與他人的關係,人們才能夠不因擁有塵世物方麵(如才能或權勢、財富等等)的比較優勢而傲慢自誇,也不因比較劣勢而自卑嫉恨。總之,才能不自大,不自誇,不嫉妒,不輕易動怒,不喜歡不義。從這種否定意義來說,愛就是一種擺脫-解放:自我解放而解放他人。

   這裏更進一步的的問題是:對於我們的存在而言,從塵世物規定的等級關聯體係裏擺脫-解放出來意味著什麽呢? 從特權階級的壓迫中解放出來,意味著獲得政治上的自由與平等。但是,這種自由隻是一種可由法律確認的外在自由,由此獲得的平等還是形式性的機會平等(這當然已是人類的巨大進步),而不是起點平等,更不是實質的平等。因此,即便是在解除了階級壓迫的自由社會裏,人們也仍陷在各種等級關聯中。政治解放隻是消除了特權階級,擺脫了權利方麵的等級關係,而無法擺脫塵世物規定的等級關聯體係。如果說階級關係是由後天的典章製度規定的,那麽,塵世等級關聯體係則是由先天與後天的一切有限物規定的。所以,如果說政治解放在根本上意味著擺脫某種典章製度而進入一種自由自主的存在,也即進入一種形式平等的生活,那麽,愛則意味著把自己與他人從一切先天與後天的塵世物當中解放出來,讓自己與他人退出一切由塵世物決定的關聯,也就是退出一切功能性角色。退出一切關聯,也就是進入無關聯:每個人都不再是作為因擁有某種塵世物而具有某種相應功能的關聯角色(如因擁有某種專門技術而為技工,因擁有特別天賦而為藝術家,或因擁有巨大財富而為富豪等等)存在,而是作為無關聯、無功能的自身出現。

   在塵世物規定的等級關聯體係裏,每個人都有處在比較關聯中而充當著各種相對的角色。一切角色都是相對的,因為不管一個角色是多麽重要,或多麽適合於某個人,它都是在比較中確立起來的,而非為任何一個人必然地配備的。我們每個人充當的任何角色都不是非我莫屬、不可替代的。在這個意義上,我們不可能在角色中找到真正的自身。因為我們每個人的自身都是絕對的,不可替代的。這種絕對的自身不是角色,因而不在等級關聯體係中,而在等級關聯之外。在這個意義上說,從塵世物規定的等級關聯體係中解放出來,也就是放下一切角色,回到自身。這個自身之為絕對的自身,就在於它的存在不受任何關聯物的決定,而隻由自己決定自己。因此,絕對的自身,也就是自由的存在。作為會愛的存在者,我們的自身不在塵世物規定的等級關聯中,而在自由中。自由是我們這種存在者自己的位置。在塵世-日常生活中,不同的人充當著不同角色,因而有不同的位置,這猶如人們常說的“不同人有不同社會地位”。但是,所有人都有一個共同的位置,這就是自由。這裏,共同隻是這一點上的共同:即,在自由這個位置上,每個人都能夠隻從自己出發決定自己的意願與行動。因此,雖然自由這種位置是共同的,但是,每個人的自由卻是不可代理的。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說,自由是每個人自己的位置,一個天賦的位置。

   因此,當我們說放下角色而回到自身時,實際上等於說,退出等級關聯而回到自己的位置上,即回到自由。回到到自身,就是回到自己天賦的位置上:自由。進一步說,在自己的位置上,就是自在,就是自由存在——這是我們漢語中“自由自在”這個日常語匯隱藏的最深刻的本源意義。

   所以,對於我們的存在而言,從等級關聯中解放出來,意味著我們回到了自己的位置上,即回到自由而找到自身。也就是說,從存在論角度看,這種解放讓我們找到自身,讓我們回到自由存在。但是,當我作為無關聯的自身而自由存在時,並非意味道著我與他人隻有消積的關係,而沒有任何積極的關涉。相反,在這種情況下,我與他人處在一種最積極的關涉當中,這就是:讓他人也回到自己的位置上找到自身而自由自在地存在。因為當我從等級關聯體係中解放出來時,這不僅表明我不再從由塵世物規定的等級關聯體係去理解、看待我自己的存在,而且同時意味著我也同樣不再從這種等級體係去理解、對待他人的存在,而是把他人當作與我一樣的無等級無關聯的自身,也即可以隻從自己決定自己的自身。我的自我解放在存在論上必定總是與所有他人的解放聯係在一起。當我把自己從關聯體係中解放出來而回到自身時,在根本上意味著我同時也把他人從其中解放出來而讓他人回到自身。讓他人回到自身,也就是讓他人自在,讓他人自由。從他者角度說,我回到自身就是讓他人回到自身,我的自由自在就是讓他人自由自在。

   如果說愛就是不自誇不自大不嫉妒不喜不義,因而愛也就是把自己與他人從等級關聯中解放出來,那麽,這也就意味著,愛就是回到自身-守於自由而讓他人回到自身-守於自由。簡單說,真正的愛就是守於自由而讓他人自由。對他人的愛,就是讓他人自由:讓他人回到自己的位置上而作為他自身存在,或者說,讓他人自由自在地存在。用一般的語詞說,對他人的愛,就是把他人當作一個獨立的、不可替代的個人來對待。所以,如果我們真愛一個人,那麽,首先不是因其美貌優雅,也不是因其財富權勢,同樣也不是因其才華出眾,總之,不是因其擁有某種比較優勢,而僅僅因為他是一個人——一個自由的人。由於這種愛不是出於任何比較優勢,所以,它才是一種無功利的純粹之愛,一種天地間的大愛。

   於是,從存在論角度,我們可以對“何為愛本身?”這個問題回答說:守於自身而讓……自在-自由就是愛本身。上帝在自己位置上而創造了萬物,就是讓(令)萬物各得其位而自在這一方麵表明,上帝的存在就是愛本身,因為他這樣存在:他在自己的位置上而讓(令)……自在-自由——這是“上帝就是愛”這個經文在哲學層麵的根本意義;另一方麵表明,上帝愛萬物,愛我們,因為他給了我們位置而讓我們自由-自在。我們守在自己位置上而自由自在,就是守在愛裏,就是住在上帝裏

   我們與萬物一起住在上帝即愛裏。但是,我們與萬物不同,我們不僅在愛當中,而且也會愛。因為我們擁有上帝的形相。這使我們不僅是自在的,而且是自由的:不僅守在自己的位置上,而且同時能夠讓(lassen)他者自在-自由。當然,人的這種“讓”不同於上帝的“讓”。上帝的“讓”是一種絕對自由與絕對命令,一種絕對創造——絕對從無中生有地創造他者,而人的“讓”則首先是向他者敞開-開放自己,以便讓他者也在其自身位置上來相遇。這裏,敞開自己開放自己,就是承擔起自己的自由。而這在根本上意味著,切斷與他物的一切因果關聯,隻從自己那始終保持為什麽也不是的無的精神意識出發去麵對他者。正因為我們是守護在什麽也不是的無當中與他者相遇,他者才保持為他自身出現,而不是作為某種什麽即某種賓詞物(如食物或因果物)來與我們相遇。所以,人的讓首先是一種尊敬行為:尊重並敬仰他者在自己位置上作為自身存在,也即尊重並敬仰他者的自由-自在。在尊敬這種意識中,他者不是作為我(意識)的創造物出現,恰恰是作為我的意識不可照亮、不可穿透、不可把握的自在物(Ding an sich)存在,因而它既在我的意識裏來與我相遇,又在我的意識之外的自己位置上存在,因而大於、高於我的意識。我們的自由也能創造,但是,我們的創造以我們的這種讓為前提。而上帝的讓(令)直接就是創造。

   人因被賦予自由這個天位,因此,他不僅在愛中,而且也會愛。因為他的自由位置使他能夠讓他者自由-自在。但是,如果說上帝的愛是一種創造與賦位的話,那麽,人的愛則不是創造,而隻是創造的前提,也不是賦位,而隻是認位與敬仰:確認並維護他者在自己位置上的自在-自由的存在,從而承認他者在我的意識邊緣之外而“大於”我的意識,進而敬仰他者之不可歸結為我的意識的神聖性與神秘性。

(黃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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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勝文 Dnaf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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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nafish  2017-3-7 04:00
 
隻有有靈魂的人才具有愛的能力。華夏文明中的人把靈魂同魔鬼交易得到對子女生命的擁有權。如此,一代又一代,都是沒有靈魂的,所以沒有愛的能力。

愛是兩個獨立的靈魂在現世用偶然性來對抗社會博弈機製壓迫的內在渴望,最重要的特征是偶然性,絕不能由外在(比如父母)安排,強加的。個體愛的能力的確立也是有靈魂的人的人格走向獨立的標誌。如果能消除個體人愛的能力就等價於剝奪人的靈魂,同時阻斷人建立獨立人格的可能。

中國文化的驚天邪惡手段就是要從根本上阻斷愛的出現。所以中國文化極端害怕出現愛。中國文化為了消除愛的出現,父母從魔鬼哪裏交易得到子女的生命,然後欲以包辦,買賣婚姻阻斷子女選擇自己喜歡的對象。力圖達到徹底消除愛的出現,從而阻斷子女發展獨立人格。

你可以看到,中國幾千年的小說,到處都是性泛濫,但都沒有愛的出現,直到了紅樓夢。紅樓夢在中國文化中石破天驚的突破就是一部巨著以愛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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