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選舉舞弊問題,有人說,既然法院判決了,“你們、我們、大家”就該閉嘴,否則就是反民主。這話對嗎?
隻要看看為什麽美國有
就能知道:
1. 從第一修正案就已經說明,
2. 為什麽又有了第二修正案?你已經有言論自由了,為什麽還要有槍?有什麽事兒大家說說不就可以了嗎?
3. 這就是獨立宣言的意思了,括號【】裏都是原文,人民不僅僅隻有動動嘴的權利,必要時還有權利推翻暴政,隻不過,美國人不是如法國那樣,動輒激動,而是以慎重為先,更加理智。:
【從慎重考慮,不應當由於輕微和短暫的原因而改變成立多年的政府。過去的一切經驗也都說明,任何苦難,隻要尚能忍受,人類都寧願容忍,而無意廢除他們久已習慣了的政府來恢複自身的權益。
但是,當政府一貫濫用職權、強取豪奪,一成不變地追逐這一目標,足以證明它旨在把人民置於絕對專製統治之下時,那麽,人民就有權利,也有義務推翻這個政府,並為他們未來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2]。】
4. 關於大選舞弊案的推論: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列出了五項基本自由,通常稱為“五大自由”(Five Freedoms)。這些自由是:
言論自由(Freedom of Speech)
每個人都有表達自己觀點和想法的權利,政府不得通過法律限製言論的自由。
宗教自由(Freedom of Religion)
每個人都有信仰或不信仰任何宗教的自由,政府不得設立國教或幹涉宗教活動。
出版自由(Freedom of the Press)
新聞媒體有權自由報道和發表意見,政府不能通過審查或控製新聞內容來限製新聞自由。
集會自由(Freedom of Assembly)
人們有權和平集會,表達對社會、政治、經濟等方麵的意見和訴求。
請願政府的自由(Freedom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公民有權向政府表達不滿,提出建議或請求改變政策,而不必擔心遭到報複。
這些自由是美國民主製度的核心,為個人權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二修正案(英語:Second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簡稱“第二修正案”(Amendment II),是美國權利法案之一,於1791年12月15日正式通過。它保障了美國持槍權,亦即公民享有正當防衛的公民權利。
“ |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 ” |
本條修正案的爭議在於人民(the people)是指前文的民兵(Militia),還是指所有人,也就是對隻有民兵有擁槍權還是所有人都有擁槍權有疑問。據聯邦憲法法院的判例,是指後者。
在2008年及2010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分別做出了兩個與本修正案有關的指標性判決。在哥倫比亞特區訴黑勒案(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 554 U.S. 570 (2008))中,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認為,第二修正案保障個人擁有槍支的權利,不論該人是否屬於民兵皆然,[7][8]並且可以基於合法的目的使用該等武器,諸如在屋內自我防衛。在麥克唐納訴芝加哥案(McDonald v. Chicago, 561 U.S. 3025 (2010))中,法院判決第二修正案不僅能約束聯邦政府,對於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同樣具有拘束力[9]。
[為了清晰各層的意思,我引用時加了123]
我們認為下麵這些真理是不證自明的:
1.?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若幹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
2. 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們才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當權力,則來自被統治者的同意。
3. 任何形式的政府,隻要破壞上述目的,人民就有權利改變或廢除它,並建立新政府;新政府賴以奠基的原則,得以組織權力的方式,都要最大可能地增進民眾的安全和幸福。
4. 的確,從慎重考慮,不應當由於輕微和短暫的原因而改變成立多年的政府。過去的一切經驗也都說明,任何苦難,隻要尚能忍受,人類都寧願容忍,而無意廢除他們久已習慣了的政府來恢複自身的權益。
5. 但是,當政府一貫濫用職權、強取豪奪,一成不變地追逐這一目標,足以證明它旨在把人民置於絕對專製統治之下時,那麽,人民就有權利,也有義務推翻這個政府,並為他們未來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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