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穀 -- 溪流

地球軌道是橢圓,不圓我有什麽辦法?
個人資料
正文

天下邏輯唯快不破,閑聊之:大選舞弊問題---有人說“既然法院判決了,我們就該閉嘴”。這話對嗎?

(2024-10-08 03:59:35) 下一個

針對選舉舞弊問題,有人說,既然法院判決了,“你們、我們、大家”就該閉嘴,否則就是反民主。這話對嗎?

隻要看看為什麽美國有

  • 1.憲法第一修正案,
  • 2.第二修正案,和此前的
  • 3. 獨立宣言,

就能知道:

  • 那些人持有的那種“你們閉嘴”的認識是錯誤的。是被極權思維洗了腦,灌了病毒。

1. 從第一修正案就已經說明,

  • 雖然政府命令、法院判決是要執行的(這當然是日常、正常情況),但是自由的言論和集會是不能被剝奪的。
  • 什麽意思呢?就是說行動上你要執行政府的命令、法院的判決,但是:1. 人民可以有保留意見;2. 這個保留意見可以自由地表達,可以通過出版、集會,請願來表達。人民表達自己意見的權利不得被剝奪。
  • 如果表達不同看法的權利都被剝奪,那麽一個國家就沒有機會再糾正冤假錯案了。那就必須變相認定“政府、法院永遠正確,永遠光榮、永遠偉大”。認為隻要選個政府,就應該徹底相信政府、法院,這是那些腦子狹小的人才會有的天真看法。
  • 而美國製定憲法的先賢知道任何人都會犯錯,政府、法院當然也都會犯錯。不會是永遠偉大光榮正確。所以他們才有了第一修正案。讓人民有發聲的權利,讓社會保留一絲改正的可能性。防止社會變成一個極權、獨裁的社會。
  • 這也是川普所做的,既然國會已經唱票通過了新總統,那麽我就執行交接工作。但是任何人要強迫川普和人民放棄心裏的懷疑,禁止川普和人民自由發聲,那都是破壞第一修正案。
  • 作為自由人,行動上,我執行政府的決定,但是你不能要求思想上我都認可那些荒唐的東西。
  • 有些人可能還以為,“既然是民主社會了,我們就應該相信組織相信黨,不再跟政府唱反調”。其實稍微一想就知道這種思維是漿糊腦袋的產物。正因為是民主社會,人們才有了不認同政府結論的權利。否則幹嘛爭民主要自由?!隻有極權社會大哥才會說“我們都代表你們了,不但代表,而且是代表了你們最大、最好的利益。你們還有啥非要說的?“

2. 為什麽又有了第二修正案?你已經有言論自由了,為什麽還要有槍?有什麽事兒大家說說不就可以了嗎?

  • 還是當年憲法製定者對人性的洞察。他們知道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不是可以僅憑言論就能改正的。人民必須有必要的強有力的自衛手段。要有槍。
  • 他們知道有人信奉槍杆子裏麵出政權。有人不認道理隻認強權。人民為了維護自己天賦的權利,那也隻能必須有槍。

3. 這就是獨立宣言的意思了,括號【】裏都是原文,人民不僅僅隻有動動嘴的權利,必要時還有權利推翻暴政,隻不過,美國人不是如法國那樣,動輒激動,而是以慎重為先,更加理智。:

  • 【從慎重考慮,不應當由於輕微和短暫的原因而改變成立多年的政府。過去的一切經驗也都說明,任何苦難,隻要尚能忍受,人類都寧願容忍,而無意廢除他們久已習慣了的政府來恢複自身的權益。

    但是,當政府一貫濫用職權、強取豪奪,一成不變地追逐這一目標,足以證明它旨在把人民置於絕對專製統治之下時,那麽,人民就有權利,也有義務推翻這個政府,並為他們未來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2]。】

4. 關於大選舞弊案的推論:

  • 川普和人民大眾懷疑大選舞弊是有事實依據的。比如多州同時白登曲線,比如喬治亞州的富頓縣監控錄像等等。
  • 川普即使有懷疑,還是執行了和平交接政府權力的程序,這是對國家整體的尊重和慎重。
  • 川普和人民繼續自由發聲表示大選有舞弊,是合乎憲法修正案的。是民主的執行者。
  • 反對、禁止川普和人民自由言論的人,才是民主的敵人,民主的威脅。

===1. 第一修正案================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列出了五項基本自由,通常稱為“五大自由”(Five Freedoms)。這些自由是:

  1. 言論自由(Freedom of Speech)
    每個人都有表達自己觀點和想法的權利,政府不得通過法律限製言論的自由。

  2. 宗教自由(Freedom of Religion)

  3. 每個人都有信仰或不信仰任何宗教的自由,政府不得設立國教或幹涉宗教活動。

  4. 出版自由(Freedom of the Press)
    新聞媒體有權自由報道和發表意見,政府不能通過審查或控製新聞內容來限製新聞自由。

  5. 集會自由(Freedom of Assembly)
    人們有權和平集會,表達對社會、政治、經濟等方麵的意見和訴求。

  6. 請願政府的自由(Freedom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公民有權向政府表達不滿,提出建議或請求改變政策,而不必擔心遭到報複。

這些自由是美國民主製度的核心,為個人權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條款原文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1]

譯文:國會不得製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一種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權利
====

 

===2. 第二修正案 ==========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二修正案(英語:Second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簡稱“第二修正案”(Amendment II),是美國權利法案之一,於1791年12月15日正式通過。它保障了美國持槍權,亦即公民享有正當防衛公民權利

內容

[編輯]
  • 譯文:紀律良好的民兵隊伍,對於一個自由國家(也有翻譯為州)的安全實屬必要;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予以侵犯[5]

本條修正案的爭議在於人民(the people)是指前文的民兵(Militia),還是指所有人,也就是對隻有民兵有擁槍權還是所有人都有擁槍權有疑問。據聯邦憲法法院的判例,是指後者。

法院裁決

[編輯]

在2008年及2010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分別做出了兩個與本修正案有關的指標性判決。在哥倫比亞特區訴黑勒案(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 554 U.S. 570 (2008))中,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認為,第二修正案保障個人擁有槍支的權利,不論該人是否屬於民兵皆然[7][8]並且可以基於合法的目的使用該等武器,諸如在屋內自我防衛。在麥克唐納訴芝加哥案(McDonald v. Chicago, 561 U.S. 3025 (2010))中,法院判決第二修正案不僅能約束聯邦政府,對於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同樣具有拘束力[9]

===3. 獨立宣言 前言========

[為了清晰各層的意思,我引用時加了123]

我們認為下麵這些真理是不證自明的:

1.?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若幹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

2. 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們才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當權力,則來自被統治者的同意

3. 任何形式的政府,隻要破壞上述目的,人民就有權利改變或廢除它,並建立新政府;新政府賴以奠基的原則,得以組織權力的方式,都要最大可能地增進民眾的安全和幸福。

4. 的確,從慎重考慮,不應當由於輕微和短暫的原因而改變成立多年的政府。過去的一切經驗也都說明,任何苦難,隻要尚能忍受,人類都寧願容忍,而無意廢除他們久已習慣了的政府來恢複自身的權益。

5. 但是,當政府一貫濫用職權、強取豪奪,一成不變地追逐這一目標,足以證明它旨在把人民置於絕對專製統治之下時,那麽,人民就有權利,也有義務推翻這個政府,並為他們未來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2]

=======

[ 打印 ]
閱讀 ()評論 (0)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