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迅先生在《華蓋集》中寫道: “可惜中國人但對於羊顯凶獸相,而對於凶獸則顯羊相,所以即使顯著凶獸相,也還是卑怯的國民。”
治安聯防員實質上是治安協管人員,也稱“輔警”。輔警是沒有執法權利的。深圳寶安區一位聯防隊員手持鋼管、警棍,對一間電器維修店的安徽籍老板娘進行長達一個小時的毒打和強奸。再回顧一下記憶中的治安聯防隊員因濫用權利的事件: 12 歲的小男孩被治安聯防隊員狂打 20 多個耳光,並被要求洗 7 部車;兩名治安聯防隊員酒後調戲飯店女主人,遭到其丈夫製止時,拿出手銬要銬人,並瘋狂砸店;孫誌剛被毆致死案。這些絲毫不具備執法資格的治安聯防隊員的獸行皆曆曆在目。
麵對“獸”,受害婦女的丈夫楊武一副“羊”相,貓在幾米開外不敢出聲。麵對 “ 羊 ” ,聯防隊員楊喜利獸性畢露,先打再奸,邊打邊奸,奸完還打。等這隻 “ 獸 ” 進入看守所,估計也是一副“羊”相”吧?真真的“卑怯的國民”。
魯迅先生接著說:“我想,要中國得救,也不必添甚麽東西進去,隻要青年們將這兩種性質的古傳用法,反過來一用就夠了:對手如凶獸時就如凶獸,對手如羊時就如羊!那麽,無論什麽魔鬼,就都隻能回到他自己的地獄裏去”這就是說我們要做“人”。 如同孔子所主張的“以德報德”和“以直報冤”。但是,真的“不必添甚麽東西進去”麽?
“獸” 和“羊” 都是相對的。“獸”之所以為 “獸”,一是發揮得淋漓盡致的權利和“羊”的退讓;二是“獸”身邊的“羊”真的需要“添甚麽東西進去”。
中國的治安員隊伍最早誕生在上個世紀 60 年代。做為一個時期的公安隊伍的補充,的確產生過的好的作用。如今,說他們是執法人員吧,他們的身份又沒有任何的法律依據;說不算執法人員吧,我們又經常看到他們擁有執法者的權力,甚至比之正規的警務人員更少受到法律的約束,在“執法”時更可以為所欲為。這就是“獸”的形成過程。
身高一米六的受害婦女的丈夫楊武自然是打不過一米八還有兩個嘍羅的“獸”。就算上街求救,出事地點離河東社區警務室隻有 10 米遠,,沒準還能招來更多的“獸”。行凶的“獸”還用權權相護來威脅“羊”。我不打算為這個丈夫開脫,這個人根本就不值得筆墨。“妻子被治保員強奸的男子,跟強奸者是同學,從小一直被欺負大,連外賣都要無條件幫此人送!沒想到忍了 10 多年,連妻子也要被淩辱!最可氣的是,這不是他第一次看著自己老婆被同學強奸”(廣東電視台出鏡主持劉穎婷)
我要說的是:麵對“獸” ,“羊”是如何為“羊”的。“以德報怨”真的能感化“獸”麽?這個丈夫做“羊” 10 多年,換來的是更惡劣的獸行。我還要說的是:再看看前邊羅列的血淚案,例如兩名治安聯防隊員酒後調戲飯店女主人,遭到其丈夫製止時,拿出手銬要銬人,並瘋狂砸店,“羊”真的能象魯迅先生說的那樣“對手如凶獸時就如凶獸”就能解決問題麽?
“羊”要做“人”究竟需要“添甚麽東西進去”?家庭暴力受害者也可謂“羊”。一味自我完善提高隻能換來更嚴重的獸行。“羊”在沒有外界幫助下,很難憑借自己的力量去停止獸行。如果“羊”有相應法律和社會幹預機製可依靠。當“羊”覺醒要做“人“時,“羊”隻要敢於用法律保護自己,敢於爭取合法的權益,就可以得到各種幫助去堂堂正正地 做“人”。狂暴的 “ 獸 ” 也會逐漸變得溫柔起來,他會忌憚法律和社會的強製力,會尊重“羊”的合法權利,不得不去做“人”。
一個健康的社會是應當人人為“人”的。它可貴之處在於,它能夠給公民提供全方麵的保護。也就是說,一個健康的社會能夠讓無力者有力,能夠讓“羊”免於被欺淩。這就該叫“和諧社會”吧?否則,“羊”永遠是“羊”,“獸”永遠是“獸”。唉,做“人”好難。
其實是不健全的社會和懼強淩弱的心態令人無語。很多施暴者就是因為沒有受到懲罰而持續惡行,受害者因為退讓和無助而助長了暴力氣焰。謝謝月朗姐姐的文字。
微風好像很喜歡你的林中小屋,她總逗你玩。~~~你過來看看她和夢兒今天又說什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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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看了,好熱鬧~~心巢木屋統一調配~~
真是揪心,媒體報道那案犯狡辯是通奸因為以前發生過關係。這不是斷這個女人的活路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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