楓林舒語

楓澤潤目繪春秋, 林韻拂耳訴歡愁。 舒眉展顏瞻星月, 語盡回眸返部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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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下你的鞭子

(2011-07-29 07:10:46) 下一個

--對家暴說不的倫理學,法律及曆史根據
作者: 禦樹林楓

千百年前,家庭暴力最初在法律上是得到肯定的。我國秦朝法律中規定:“妻悍,夫毆之”。法律明確授權丈夫對可以毆打懲罰凶暴的妻子。古羅馬法中也規定:妻子是自奴人,丈夫可以對她行使監護權。這裏的監護權包含有暴力體罰之意。然而即使在古羅馬時代,家庭暴力已為人們所不齒。古羅馬人強調,婚姻是一種合意。這種合意不應當是起始的,而應當是持續不斷的。合意就是夫妻之間應該你恩我愛,排斥暴力。蓋尤斯曾說:“監護人所關心的隻是不讓婦人的財產落入他人之手,是一種利己主義權力。” 隨著世界文明的推進,絕大多數國家已在法律上明確規定男女平等,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關係不僅受道德、宗教和習慣的調整,更受法律的調整,無論是西方的自然家庭還是中國古代的家國一體,統治者重視用法律來穩定關係。因為家和萬事興,而家庭暴力是對家和的衝擊,也是對萬事興的阻礙。中國古代在夫妻關係上一直強調婚姻是合兩性之好,夫妻間舉案齊眉,相敬如賓一直是受到人們稱讚的,這也是間接的反對家庭暴力。《詩經•小雅•常棣》上說:“妻子好合,如鼓琴瑟”。夫妻應如琴瑟一樣相互和諧,共同演奏生活的樂章。清初大儒李顒說:“夫妻相敬如賓,則夫妻盡道,處夫妻而能盡道,則處父子兄弟君臣上下,斯能盡道”。強調夫妻之間慶該相敬如賓,就能處理好家庭關係和各種社會關係。其中《潛書•內倫》特別反對對妻子作威作福,把妻子作為出氣筒。“今人多暴其妻,屈於外而威於內,忍於仆而逞於內,以妻為遷怒之地。不祥如是,何以為家”。從倫理上看,無論是東方還是西方,都反對家庭暴力。

1914-1917年間的《民國民律草案》賦予了妻子與丈夫同等的離婚權利,同時禁止夫妻之間的虐待行為,無論任何一方實施暴力,另一方均可以此為由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妻子“受彼方不堪同居之虐待或重大之汙辱者”,或“受夫直係尊屬之虐待或重大汙辱者”,同樣得以提出離婚之訴。“七出之罪”、“妻背夫而逃” 犯這兩項之妻,在清代及以前需承擔法律責任。然而這些規定已被民初時期的法律所取消。據此看來,中華民族立法反對家庭暴力已經近百年曆史了。

1998年中國台灣地區立法通過的《家庭暴力防治法》、2008年香港特區《2008年家庭暴力(修訂)條例》明確了實施細則、警察機關、法院、檢察機關等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未成年子女保護措施等等相關法令,包涵了司法、警察、社政、教育等相關體係的整體運作係統,從民事、刑事、家事及防治服務等方麵全麵整治家庭暴力問題。2010 年中國修訂後的《婚姻法》也明確將家庭暴力列入法律調整範疇。

讀過西方哲學的人,大多知道尼采(1844-1900)的一句名言:“你到女人那裏去嗎?別忘了,帶上你的鞭子!”這條給男人世界帶來無限風光的鞭子,同時也給無數的婦女兒童帶來一片淒風苦雨。中華立法順應時代文明之潮流,規定大量條文保護婦女、兒童、老人的合法權益,對家庭暴力說“不”。放下你的鞭子!

參考書目

男人:放下你的鞭子
http://www.xlzl.com/xlhx/lhjb/2008-10-26/597.html

民國初期法律製度與社會意識中的家庭虐待 ——基於1914-1917《京話日報》所載虐待案件
http://www.sinoss.net/qikan/uploadfile/2011/0523/20110523111339439.pdf

台灣《家庭暴力防治法》及其對我國反家暴立法的啟示
http://www.hjmlawyer.com/title5/5_20081216_2.htm

香港特區《2008年家庭暴力(修訂)條例》8月1日生效
http://www.lawbook.com.cn/fzdt/newshtml/fzjd/2008080408220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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