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說七月四日是“國慶節”,其實,那一天(1776年七月四日)不過是當時“東海岸13州”的州民代表發表了個民意總結,“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就是“獨立宣言”。
七月四日,不是對“大英帝國”的“宣戰日”,對英之戰早打起來,“宣言”時都打了一年多了。“宣言”發表的本身,對戰事沒什麽影響,其後反而在軍事上屢戰屢挫,打勝仗是很久後的事情了。而在美國的英軍投降給華盛頓將軍發生在那之後五年的1781年。到了1783年,美、英才簽了“巴黎合約”,正式獨立。而鬆散的13州,直到1887年才有了正式的“憲法”,成為一個“美國”。
那“七月四日”重要在哪裏?
“獨立宣言”所代表的民意,是美國當時13州的州民們自由精神的體現,也是美國作為一個國家延續245年至今的“地基”。
什麽精神呢?
“當官不為民所囑,必須回家種洋暑。”
別小看這“所囑”,與下麵這個差別很大:
“當官不為民做主,不如回家種白薯。”
“獨立宣言”說的,我“囑”了,你可以當官為我服務;我不“囑”了,你必須走人。同時,誰也比 TMD 給老子做“主” ,包括英國的那個英皇老兒,你不過是我的“隔壁鄰居”穿了件滑稽禮服而已。
美國“獨立宣言”的精神:所有人生而平等,每個人都有生存權、自由意誌權與追求幸福權。這,是當時13州居民的基本民意。
這個民意,是始自17世紀歐洲啟蒙運動的影響滲透而來的。尤其是英國的啟蒙大將約翰.洛克的影響(John Locke),就是“政府必須在被統治者同意時,才有正當性”。那個英皇老兒在13州想征稅就征,想征多少就征多少,想把稅花在那兒就花在那兒的“現製”,老子不爽,“不正當”。
1776年美國13州的民意。為了此民意,不惜全體(起碼大多數)不惜做“英奸”(美國人當時算英國公民,但沒有同等政治權力的“公民”),掉腦袋。
於是有了“獨立宣言”,245年前美國的7月4日發生的是這回事兒。
後注:附上“獨立宣言”的一小段----
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evident,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that 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unalienable Rights, that among these are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That to secure these rights, Governments are instituted among Men, deriving their just powers from the consent of the governed, --That whenever any Form of Government becomes destructive of these ends, it is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alter or to abolish it, and to institute new Government, laying its foundation on such principles and organizing its powers in such form, as to them shall seem most likely to effect their Safety and Happi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