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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革小報”尋根第51篇。
咱國兩個月內連判兩大泄密案。先是民間人士高瑜高女士因“泄密罪”被判刑7年。然後有周永康周前大人因“泄密罪”被判刑4年(因另有一個無期徒刑的罪,4年雖判了但不用服刑)。
7年與4年是怎麽得來的?
刑期,基本上是數學問題。比如這個“泄密罪”,是咱國刑法第398條罩著的: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刑期的數學化。非數學的刑期可以說“依法官的感覺定”,如此法官宣判前一晚上是喝了小米粥還是喝了二兩茅台都可能影響刑期,不合適。
(順便說一句,高瑜女士,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是第398條還說“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
高判7年而周判4年,是啥數學原理?可能與“情節”有關。
高女士“泄密”一件,周前大人泄了“5份絕密級文件、1份機密級文件”。如此,就是泄密件數多的刑期短,泄密少的刑期長:
泄密刑期=7年/泄密件數
高是一件,所以7年,公式適用。
周泄了6件,7年/6件=1.2年, 與4年不符,還得修正一下:
泄密刑期=(7年/泄密件數)X“正能量”參數
“正能量”參數因人而異,高女士是“1”,周前大人是“3.4”。再算一次:
高瑜泄密刑期=(7年/1件)X“正能量1”=7年
周前大人泄密刑期=(7年/6件) X“正能量3.4”=4年
記住,法律的要素是“法律麵前人人平等”。如何顯示“人人平等”?同罪判刑一個公式,對所有“犯人”平等適用。雖然此處有鼓勵“泄密”人一旦泄了之後就多泄一些以便減少刑期的瑕疵,但是有公式是一大進步。當然,那個“正能量參數”有許多變量與人為因素,一天到不了羅馬,有了公式之後可以再規範“參數”。
太扯了?
比文革“平等”許多。文革時“法治”啥樣? 上小報:
(取自1967年秋的上海“大會專刊”)
“他老人家還說,靠人治,不靠法治”的出處沒給,老漢不曾找到來源。不過,太祖無事不通無事不曉,到哪兒都勇敢的發指示,但沒見過他說“法律麵前人人平等”。文革中光是他自己手下的元帥就生生的給關死過兩個,卻都不曾被判過刑。法治?像老漢這種文革孕育出的“大智若智”,在1980年聽說法院要開庭審理“四人幫”時大感困惑,“不是都有罪抓起來了嗎,怎麽還審?”
“法律上不能一律平等”文革時雖沒有大模大樣的掛在法院門口,可這篇上海法院卓啟民先生的文章已經說的很清楚,文革時的法律體係沒啥刑期數學公式,就是個跟著感覺走的過程。覺的誰是太祖的敵人,專政!
回到那個泄密的刑期公式。是,它有誘導罪犯泄密就多泄幾個的非理性成分,也有“正能量參數”的隨機性與“任性”性,但是,畢竟是個公式,比“法律上不能一律平等”有了質的進步。期盼咱國的其它發條也逐漸有公式被推導出來,也希望“正能量參數”的具體計算方法會早日麵世。
我沒研究過董必武。
如果董必武沒擋過毛的路,沒打擊過毛,我想他沒被毛惡整也算正常。
黨是偉大光明正確的,說你有罪肯定有罪,還要什麼證據,打什麼官司,浪費人民的錢。
來人啊,把犯人拖出去砍了,讓群眾圍觀。
Q:那後來的平反怎麼回事?
A:政治需要嘛,為了偉大祖國,總有人要犧牲的。
Q:下次有政治需要犧牲你行不?
A:絕對不行!
http://news.ifeng.com/history/zhongguoxiandaishi/detail_2011_08/14/8393406_0.shtml